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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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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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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2: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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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1 犯罪手段凶残、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手段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化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2 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居多,有些带有黑社会性质。
3 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态势。建国初期未成年人犯罪只占全部罪犯1%,70年代占4%,改革开放之前未成年人犯罪率较低。进入90年代以后增至7%,目前占10%左右,一直呈上升趋势。
4 犯罪动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发育阶段,在心理上、生理上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变化非常复杂,极不稳定。
5 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6 从犯罪性质看,盗窃、抢劫侵财犯罪案件较多。
二、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1 社会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因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很容易被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色情、毒品等不良的社会风气侵蚀他们幼小的心灵,很有可能就会走上犯罪道路。
2 学校教育的影响。学校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一个未成年人的思想走向,目前一些学校的管理机制、教学方法和教师素质上看,对学生的教育还是存在许多弊端。
3 家庭环境的影响。一些父母离异、再婚,家庭不和。一些父母的教育方法、方式不正确,对孩子过分溺爱、纵容或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动辄打骂,这些都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逆反的心理,极易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 主观心理不成熟,缺乏自我评价能力及是非曲直的评判能力。在一定条件下或某些负面因素的诱发下,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总体趋势符合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的潮流。特别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诉讼法使和国关于未成年犯罪立法前进了一大步,然而遗憾的是,仍存在一些不足,特别在具体实施中无法达到立法的目的,不能满足当前预防和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扼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态势。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1 轻缓化理念未能得到普遍认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批捕率、起诉率、改判率作为绩效考核内容,一些法院对于一些可判可不判、但已经公诉的案件进行了有罪判决。
2 对非监禁刑人员监控不力。各社区和村委会多属群众自治机构,缺少人员、经费、职权,社区矫正难以开展。另外社区矫正往往在被告人居住社区进行,有些家长顾及孩子的名声,不愿配合,社区工作人员碍于情面,也不坚持。同时现在人员流动大,相当一部分人员在外务工,户籍地、工作地、居住地不一致,这都造成社区帮教工作难以开展。
3 从立法上看,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很多,但大多是以成年人刑事政策为基础,辅之以未成年人的刑事原则,稍作调整。原则性较强,难以操作,一些措施无法落实,具体落实中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
4 少年刑事审判中的调查、教育制度发挥不够,多数徒具形式,无实际意义。审判中的教育,虽然少年刑事法官从立案到宣判把教育贯穿在整个审判的始终,可是每个案件由于审限的约束、了解的匮乏,多数也只能在送达起诉书、庭审中进行口头说教和疏导。
5 少年刑事司法机构不健全。在侦查和公诉阶段,由于处理上缺乏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类同于成年人犯,因此其特殊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公诉共同犯罪案件极少将未成年人分开起诉。
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
(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
分案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案件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分案起诉,法院分案受理的制度。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大都处于从属性地位,加之现阶段的刑事诉讼完全是以成年人为标尺构建的,所以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被忽视。分案起诉制度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感化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办理,不是简单地就案而分,而是更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树立正确的刑罚观,规范未成年人量刑
对成未年人适用刑罚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的。处以适当刑罚为了使他们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得到矫治所必需采的措施,旨在通过必要刑事处分,使他们脱离不良社会环境,把他们从犯罪道路上拉回来。在量刑上避免那种简单犯多大罪,量多大刑,罪刑均衡思想,使用刑罚要立足于挽救,有利用未成年人成长。
(三)建立矫正帮教体系和程序
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不可能靠短短的审理就一蹴而就,更多的力量要放在判后的矫正和帮教上。建议设立未成年人缓刑监护人保制度。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人宣告缓刑时可责令其监护人作为保证人或交纳一定保证金,保证被宣告缓刑的未成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重新犯罪,充调动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约束力,时时监督、帮教。因此,尽快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确定判后矫正帮教的职责归属和具体程序。对于户籍地、工作地、居住地不一致应积极探素社区矫正执行方法,必要时也可委托工作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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