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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实用主义”在中国农村基层司法的运用与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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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2: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谈实用主义在中国农村基层司法的运用与克制  http://
  一、导言
  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方式,法律实用主义首先在美国得到广泛流传。从霍姆斯大法官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到波斯纳克制的实用主义, 这一漫长的历程显示了其作为一种思考方式在普通法国家的强大生命力。法律实用主义强调司法要关心后果,要求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几种冲突的合法利益之间达成平衡,产生出近似最佳的决定。 法律实用主义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为英美法系的司法理论与实践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与活力,并成为普通法国家法官判案最重要的思维方式之一。
  法律实用主义对于普通法国家的魅力是不言而喻的,但大陆法国家则不同。大陆法国家更倾向于肯定法官的法条主义倾向,法官最大的职责是遵循法律和适用法律,实现规则之治。我国亦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国家法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果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以实用主义解决问题,反而容易因僭越法律规定而触犯法律。但尽管如此,在我国农村基层司法中,实用主义却仍然顽强的存在着。法官在处理儿子虐待母亲的案件时,会主动为那位母亲提出申请离婚的法子,以更实际地保护这位妇女的利益,并照顾其作为母亲的感受;在处理农村赡养案件时,法官会主动考虑到老人的居住、医疗费用、生活水平等一系列的问题,以更好地保护老人的利益。 可见,在农村,法官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往往不愿意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而是运用各种地方性资源,融合情、理、法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以更好地解决纠纷。在这样的地方,在法官不假思索的实用主义思维方式的指导下,法律似乎被边缘化了,因而与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和法官行为规范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与矛盾。本文想要解决的问题是:实用主义这种思维方式在中国农村基层法院的地位到底如何?过分强调实用主义在基层司法的运用对我国法治建设有何危害?我们应当如何正确定位实用主义在中国农村基层司法中的位置?我国农村的基层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该如何克制实用主义的滥觞而保持法治的统一性?中国农村的基层法官该如何思考?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实用主义在中国农村基层法院的地位与市场
  有需求便有市场,实用主义在中国农村地区无疑存在着市场。中国自清末以来,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大多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的,强调正式法律制度,强调西式的纠纷处理办法。 然而此种具有普适性的、以陌生人社会为基础而设计的西方法律正义却与中国农村的地方性知识存在着有很多脱节的地方。刻下的中国农村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在生产生活的过程中所形成各种规则和习惯依然统治着他们的生活,这种地方性的知识才是他们所认为的真理与正义,运用法律制度得来的正义与人们对法律的预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正因为司法产品在农村社会的水土不服,法官若想要彻底地终结纠纷,就必须重视和运用本土知识和实用主义方法解决问题,以保一方平安。可见,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下,以实用主义解决纠纷在农村基层司法具有广阔的市场和重要的地位。甚至可以说,在国家法律与本土资源实现契合之前,只要存在纠纷解决的需要,就存在着实用主义的生存土壤。
  三、何种法律实用主义存在于中国基层司法
  要正确定位实用主义在中国基层司法的位置,首先便要正确认识中国基层法院的实用主义性质。波斯纳将实用主义区分为理智的实用主义和短视的实用主义,理智的实用主义必须同时关注纠纷解决的结果与长远影响,而短视的实用主义会因个案公正而看不到决定的长期后果,具有危害性。 那么,我国农村基层法院的法官所用的实用主义是短视的实用主义还是理智的实用主义?笔者认为短视的实用主义居多。其一,法官资格要求的单一性,导致法官素质偏低,容易导致短视的实用主义。在中国,成为法官最重要的资格便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虽然可以控制司法人员的法律理论水平,但司法考试作为一个单一的知识能力检测,对理论知识的考察有限,更没有对经验和技术的考察。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官的素质在理论上必定是参差不齐的,在实践上必定是缺乏经验的,农村基层法院则更是如此。而理性实用主义对法官的文化知识、实践经验都要求较高,因而我国法官的素质难以满足理性实用主义的要求。其次,实用主义要求严格筛选司法候选人员以压缩人格和意见的分布,从而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格局。 而我国的法官招聘主要通过法检考试进行,先对考生的行政知识和专业知识进行检测,而后再通过复试确定最后人选。这样的一种筛选司法人员的方式太过于简单和任意, 也必将导致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在个人背景、气质、训练、经验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基于法官在个人背景、气质、训练、经验等方面的差异,不同法官对案件后果的权衡也会不同,不同法官看到的后果也不同。 因而便容易造成司法过程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无法为中国司法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格局。最后,由于我国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着待遇低廉、薪金少的问题,也无法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以促进实用主义在中国更好的发展。 代写论文 http://
  由上可见,由于促使实用主义正常运作的法官制度并不完善,中国农村基层法院的实用主义大部分为短视的实用主义。而当一种短视的实用主义以国家法律与地方性习惯不相适应为托词而滥觞于我国农村的基层法院时,我们更应当理性地看待并矫正其位置。继续过分强调实用主义只会引发司法不公正和破坏法治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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