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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析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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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2: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民事诉讼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彼此在诉讼中的地位,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民事诉讼的体制性问题。如何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关系,是每一个国家民事诉讼法必须解决并加以规定的基本内容。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关键词:民事诉讼 法院  当事人  诉讼地位
  Content abstract: the civil litigation is for the purpose of solving disputes activities. In the process of the proceedings, the court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other is the position in litigation, directly determine a country of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problem. How to adjust the court and the parties in litigation in litigation relationship, every nation must be solved to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basic content. Civil action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and the sanctions debate honesty and credit principle from a different point of view, the court and the parties define the position in litigation.
Key words: the civil litigation court lawsuit status
  诉讼过程,应当是法院与当事人相互作用协同的一个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诉讼程序的进行、终结、审理对象的确定、诉讼资料的形成等诸方面控制权的配置,反映了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并构成了不同的诉讼模式。对确定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地位起决定作用的机理,是反映民事诉讼本质特点的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辩论原则:形成法院裁判基础资料的机理
  辩论原则是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相互关系最基本的规则,是最能够反映民事诉讼结构本源性的原则,它界定了民事诉讼是法院主导或是当事人主导的诉讼体制。辩论原则能够明晰法院与当事人在形成诉讼资料方面的职责分工。
  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对辩论原则的阐述一般都认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的内容包括:当事人享有在诉讼中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发生争议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以及对适用法理问题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通过言辞形式和书面形式进行辩论;以及当事人行使辩论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另外,有的学者还认为辩论原则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内容应当作法院判决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是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的以“辩论权”为核心内容的原则。当事人通过这种“辩论权”的行使,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虽然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的材料都应当经过开庭审理并由当事人辩论质证,但是这些材料的来源除了通过当事人的主张、反驳的辩论形式形成以外,法院可以不受当事人辩论的内容限制,自行调查其认为应当调查的有关案件事实,以及收集其认为应当收集的证据,从而与当事人自行辩论所形成的材料一并构成法院裁判的基础。 论文网 http://

  在大陆法系,我们所称之的辩论原则又称为辩论主义,“所谓辩论主义,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反之,当事人没有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辩论主义的内涵是对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相互关系的构筑。
  辩论主义的内容反映了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相互关系与作用界分:当事人主张事实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则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调查其所提供的证据并对该事实加以认定,最后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辩论主义的内容不仅是对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同时也是对形成正确的判决结果的责任分担。日本学者三月章认为:“在事实关系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民事事件中,由法院去承担其全面的责任,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辩论主义的实质是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辩论内容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因此,辩论主义具有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它对法院与当事人的职责权限作了限定。
二、处分原则:程序的进行、权利处置的机理
  处分原则是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及权利处置方面诉讼关系的另一重要原则。
  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支配决定权,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法律依据。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上的认识,处分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诉讼程序的开始、终结,原则上由当事人决定。一般来看,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及第二程序的开始绝对由当事人决定。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是否有必要持续下去,当事人也有一定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从以上规定来看,当事人撤诉虽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除非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是不能依职权将当事人提出的合法成立的诉讼予以撤销的。第二,救济方式及范围当事人有一定的决定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对其上诉请求具有处分权,法院只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妥当性。第三,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起反诉。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或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对处分原则一般以处分权主义加以表述,其含义类似于我国的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反映了其对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的调整机制,即理论上常谈到的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论文网 http://
  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实践来看,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批权的关系具有二重性,当事人的某些处分行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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