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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问题和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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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2: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12)01-0126-09
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小额诉讼程序。①为此,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90个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人民币1万元(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不足5万元)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小额速裁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并且实行当庭宣判,一审终审。当事人若对于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判决的审判庭提出异议申请。诉讼费减半收取。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明文规定增设小额诉讼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从近期的有关讨论来看,学界对于小额程序的设立仍有一些不同的见解。③本文在阐述诉讼法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对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一、小额诉讼程序何以必要
当事人价值追求的多元化、纠纷类型的多样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因素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性。程序相称是构建多元化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据此,程序的设计应当与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争议事项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由此使案件得到妥当的处理。④
根据程序相称的原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普通诉讼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以外,还设有一种小额诉讼程序(small claims procedure,以下简称小额程序)。所谓小额程序,是指初级法院的小额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小额纠纷案件所适用的专门程序。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一般的简单民事案件以外,还存在着大量争议标的数额或价额很小的民事纠纷,小额程序就是专门为解决这类纠纷而设立的。作为一种新型的程序,小额程序所追求的是一种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而且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快捷、灵活,能够更迅速地审结案件,节省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因而,它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使小额纠纷的当事人能够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获得司法救济。近年来,在巨大的案件压力下,各国传统的诉讼机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单独立法,设立了小额程序,以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提高审判效率。 论文网 http://
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专门规定小额程序,但在实践中,某些法院的简易程序改革措施已经呈现出小额诉讼的特点。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要探索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我们认为,为彰显小额诉讼更为简速、便民的功能,应当在立法上将小额程序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予以专门规定。对此,几年前已有学者就我国建立小额程序的可行性及其利弊进行了实证的探讨。⑥小额诉讼要求更为灵活的审判方式和一审终审的审判制度,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吻合。因此,建立独立、系统的小额诉讼程序必须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条件。⑦
日本著名法学家小岛武司对美国的小额法院作过深入的专门研究,他认为,所谓小额法院(small claims court)实际上具有两重含义,事实意义上的小额法院作为一种简易法院或一审法院,在世界各国以不同形式始终存在着,属于程序构造多元化的范畴;另一种则是理想型小额法院,这是一种世界各国在当代司法改革中追求的一种新理念基础上的小额程序,它本身是一种正在发展的、处于末完成状态的事物。然而,在现实存在或正在建立的小额程序中,一般很难将这两重含义的小额程序截然区分开来。⑧而在大陆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两种意义上的小额法院或小额程序通常未作严格区分,往往将小额程序等同于简易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并将这种简易化作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根本途径之一。 作文 http:///zuowen/
实际上,小额程序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前者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在习惯上以诉讼标的额作为划分地方法院和上级法院管辖权标准的大陆法系国家,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在这个意义上,各国和地区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如法国的小审法院、德国的初级法院及其简易程序都属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范畴。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各国和地区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面对司法的压力和运作中的问题,积极进行司法改革,将诉讼程序的简易、便利、快速、低廉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因此,简易程序开始普遍受到重视,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当代小额程序(即狭义的小额程序)此时作为一种新型程序应运而生,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同时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与传统的简易程序比较而言,小额程序至少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单纯化,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也可以在一般侵权、邻里纠纷、租借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中采用),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在美国,小额程序一般由各州规定。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小额法院受理的典型案件主要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业主与承租人和债务方面的纠纷。该州规定的小额案件的标的额为每件2500美元,但允许当事人将两个请求予以合并,只要不超过5000美元即可。日本《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区别于简易程序的小额程序,处理金额限度为3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支付请求案件,该程序在简易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而进行。韩国《小额审判法》的适用范围以诉讼标的价额不超过100万韩元为限。在德国,初级法院(全德国共有718个)处理涉讼金额5000欧元以下的民事争议案件。在审理案件时实行独任审判,当事人不必聘请律师。对于涉讼金额在600欧元以下案件的一般不允许上诉。⑨在法国,小审法院(相当于我国的基层法院)对于标的额4000欧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具有终审权。⑩ 代写论文 http://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原有简 论文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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