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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层法院院庭长讨论案件的问题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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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层法院院庭长讨论案件的问题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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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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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问题上,我国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的声音。一些学者赞成废除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认为审委会讨论案件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既不能保证案件质量①,又违背了基本的程序正义②,同时不利于法官能力的提升。③而很多法官赞成保留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认为该制度有弥补法官个人能力之不足、在辖区内统一司法、减少司法腐败以及帮助法官抵制外来压力等功能。④最终,审委会讨论案件机制没有被废除,但关于审委会讨论案件机制的争论引起了司法实务界的重视,一些法院针对这一制度中的弊端进行了改革,如针对审委会委员没有亲身经历庭审的弊端而让审委会委员参加庭审⑤、根据案件性质设置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委员会、健全审委会委员的遴选机制等。⑥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出台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逐步做到审判委员会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举措,实际是要求审判委员会将其扩大了的审判权下放,并称之为审判委员会的放权改革。⑦随着放权改革的进行,也随着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剧增,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比例呈直线下降的趋势⑧,目前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比例非常小。⑨ 代写论文 http://
那么,除了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极少量案件外,大量的刑事案件是如何决策的呢?是法官独立进行司法决策,抑或出现了替代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相关机制?在对两个基层法院进行调研后,结合笔者自己的司法经验,发现我国刑事审判中,为了实现对刑事裁判过程和结果的控制,有两种严格的事前控制方式⑩,即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和院庭长讨论案件机制。大部分刑事案件法官可以独立进行判决,院庭长审批案件并不改变判决结果。(11)但是,一方面院庭长在审批案件的过程中有保持异议的权力,当院庭长和承办法官对判决存在不一致看法的时候,法官须将案件提交讨论;另一方面法院明确规定对特定的案件承办法官要提请院庭长讨论决定。也就是说,法院的刑事案件要么由院庭长讨论案件的方式进行决策,要么处于院庭长讨论案件机制的阴影下由法官进行决策。事实上,院庭长讨论案件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案件决策机制(12),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一、院庭长讨论案件机制的实证研究
对院庭长讨论案件机制的实证研究,主要是通过阅读案件讨论笔录、访谈法官进行的。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调查的样本是否充足的问题(13),为了验证所研究问题的普遍性,笔者通过电话访谈了一些在不同法院刑庭工作的法官,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即院庭长审批案件和院庭长讨论案件机制是对刑事裁判权进行事前控制的主要手段。同时,正如有学者所说,多一些样本对于定量的研究结论方面固然能够增加一些说服力,但对于定性的结论方面却未必有效(14)。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一)怎么讨论:院庭长讨论案件的流程
以是否有明确的内部要求为标准,可以将司法实践中的院庭长讨论案件分为两类,即法院内部有明确要求的法定讨论型,以及法院内部没有要求,承办法官觉得不踏实等原因主动要求讨论的裁量讨论型。
一是法定讨论型案件讨论机制的运作流程。在笔者所调研的法院,以下案件是必须提交院庭长讨论的,即:拟决定逮捕或者其他变更强制措施的、判处非监禁刑的、宣告无罪的、增加或减少指控情节的(如:控方没有认定自首、立功,审理后拟认定的,控方认定自首,审理后认为不当的等)、变更罪名的以及涉黑等政策性较强的案件。同时,院庭长可以要求承办法官将一些案件提交讨论。其流程如下:案件分到承办法官(15)处,承办法官经过庭前阅卷、开庭以及庭后阅卷,如果发现承办的案件属于这几类,将向庭长汇报,由庭长负责联系分管副院长,然后确定讨论案件的时间。讨论案件一般在分管副院长办公室进行,首先由承办法官将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现有的证据归纳一下,然后说明本案中需要讨论的问题。分管副院长对一些不清楚的情节或认为比较重要的方面会进一步地追问承办法官,待承办法官将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后,分管副院长会问庭长的看法,然后再给出自己的观点。在给出自己的意见之前,遇到一些需要协调的案件或者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分管副院长一般会和检察院或者上级法院打个电话问问情况。院庭长不能立即给出明确意见的,等其和相关单位协调后再做决定。在分管副院长给出意见后,大部分法官会按照讨论的结果(一般也就是主管副院长的最后意见)去处理案件。当然,所有案件的讨论,承办法官都会让书记员把讨论笔录记好。拟判处无罪的公诉案件以及政策性强、可能会引起涉诉上访的案件等,应该提交审委会进一步讨论(16),而在审委会讨论案件时院庭长的意见非常重要。 论文代写 http://
二是裁量讨论型案件讨论机制的运作流程。一些案件并没有规定必须讨论,只是承办法官觉得不踏实等原因主动提交院庭长讨论,此时,院庭长一般不会拒绝讨论。承办法官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情形很多,如:认定的事实与公诉事实有重大出入、案件的定性有重大争议或者其他重大、疑难问题等导致承办法官把握不稳。承办法官遇到上述几种情形时,往往会主动请庭长安排讨论的时间,然后和庭长一起去分管副院长办公室讨论,并得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处理方案。需要与其他部门协调关系的,主管副院长会和其他部门联系。如果经过讨论觉得问题重大、应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便进入审委会讨论程序。在此过程中,书记员会仔细记录案件讨论过程中每个人的观点以及最终的结论。具体流程与法定讨论型基本一样。
(二)讨论什么:院庭长讨论案件的类型
院庭长和承办法官主要讨论什么呢?通过归纳,发现主要讨论案件在定性、事实认定上出现的疑难问题、是否判处非监禁刑、是否需要协调关系等。根据讨论是因为案件本身存在疑难还是因为考虑案外因素的影响,可以将讨论分为基于案件本身的讨论和基于案外因素的讨论。根据讨论的内容,可以将基于案件本身的讨论进一步分为关于事实问题的讨论和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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