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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电子产品市场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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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摘  要:随着我国电子科技产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新兴电子产品消费市场和制造基地。市场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新理念、新技术和新产品层出不穷。然而,电子产品市场繁荣的背后也暗藏着一些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对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对该类欺诈行为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关键词:关键词: 电子产品;欺诈行为;消费者;法律对策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一、电子产品市场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定义
电子产品市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该领域的供应商或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配套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1]
1.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各类经营者
在电子产品市场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上,“经营者”的范围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含直接销售者,还包括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2],甚至可以追溯到上游生厂商。对于电子产业而言,欺诈行为往往是从上游生产厂商开始的,后续经营者也可能随之“一诈到底”,还可能只出现在中间转手或者终端销售阶段。
2.欺诈者的主观心态是故意
欺诈故意的具体表现形态有:a.上游供应商故意降低产品规格,其产品的实际规格或性能低于公开宣传的理论规格或性能,导致出厂产品存在一定程度的“缩水”情况,对此下游供应商以及消费者都不知情。b.产品的出厂包装标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意“省略”了一些容易被消费者忽视的细节信息,而“夸大了”次要信息,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不完整。c.中游居间商、代理商明知上游供货商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瑕疵情况而不做拒绝表示的。d.下游经营者明知电子产品存在名不副实的情况,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甚至帮上游厂商“辩解”。e.电子产品市场的周边服务商、质量检测机构、公众舆论媒体、性能测评机构等个人或机构对电子产品的性能作夸大宣传,涉嫌进行虚假宣传或发布虚假广告的。 论文网 http://
3.欺诈行为发生在实物和服务交易领域
实物交易领域,就是指有物质实体形态的产品交易领域。服务交易领域,就是指电子产品的周边服务市场,具体包括清洁、维修、更换、升级、咨询等服务项目,但是由于“服务”的价值没有实物那么容易确定,评估起来存在较大的弹性,[3]所以在电子产品的服务交易领域,也容易发生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4.欺诈行为实施手段的虚假性或不正当性
在电子产品市场欺诈行为的实施手段上,笔者继续沿用“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4]的提法。实践中电子产品市场经营者采取的“虚假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段”具体可以从产品供应渠道的上游、中游、下游来分析解释。从电子产品市场的上游供货渠道来讲,供应商可能在生产、贴牌、标示、检测等环节实施欺诈消费者行为,从电子产品市场的中游转手渠道和下游销售渠道来讲,代理商、居间商等中间商人以及终端销售商人可能通过换包、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将原装产品剥离销售、篡改说明书、虚假标示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5.消费者基于欺诈行为而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做出了误判行为
消费者由于电子产品市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了错误认识,从事了违反或者不完全体现自己内心真意的消费行为,即“欺诈行为”、“错误认识”和“非内心真意的消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链条关系。从这个层面讲,电子产品市场的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公然违背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基于债法的基本原理,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或者以产品交易合同的关键内容不全面或含混不清等原因,主张“重大误解”之下的合同撤销或变更权,也可以基于“鼓励交易”原则,在双方之间达成一个合理的补充协议,或者降低价格并退还差价,或者重新提供符合原产品宣传标识等级的产品。 论文代写 http://
6.欺诈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电子产品市场欺诈行为的结果要件上,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损害后果在实践中可以表现为显性后果和隐性后果。所谓显性损害后果,就是在实践中容易暴露出来的损害后果;所谓隐性损害后果,并不以消费者实际使用发现为限,而是处于一种隐蔽或者潜伏的损害状态。例如电子产品的实际使用寿命明显少于同类产品的合理使用期限或者违背厂商在产品出厂时对消费者的承诺,即使消费者提前将其购买的电子产品弃置不用,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但依然属于法律上的“损害后果”。隐性损害后果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抽象利益,还具体侵犯了一种继续充分利用至合理报废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的预期利益。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二、电子产品市场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对策
1.多家厂商“一条龙式”关联欺诈方式的法律对策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也有类似规定,只是表述上有细微差别,恶意串通行为单纯欺诈第三人时,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而不再绝对无效。基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电子产品市场的交易行为本质上属于合同行为,所以理应受合同法规制,当消费者被多家厂商欺诈后,可以让多家厂商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具体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退还差价、更换产品,如果严重违背自己内心真意时还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以“债的相对性原理”为借口而主张“不予理会”,这是因为经营者之间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而不是意定责任,所以相关厂商均不得推脱,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为了充分保护相对而言处于比较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性能欺诈或规格欺诈”方式的法律对策
对于生产厂商故意夸大产品性能或隐瞒不利信息、广告厂商发布虚假广告、测评机构虚报瞒报真实数据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违法主体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警告、罚款,必要时对法人和其代表进行“双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测评机构要对虚假宣传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受测评机构的数据信息而误导消费的,测评机构应该提供该产品初始状态下客观真实的测评数据,如果此时该机构依然提供虚假数据或不能提供真实数据的,且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则不能免责;如果是因为厂商送交测评机构的样品和市售最终产品的规格不符而造成测试结果失真的,因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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