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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的适格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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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必要的救济途径。然而,《解释》关于该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遗留了诸多需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如何界定适格案外人的范围,即是其中的焦点问题。在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笔者就此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该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理论参考。①
一、现状与困境:案外人适格的规则解读与实务评判
《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申请再审的适格案外人,必须符合两个实质条件:第一,须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第二,须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这两个条件看似明晰,实则模糊,导致理解上的分歧、操作上的混乱。
首先,何谓执行标的物?严格来讲,只有执行程序中才存在执行标的物。若如此理解,《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此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该条第2款规定的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将无本质区别,有违立法的本意。故通常认为应对执行标的物作宽泛理解,不限于执行程序中。纵然如此,最终具有执行标的物的裁判,必然是具有给付内容的给付判决。故《解释》实际上排除了案外人在执行程序外直接对确认判决、形成判决申请再审的权利。[1]事实上,对案外人造成损害的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是客观存在的。[2]再者,执行标的物与执行标的不同,是否严格解释,只有在生效裁判直接确定某项财产为特定的执行标的物的情况下,方允许案外人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时,认为调解书没有将某项财产直接确定为执行标的物,案外人不得申请再审。[3]但在实践中出现的大量虚假诉讼中,当事人间仅属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合谋导致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直接影响案外人债权的实现。此时,诉讼中没有特定的执行标的物,故案外人不得申请再审。然而,根据《合同法》第74条,对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不当减少责任财产危及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也是债务人不当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与债务人在诉讼外的逃债行为无实质上的差异。对债务人诉讼外的行为可以允许债权人起诉撤销,而对债务人通过诉讼逃债的行为不允许债权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予以撤销,其合理性值得怀疑。实践中,不少法院事实上也允许此类债权人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即使有的法院严格依据《解释》不允许债权人申请再审,但债权人通过申诉、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或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此类案件依然得以进入再审程序。既然如此操作,直接赋予此类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似是更合理的选择。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其次,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何种权利?《解释》第5条第1款对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性质及范围没有明确的限定。理论上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狭义权利说,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事由,主要指物权;二是广义权利说,认为只要案外人权利(无论是否为物权)受到侵害,即可申请再审。[4]实践中,有的法院采狭义权利说,有的法院采广义权利说。
最后,关于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问题。以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之一,与再审制度的性质非常契合,因为再审属于非常规的救济机制,奉行谦抑、克制原则,在有其他更为便宜的救济手段时,不宜发动再审程序;如果案外人可以通过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再审即非恰当和明智的选择。[5]然而,什么情形构成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例,理论界一致认为,对原审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的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选择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既然可以另行起诉,此类第三人似乎不属于申请再审的适格案外人。实践中法院的认识有显著差异。如在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审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地下室已经由原审被告出售给申请再审人,法院认为此种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规定,故裁定再审。②而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案件中,案外人对原审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房屋主张所有权,法院认为可另诉解决,故驳回申请。③在这两个案件中,申请再审人本来均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未能参加诉讼而主张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能否以案外人身份启动再审,不同的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二、破解之道:案外人适格问题的分析框架
在立法模糊不清的现实下,究竟应当赋予哪些案外人申请再审权,理论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方面,若严格限制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则可能使有权利保护必要的案外人无法获得救济的机会,损害案外人的利益,不合法律的正义要求;另一方面,若不当放宽申请再审的案外人的范围,则可能冲击生效裁判的效力,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违背法的安定性要求。如何合理界定适格的案外人,必须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从判决的效力出发,或许能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点。因为,可能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必是判决效力所及的第三人。
判决效力原则上仅约束双方当事人,只有在例外情形下始及于第三人,此即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民事诉讼因采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视判决效力相对性为当然之事。[6]在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下,第三人不受确定判决效力的约束,完全可以基于其固有地位另行诉讼,在后诉中对前诉确定判决的内容加以争执或否认,因而自无对他人间确定判决申请再审的必要。然而,基于一次性解决纠纷、维护实体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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