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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侦查秘密与新闻自由的解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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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06-03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审判公开原则已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新闻自由理念在审判阶段已经基本实现。但侦查秘密原则与新闻自由理念却很难平衡。侦查机关一方面以侦查秘密原则拒绝向社会公开侦查信息直接损害了新闻自由理念,另一方面却又在不同的利益驱使下有意地公开一部分侦查信息,媒体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充当了实现某种政治利益的喉舌甚至工具,使新闻自由理念的实现大打折扣。新闻媒体也基于生存需要,力图穷尽所能以报道侦查破案过程,难免对侦查秘密原则构成威胁,在不知不觉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庇护。侦查秘密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司法与传媒的冲突,其结果一方面使我国先天不足的司法权威进一步受到挑战,使得司法权威的树立更加艰难。另一方面因司法信息被不适当地封锁,亦使一些传媒的发展甚至生存变得更加困难。而在西方国家,传媒已经成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第四种权力。由上之故,本文期以对我国侦查秘密原则与新闻自由理念之间的关系尝试性的进行思考。  http://
  一、现代司法中的侦查秘密原则与新闻自由理念  侦查秘密原则与新闻自由理念在现代司法中的重要性都是不可忽视的,二者的存在都有其必要性,在国内外实践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和尊重。 论文代写 http://
  (一)侦查秘密原则须保障  侦查秘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一项规制侦查活动进行的法律原则。侦查秘密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保密;一是对社会公众的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官批准外,侦查机关及有关知情人不得对外泄漏有关的侦查信息。本文只讨论侦查对于对社会公众的保密问题。 论文代写 http://   1.保障侦查秘密原则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下文称《保密法》)第8条第8项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第20条: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该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侦查秘密原则是我国《保密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措施。 论文代写 http://
  侦查阶段必然会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证人的相关信息。如果不实行侦查秘密原则,上述相关人员的信息便会被泄漏:证人惧怕报复而不敢作证;进入司法程序的犯罪嫌疑人都被冠以罪犯标签;被害人的痛可能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出于防止对前述权利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的目的,侦查秘密原则的确立便极为自然。  2.国内外保障侦查秘密原则的实践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素以自由著称,但其对侦查秘密原则的保障丝毫不放松。如规定了藐视法庭罪,若在审判前公开报道被追诉人的前科犯罪行为或者公布案件侦查中获得的有罪证据,都可能因为损害被追诉人无罪推定与公正审判的权利而被以藐视法庭罪追诉。美国联邦证据法还规定了侦查卷宗与报告的证据特权,将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侦查秘密作为证据开示的例外,可以保密,不向辩方开示[1]。有些国家将侦查秘密作为刑事证据特权来规定,比如英国的公共利益豁免原则,将侦查秘密视为国家事务中的一项特权,对抗辩方的知悉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意大利等将预审以及审前程序保密作为司法职业人员保守职业秘密义务的内容[2]12。我国不光有《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不允许向自己亲人泄露一点消息。纵观国内外实践,保障侦查秘密原则是通例。    (二)新闻自由理念应尊重  新闻自由理念是与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紧密相连的,现代意义的新闻自由是公民自由在信息人人共享方面的表现,它意味着垄断信息的特权社会结束,平等开放的市民社会到来。[3]随着我国民主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自由更加珍视,尊重新闻自由理念也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在侦查阶段当然也不例外。 论文网 http://   1.尊重新闻自由理念的必要性  落实宪法规定促进司法进步的需要。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虽然并没有明文使用新闻自由,但从根本上讲,新闻采用一种更大规模、更为迅捷的传播方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表达言论而已。因此,新闻自由的本质,是言论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体现。[4]保障新闻自由就是保障宪法实施。 代写论文 http://   有效监督的方式之一。在西方国家,由于传媒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已经成为和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相抗衡的第四种权力[5]88。随着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接轨,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也将进一步扩大。尤其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运行不畅收效低微的背景下,传媒对侦查的监督需要就更为迫切,可以一定程度上缓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体制性缺陷。  公众知情权的需要。知情权又称了解权、知悉权、情报自由、信息公开权,指公民有权接受、寻求、公布来源于官方的和非官方的有关信息并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6]侦查阶段的有关信息当然也属于公众知情的范围。而在现代社会,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最基本的机关便是新闻媒体,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应该为新闻媒体创造一个自由的空间,不受任何非法限制,尊重新闻自由理念。    2.国内外尊重新闻自由理念的实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遗书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世界人权公约》第19条、《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也作了内容几乎相同的规定。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并向政府申诉请愿的权利。1925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各州无自行定义个人表现自由滥用的权力,以防止各州对包括言论出版在内的自由的侵害[7]12。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l款规定新闻自由受宪法保护,不设审查。法国《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每人均有以口头、书面及他种传播思想之方法自由表达思想之权利。瑞典在《新闻自由法》中规定了对应公开信息而拒绝公开的政府部门,人民有权以诉讼的方式提起行政救济。我国近年来尊重新闻自由理念的例子也比比皆是,《焦点访谈》成为雷打不动的节目。自2004年开始,国家安全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重要信息[8]286综上可见,新闻自由理念不能以侦查秘密原则为由排斥。 论文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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