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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明清时期田宅相邻关系的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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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明清时期田宅相邻关系的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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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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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邻关系是现代物权法中的法律概念,它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①由于明清时期没有不动产概念,因此,明清时期的田宅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田宅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据情理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田宅相邻关系是一种物权,因为该权利具有排他的效力,但它不是独立的物权,它是田宅业主所有权的必然延伸。由于明清时期民法制度不发达,对于田宅相邻关系的规范付之阙如,但是,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地方官可以拒绝受理此类控告,一些地方官员对田宅相邻关系的纠纷不但立案受理,还作出了判决。
一、处理田宅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则
明清时期的地方官在审理田宅相邻关系纠纷时,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原则指导其司法活动,但是,我们可以从判牍中抽象出他们处理田宅相邻关系所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生产的原则
明末《盟水斋存牍》②载,冯日隆买陈公佑新垦之田,契价甚明,但广州府推官颜俊彦问其税单而无已应也。由于在此田上置车截水,原来的田地皆为焦土。不过颜俊彦认为,世达应该在陈公佑开垦土地时提出异议,而不应该在冯日隆得业之后再提出争议。因为今欲使日隆已成熟之田反为荒坵,无是理也。于是,颜俊彦就让冯日隆把所买田的三分之一给世达承佃,世达按照田亩数还冯日隆的佃价,并要求他们置车通水之处,一人亦不得截其上流而使下田独受其枯涸也,然后,各认升科。 论文代写 http://
冯日隆买陈公佑的田没有升科认税。按照《大明律户律二田宅》欺隐田粮条规定:凡欺隐田粮,脱漏版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显然,判官并没有依法处理,而是想法尽可能让旧田得到灌溉,同时又不能让新田荒芜,然后,再让他们报官升科。可见,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得到了彻底贯彻。
(二)方便生活的原则
明末《盟水斋存牍》③载:叶养俊与叶养源为同堂兄弟,共宅而居,界址自明,止争一巷。推官颜俊彦认为,建屋已经九年,现在叶养俊为了自己方便,想废掉巷子。判官断应照原路共由出入,不得再有争执。颜俊彦判决维持现状,是为了有利于相邻人生活方便。
(三)团结互助的原则
清代《三邑治略》④载:甘得之等与方丕春等田地连界,均用县河之水,遇有天旱,彼此均匀车水灌溉。后来,他们发生争执,甘得之等人说此沟是他们的祖业;方光熙等人说此沟是他们自己的公沟,因为甘得之等人的老沟淤塞,曾将此沟借给他灌田,他就据为己有。陈国仁等人提交证明说:此水取用不竭,应照先年取水旧章,和好了案,不然,分日取水,亦听其便。县令认为,此话极为公平。县令劝说他们:均属至戚,不必过于固执。以后甘得之车水时,须先向方姓等说明,彼此商议,轮日分车,以昭平允,各具结完案。此案的处理体现了让当事人团结互助的原则。
(四)公平合理的原则
清代《樊山批判》⑤载,刘良惠邻居的檩压在他的房屋墙角里面,他的新邻居刘姓将房拆卸另盖,抽去此檩,必致摇动墙尖。审理官员樊增祥认为:墙是共墙,屋是彼屋,刘家既要拆房,无独留一檩之理。如果协商不妥,唯有凭中理说,令其将墙修好,不能禁其不拆。最后,樊增祥并没让邻居赔偿,只判邻居将墙修整完固。而对刘良惠明知抽檩则墙必倒,仍将米瓮、面瓮置于墙下,不稍微迁移一下的行为进行劝解:一若有意令其打坏也者,不知是何居心。樊增祥劝刘良惠容忍邻居的拆墙行为,同时让邻居将受损害的墙角修整好,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五)适当尊重当地人的风水信仰
风水,又称堪舆,是中国先民对生存及死后栖息环境条件的选择。⑥源于战国时期的葬先荫后风水观念,在汉代已经渗透到社会各阶层,并成为人们解释命运吉凶的一种社会心理模式。⑦明人谢肇涮说:江南之俗,子孙本支,人各为塚,一家贵盛,则曰某祖坟也;一支绝灭,则曰某祖坟也。⑧据民国初年在江西省定南县的习惯调查,民间迷信风水,对于坟地竞争极烈。例如,甲于某山先葬一坟,乙复在该山上距其坟数十丈之遥添葬一坟,甲必以骑龙截脉为词,逼令起迁,如系众家祖坟,争之尤甚,小则凶殴,大则械斗。⑨又据民国初年在福建省连城县的习惯调查,凡殷富家新建一屋或新筑一坟,其相邻者恒藉屋之高下、坟之远近,主张有碍风龙;甚有地隔数十弓,犹以骑龙跨穴之说阻挠不休,致缠讼破产而不悔者。⑩所以,风水之争也是明清时期高发的诉讼类型,对此类诉讼,地方官通常会慎重处理。
1.地方官尊重人们的风水观念
明末《莆阳谳牍》(11)载,吴心熙之兄心干,将地一穴卖给旧仆李宗瀚之父必显。契称至郑可成坟。现在,必显所葬之坟与郑可成坟已经改变东西方向了。据王知事勘称,对郑可成之墓有伤碍,推官祈彪佳认为:仆不得碍主墓明矣,宗瀚于理当迁。推官祈彪佳让吴心干从公出发,从郑可成墓旁空地拨出二丈给宗瀚葬亲,既全旧主之情,也全旧日之契。由此可以看出推官祈彪佳是认可风水之说的。
清代《樊山批判》(12)载,两坟之间为地有几,他人既恐伤坟,任荒不种,李得元偏偏要种。地方官樊增祥勒令李得元将中间一绺依旧留出,不准耕犁,致伤坟脉。如违责押不贷。看来樊增祥也同意风水之说。
清代《四西斋决事》(13)载:吴子敬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他的弟弟吴君瑞一再阻挡。知县孙鼎烈认为,吴君瑞于理为不顺。吴君瑞认为,今年三煞在卯,卯在东方,兄建屋处正好在自己住屋的东边,恳请缓到冬至后再建,吴子敬却悍然不顾。知县认为:吴子敬于情为不仁。知县在处理情与法的关系时说:盖官吏虽当执法,而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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