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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宋令的变化与律令法体系的完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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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宋令的变化与律令法体系的完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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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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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立国之初,完全沿用唐代的令,《宋会要辑稿》所载:国初用唐律、令、格、式。①一直到英宗末年,宋朝政府的修令活动不多,见于史籍的主要有:太宗太平兴国初年,以唐《开元令》为蓝本而修订的《淳化令》30卷;②仁宗天圣年间制定的《天圣令》30卷;③仁宗庆历年间制定的《续附敕令》1卷;仁宗嘉祐年间制定的《禄令》10卷、《驿令》3卷。④神宗元丰以后,对令的修订频繁,宋令除性质未变外,内容、立法模式、编纂体例到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都发生重大变化。对宋令的变化及其影响,学界研究得尚不深入。⑤本文拟对宋代元丰以后令的立法模式、编纂体例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变化进行叙述,并分析变化的意义。
一、宋令立法模式及编纂体例的变化
在神宗以前,宋令基本沿用唐《开元令》的内容和编纂体例,同时制定了少量的单行令。神宗于元丰年间进行了立法改革,令的修订模式、编纂体例等都发生了变化。
(一)宋令修订形式的变化
北宋前、中期令的制定仿唐令的形式,即制定独立的令典。神宗以后,不再制定令典,而是将令与(编)敕⑥、格、式一起编订敕令格式法律汇编。敕令格式汇编不仅有综合性的,还有仅涉及一司一路一州或某些专门问题的,与此相适应,令也分综合性的、涉及一司一路一州或某些专门问题的。自神宗时起至宋末,各朝都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敕令格式法律汇编及大量的专门的敕令格式法律汇编。
宋令修订形式的变化实际上也是其立法模式的变化。北宋前、中期,沿用唐及五代的立法模式,即以编敕对律、令、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元丰二年(1079年)六月,左谏议大夫安焘等上报新修订的《诸司敕式》时,神宗谕焘等曰: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此后,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凡五卷,有体制楷模者,皆为式。⑦神宗所谕实际是对(编)敕、令、格、式的属性及功能的更定,此后,(编)敕、格、式的属性和立法功能都较北宋前、中期发生重大变化,其中格在性质上由综合性法律规范变成为行政性法律规范,即令的量化性、细则性的规定。式在性质上由令的量化性、细则性规定变成为公文程式。(编)敕不仅性质发生变化,其立法功能也发生变化,即不再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而变成为刑事法律规范,在功能上只对律作修改、补充,而不能对令、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宋朝政府遂采用直接对(编)敕、令、格、式进行修订的方式,对施行中的(编)敕、令、格、式进行修改和补充,从而形成对(编)敕、令、格、式进行统一修订,即编订敕令格式法律汇编这一新的立法模式。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二)宋令编纂体例的变化
神宗以前,宋令的篇目结构与唐令相同,如《淳化令》一如唐令,为27篇30卷。神宗元丰以后,宋令的篇目发生变化:自神宗元丰时起至南宋孝宗初年,在编订敕令格式法律汇编时,对制、敕等实行各随其罪,厘入诸篇,以约束为令、刑名为敕、酬赏为格,更不分门。⑧令的分类及篇目不很规范。以上述体例编纂的敕令格式法律汇编存在不便查阅的缺点,故在哲宗统治初年,受到许多批评。如元祐元年(1086年)三月,右谏议大夫孙觉即对《元丰编敕令格式》指出:臣窃闻中外之议,以为今日之患,切于人情者,莫甚于《元丰编敕》细碎烦多,难以检用。而因事立法,不可通行者,其间不一。虽有老于为吏,习于用法者,亦或莫能通晓。至有一条分为四、五,缓急不相照会,其细碎如此,岂所谓王者之法如江河,使人易避而难犯也?⑨大臣苏颂也指出:熙宁以前编敕,各分门类,以类相从,约束赏刑,本条具载,以是官司便于检阅。元丰敕则各随其罪,厘入诸篇,以约束为令,刑名为敕,酬赏为格,更不分门,故检用之际,多致漏落。
于是朝廷令刘挚、苏颂等人对《元丰编敕令格式》重新刊修,修成《元祐敕令式》54卷。此次对《元丰编敕令格式》的重新刊定,取消了格的形式,对敕、令、式分门类编纂,并仿《宋刑统》的体例,辑录出64条,增设余条准此一卷,以便于检索。⑩实际上是恢复了神宗以前编敕的体例。哲宗亲政后,决心恢复新法,又将敕令格式的编纂体例上完全恢复了《元丰编敕令格式》的状态。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南宋孝宗时,立法上虽然仍是编订敕令格式法律汇编,但在编修体例方面进行改革,形成条法总类、条法事类新的体例。条法事类是将(编)敕、令、格、式分门编类,如果一条该载二事以上,即随门、类,厘析具入。(11)孝宗以后,南宋综合性的、或内容较多的敕令格式大多修订成条法事类或条法总类,如《淳熙吏部条法总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嘉定编修吏部条法总类》、《淳祐条法事类》。条法事类、条法总类是对敕令格式的编纂体例的改进,优点是较敕令格式便于查阅,是敕令格式在结构、体例上的进一步完善。
二、宋令地位的变化
神宗元丰以后,宋令除在立法模式、编纂体例上有变化外,其地位也发生重大变化,即真正成为法律体系的主干。
(一)宋以前令的演变及地位变化
令最早是君主的命令,秦、汉时期令成为正式的法律形式,但与律处于混同状态,两者在内容和性质上无明确区分,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天子诏所损益,不在律上者为令,令是对律的补充与修正。从秦、汉律令史料看,令的名目与律大致对应,极为繁多。 论文代写 http://
至曹魏,在制定《新律》的同时,又制定了《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合180篇。晋朝在制定《晋律》的同时,又在曹魏令的基础上制定了《晋令》40篇,并对律令的性质作了区分:律以正罪名,令以存 作文 http:///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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