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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问题和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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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简介:袁立,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4-03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我们党新时期从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出发提出的治国新理念,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根据当前社会形势来确定审判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职能作用,探索新时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机制,对于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有效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为被害人及其亲属行使并维护其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刑附民诉讼案件程序。
  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具体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存在刑事诉讼审限与附带民事诉讼审限不同,刑事部分审理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与附带民事部分审理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不同,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加之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差异,致使部分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附带民事赔偿采用标准不统一、赔偿金额悬殊大,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兑现难,引发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存在疑惑的问题。就此笔者谈谈个人观点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的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及他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附民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两部分,在程序及实体上均有别于单一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审理,有其自身特殊性。就实体法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审限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限也有较大差别。
  刑附民案件的调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根据原告诉求,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以被告人认罪悔过为前提,就民事赔偿范围、数额、标准及给付方式,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再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执行兑现,并对被告人酌予从宽处理的司法工作方法。
  最高法院关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尽可能的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首要选择,无论轻微刑事案件还是严重刑事案件,只要被害方提出民事赔偿的,调解是法院办理刑附民案件的第一选择,并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一审,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体现在:一是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化解矛盾,修复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实现原被告利益双赢;二是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减少申诉再审程序的启动,有效降低案件当事人信访,减少政府各部门处理信访的人财物投入,实现案结事了;三是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给予司法救济,经济上得到及时补偿,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刑附带民案件调解,是法官在案件事实清楚前提下的能动司,不是和稀泥,也不是被告人花钱买刑,而是依法从有利于社会稳定,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着眼于被告人今后回归社会的长远,忠实履职能动司法的体现。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沿河法院近年审理刑附民案件情况
  单位:件、万元
  从上述数据可知,2007年至2011年沿河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多,而刑附民案件也逐年上升。五年间沿河法院共受理了142件刑附民案件,调解结案120件,兑现标的587.1万元,调解结案率84.5%,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刑附民案件的增加,不仅增加了法院办案工作量,也加大了人财物投入,法官工作压力和工作难度增大。由于附带民事原告人身或财产受到刑事被告人的侵害,情绪波动大,态度偏激,思想疏导工作难做,案件难调解。遇到案件当事人是邻居、同事、亲朋、婚恋关系的刑附民案件,案件所影响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往往涉及到当事人背后的庞大群体,多个家庭,甚至是族群,法官如果只是简单的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往往会使当事人双方结下更深的冤仇,甚至是世代冤仇。相反,如果法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对案件发生的背景进行深入了解,尽最大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敦促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争取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依法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于修复因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秩序重归融合,无疑是积极有益的。  论文代写 http://
  通过对案件的跟踪回访,法官如果只考虑办案法律效果、偏面追求结案率,就案办案,而忽略办案的社会效果,将案件一判了之,从表面上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的角度得到了较好维护,但民事赔偿部分却难以执行兑现。如果民事赔偿不能兑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心态就很难平衡,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矛盾不但不能化解,而且容易进一步激化,容易引发信访申诉的问题,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不会好,如果将刑附民案件调解结案并执行兑现,可以实实在在的维护被害人及家属权益,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上得到及时补偿,被告人也容易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减少对立,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法官不能就案办案,要尽可能在庭前、庭上、庭后各环节将案件审理与民事调解相结合,将办案与思想疏导、修复社会关系相结合,统盘考虑,设身处地的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着想,为今后被告人回归社会着想,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多做调解疏导工作,多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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