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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的保证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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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的保证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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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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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邓新军,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项金发,江西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曾兴言,江西省靖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12-02
侦查期间是否允许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不允许律师参与,律师有限参与到律师可以参与三个发展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后,对公安侦查期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此进行学习和探讨十分必要。
一、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及限制
公安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第一次讯问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这个时点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公安机关在这个时间,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公安机关要将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的事项记录在案备查。
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是指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被执行警务的公安民警当场盘问或经当场盘问后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此时的犯罪嫌疑人还不能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只有经继续盘问证实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嫌疑,依法对被盘问人决定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此时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论文代写 http://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是指刑事强制措施,不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采取的是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嫌疑人要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精神,犯罪嫌疑人自己可以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人作为自己辩护人。但刑事诉讼法限制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不能委托其他人作为其辩护人。这里的律师是指《律师法》规定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经每年律师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不包括实习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一)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主要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以及《规定》,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主要工作有:
1.了解权;辩护律师可向公安侦查机关了解自己担任其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本案件有关的案件事实情况,提出自己对本案涉嫌罪名意见和看法。 代写论文 http://
2.会见和不受监听权;辩护律师可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本人了解其犯罪的有关事实。
辩护律师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不需要公安机关许可。但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后才可以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其犯罪的事实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法律疑问的,及时进行解答;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享有不被任何机关和个人监听的权利。
3.法律帮助权和代理申诉、控告权。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
5.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的申诉或者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精神,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辩护律师的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查证属实的,通知有关侦查机关纠正。
6.对公安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的申诉、控告权;辩护律师对公安侦查机关及其公安民警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权提出申诉、控告的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违法行为包括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已满,不释放犯罪嫌疑人、不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按规定应当退还已交纳的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论文网 http://
(二)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义务有:
1.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接受辩护委托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是否委托了辩护律师或他的监护人、近亲属是否代为委托了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并不知晓,法律要求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侦查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便于公安侦查机关知悉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情况。
2.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案发现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将材料证据提交公安机关。
3.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禁止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禁止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公安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4.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况和信息,有义务予以保密。但辩护律师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三、公安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充分保障辩护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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