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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完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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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诉讼活动的关键,是案件事实认定和司法裁判的基础。作为行政诉讼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三个特征,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在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方面规定比较简单,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相关程序更显不足,难以满足法院审判实践的需要。
  一、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内涵界定
  非法证据这一概念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简单来说就是有悖合法性的证据。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系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超越自身权限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四种情形: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
  界定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内涵,应当结合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主要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中认定事实的审查主要立足于审查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行政诉讼作为一项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因此,于行政诉讼中,对非法证据的界定采广义说为宜。   http://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法律依据及实践困境
  (一)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37、38、39、40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这为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宪法依据。
  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也散见于《行政诉讼法》第31、33条及其司法解释第30、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55、57、58、60条中,现以广义说的四种情形归纳如下:
  1、证据形式不合法。《行政诉讼法》第31条对行政诉讼证据形式作了规定,证据形式作为认定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行政诉讼证据审查的首要环节,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均为不合法。
  2、证据内容不合法。如《若干规定》第62条第(三)项否定了内容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3、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证据应由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如证据收集或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由此形成的证据不具可采性。行政证据的收集主体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中都有具体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中明确了行政处罚中收集证据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如《若干规定》第42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以及第62条规定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纳,明确上述人员为不合法的提供证据者。  

  4、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实践中非法证据多为此类,《行政诉讼法》第33条及《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了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另《行政诉讼法》第33条、《司法解释》第30条以及《若干规定》第60条都明确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若干规定》第57条明确了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等,对此类非法证据进行了列举。
  (二)现行法律的实践困境
  我国对行政诉讼法非法证据进行规定,总体上符合现代法治和正当程序观念,但规定过于简单。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在审查非法证据时,面临无法可依、无序可循的困境。
  一是行政程序法的不健全导致司法审查依据不明确。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而目前我国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一方面导致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缺乏法律程序的规制;另一方面导致司法审查中难以界定何为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证据。   
  二是法律规定不明可能导致审查中的自由裁量权失控。如仅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却未明确何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保留了较大空间,但在目前司法体制下,该自由裁量权往往不会选择排除非法证据。
  三是非法证据认定缺乏制度依托。行政诉讼法只是对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没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目前仅有的规定都是通过司法解释作出的,但也未明确非法证据的内涵、排除规则以及相应的操作规则等事项。由谁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上述等问题在我国行政法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把握标准不一,无序可循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能是流于形式。
  三、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认定程序的完善建议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认定程序,指在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审查的启动程序、庭审程序、举证责任分配、救济程序等内容的具体性规定。非法证据认定程序是非法证据审查过程的操作性规则,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补充。鉴于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的认定缺乏制度依托,本文试对完善相关规则、程序等具体操作规范提出建议。  作文 http:///zuowen/
  (一)启动程序
  首先是由谁启动?行政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由行政诉讼的原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了便于行文,以下均统称原告)提出,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如以口头形式应制作笔录并签字。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须对该项证据取证的合法性进行专门审查,以便就非法证据是否存在,应否排除,做出裁决。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可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但在行政诉讼中,不宜由法官自行启动该程序。这是因为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地位平等,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其使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不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是何时启动?我国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最后启动时间为法庭辩论结束前。但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案件的事实调查和证据审查等工作,而法庭辩论阶段则是由诉讼当事人对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证据的合法性审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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