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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南京国民政府法官惩戒程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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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南京国民政府法官惩戒程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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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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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制度在清末修律的筹备计划中已有弃旧革新之议,民初,沿此路径曾制定过专门的《司法官惩戒法》。但是,在旧文化与新制度的激烈碰撞中,法官惩戒制度并没有实践的政治空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按照五权分立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惩戒法》,形成了基于传统语境的独特法官惩戒模式。当前学界对此关注不多,笔者的探讨着眼于惩戒程序的梳理,并限于普通法官。
一、法官惩戒的立法
南京政府之前,关于法官惩戒制度即有区别于传统模式的动议和实践。清末修律计划中,曾拟由法部制订专门的《法官惩戒章程》,由于清廷迅即覆亡,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夭折了。后续的政权沿袭清末的路径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实践,其历史轨迹如下。
(一) 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
北京政府时期,在西方法治理念的框架内,法官制度也因之模仿西方样式进行了变革,专门的法官惩戒法终于从计划走向实践。涉及法官的专门惩戒法,最早可溯及至1913年1月9日袁氏政府以教令形式公布的《文官惩戒法草案》[1]。虽然文官惩戒法律法规的颁行可以适用于法官,但与现代法官制度的理念颇有扞格之处。鉴于此弊,1915年10月15日,袁氏政 作文 http:///zuowen/
府公布了《司法官惩戒法》,该法共五章,三十四条[2]。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司法官惩戒法①,是法官惩戒近代化迈出的第一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时代意义。
(二) 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
南京政府成立后,按五权分立理论重新界定了权力的结构模式。1928年司法院成立,依据当时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和《司法院组织法》,司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 机关,执掌官吏惩戒权。1931年12月,司法院下属机构经调整更名为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3]。终国民党政权之鼎革,法官惩戒一直由其中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议决。
1. 过渡性法规
1926年2月17日广州国民政府颁行了《惩治官吏法》[4]。这是一部综合性惩戒法规,分三章,共十九条。依据该法第一条,其惩戒的对象即包括司法官。鉴于综合性惩戒体制权力混沌的弊端,在五院制政府成立之前,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5月12日曾经颁行关于法官惩戒的专门法规,是为《法官惩戒暂行条例》[5](414?417)。为配合惩戒的运行,还相应地成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1928年7月2日又呈准公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办事细则》[5](335),1928年8月7日,法官惩戒委员会还公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秘书处分科规则》等[5](336)。由于五院制政府的成立,该委员会随后被裁撤,其职权归并于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2. 专门惩戒法
1931年6月8日,国民政府颁行了《公务员惩戒法》[6]。该法共二十八条,六章,包括通则、惩戒处分、审议程序等基本内容。该法出台后,《法官惩戒暂行条例》当然地废止。虽然该法第一条规定:公务员非依本法不受惩戒,但法律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因为前述暂行条例并非法律②,而且从该法颁行后直至新中国成立,也没有制定法律性质的别有规定的法官惩戒规范。因此,普通法官的惩戒皆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依照《公务员惩戒法》进行。这是法官惩戒的最基本规范。在适用中,还对该法进行了一系列因时制宜的修正:如1933年6月,通过对第十条的修正案,强调了对多个应受惩戒行为,以及一案多人的惩戒案实行惩戒机关就高不高低的原 则[7]。 1948年4月1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正后的《公务员惩戒法》[8],对其中的一些不当或不精确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休职之惩戒处分,作为撤职的次轻处分。
3. 惩戒组织法
为配合《公务员惩戒法》的施行,1931年6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9],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任免、内部机构及其权限、议事规则等作了进一步细化。依照该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为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和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管全国荐任职以上公务员及中央各官署委任职公务员之惩戒事宜。南京政府时期普通法官皆属荐任职以上,故统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掌情况为: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特任;委员九至十一人,简任。委员的人选,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委员中应有三至五人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充简任法官者,该条强调的是委员的法律素养和官等要求。此外,在这一整体要求之外,还有个体要求:委员应年满三十岁而且对政治法律有深切之研究,同时还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简任公务员二年以上或荐任职公务员五年以上者;对党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革命十年以上者。此条强调的实际上是政治素养的要求,作为综合性惩戒机构,在当时政治环境下,有其合理之处。惩戒组织法也进行了一系列修正:如1938年5月12日国民政府颁行的修正案,对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件时应出席的委员人数,以及一些办事机构的设置作了修订[10]。1948年,又再次修正。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4. 规则与细则
根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另定办事细则的规定,司法院于1934年7月21日颁行了《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11](338)。该规则共二十条。其主要内容为规定委员长、委员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议事的基本规则。关于委员长,如有事故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临时代理之。至于委员,规定非有正当理由并经委员长许可,不得缺席会议。
1934年8月31日,司法院第267号指令颁行了《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书记厅办事细则》[11](339?340),对书记厅内部的分工进行了具体化的规定。书记厅设有书记官长,承委员长之命处理并指挥监督书记厅一切事务。书记厅内设有总务科、文书科、议事科。其中文书科掌理的事项为:文电撰拟、收发、登记等事项,卷宗编档保管,搜集图书,编制工作报告,以及编辑特刊等事项。议事科职掌为:通知分配惩戒案件以及配受委员等事,通知开会及开会准备事项,关于审议记录及整理事项,议决书校对正本事项,以及惩戒统计事项等。
由上述近代以降的法官惩戒制度的历史轨迹可见,从清末的动议到民国北京政府的实践,再到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创造性变革,法官惩戒立法由专门惩戒法走向了综合性惩戒法。这种变化是立足于传统的转向,其利弊难以一言尽之。从立法上看,除特别法官如选任、简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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