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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恢复性司法视野下刑事和解的衡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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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Kcl504 { display:none; } 作者简介:傅卫东,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16-03
  尽管在刑事立法领域刑事和解基本处于缺失状态,但在刑事理论和刑事司法层面,有关于刑事和解的论述和探索但已逐渐展开。由于刑事和解尚处于摸索试验阶段,所以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完善刑制度,不仅要实现本土化蜕变,还需要实现系统化升级。笔者选取了价值冲突这一视角,以刑事一体化思想为指导,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全面反思和衡平建构,期冀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 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
  对于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的关系,学界的观点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恢复性司法是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正是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兴起,被害人与犯罪人和解的实践运动也随之展开。恢复性格来说,并非指一定的具体方法、对策、一定的程序,而是一种哲学,是一系列原则和价值。而刑事和解正是实现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实践;恢复性司法理论为刑事和解提供了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性司法与刑事和解属于理论与实践的互应关系。虽然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广泛意义上的刑事司法制度,其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就其模式而言,仍然离不开刑事和解。①相反,也有学者认为恢法未必是刑事和解的起因,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分歧,主要是因为角度不同。认为恢复性司法是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基于恢复性司法是刑事和解的应然选择,恢复性刑事和解提供了美好的图景,偏重于价值判断。认为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迥然不同的观点,主要着眼于刑事和解在本土化过程中的实然状态,偏重于事实表象。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笔者前一种观点。因为刑事和解在中国尚处于摸索阶段,但不能总停留于原始状态,需要寻求厚实的理论基石和宏大的实践目标,实现理念的更新、实践的突破及制度的完善。刑事和解不会是一项孤度,需要置于恢复性司法的境域,全面发掘刑事和解的制度价值,为中国刑事政策的改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点。  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在域外已有多年历史的恢复性司法,其关注点不在报复和惩罚,而是着眼于疗治创伤和恢复破裂的社会关系。与传统的报复性司法不同,恢复性司法是在寻求抚慰、宽容与和解中伸张正义的。刑事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②唯有将刑事和解置于恢复性司法的视野下,才事和解具有更温情的人性关怀,也才能让刑事和解散发出更强大的生命力。
  二、刑事和解的价值冲突
  刑事和解,作为从国外引进的一项刑事政策,其正面价值已无需赘言,在本土化建构过程中,我们需要反思其先天的价值缺陷自身蕴含的价值瑕疵,以及后天的价值冲突对中国固有刑事理刑事政策的冲击,惟其如此,才能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个人本位价值观与国家本位价值观的冲突
  从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看来,犯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由于国家俨然被视为了犯罪的受害人,对犯罪的起诉活动也就被当然地看做只是代表国家的对犯罪的追诉权(或刑罚权)也就只能由国家行使,国家在追诉犯罪的活动中拥有完全的主导权。以国家追诉主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虽然在法律效果上实现罪的惩处,彰显了社会正义,但在被害人损失的弥补、犯罪的矫正以及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等社会效果上却显得力不从心,带来了成本过高、改造效果不理想等一系列难题。③刑事和解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倡导个人本位价值观,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不应独占对犯罪行为追诉权,应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  开题报告 http://www..com/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没有被害人的参与,刑事和解对被害人的弥补就无从谈起;取消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权,公平正义就会成为海市蜃楼。个人本位价值观与国家本位价值观的冲突,并非要求我们取消国家在犯罪追诉活主导地位,而是要求我们重新思考受害者、加害人、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平衡三者的地位,让刑事和解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二)恢复正义与报应正义的冲突
  报应正义是现代刑事正义的最基本理念之一,构成了传统刑罚价值的基础。现行的司法是以恶制恶、恶恶相报的报应正义观念为中心的司法,该传统观念要求在相同的状况下,相同的犯罪应当的处理。但刑事和解则是以善制恶、追求和谐的恢复正义理念为中心的司法,体现的是刑罚个别化的思想,即根据不同的加害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确定刑罚的适用方法和具体方式,恢复正义是基础之一,其要求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具体处理,加害人与被害人和解与未和解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④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抑制犯罪率增长,维护社会稳定局面,国家实行了严打政策。在立法上,不断增加新的罪名,但是,刑法膨胀、刑罚量加重,并没有能够有效扭转犯罪高发态势。行的刑事立法、司法制度,面对犯罪持续高压的态势,已经显得无能为力,非进行大的变革不可。⑤基于报应正义的严打政策需要实现价值观的转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正当其时。  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当然,导致犯罪数量增多的原因不单单在于严打,贫富差距、思想意识、文化影响等等都能成为犯罪数量上升的原因,但严打政策显得苍白无力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恢复正义的理念,以和解的制度,为遏制犯罪提供了新的视角,值得探索与实践。
 (三)功利主义与公平正义的冲突
  有学者认为功利主义是刑事和解的最大动因。⑥刑事和解的功利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刑事和解对被害人有利,使被害人能够更快捷地得到相应的赔偿数额。其次,刑事和解对被告人有利通说认为刑事和解的对象是民事部分,刑事部分不适用和解,因为国家公权力不容自由处分,但民事部分的和解却能影响到定罪量刑。特别是在刑事和解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检察院做出不起诉情况下,对被告人而言也就抹去了犯罪记录或前科劣迹。再次,刑 作文 http://www..com/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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