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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入司法程序的现实的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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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入司法程序的现实的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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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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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c199 { display:none; } 作者简介:李晓昕,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本文由毕业论文 网(lunwen. 1kejian.COM)选自《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5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站将及时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14-02
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让人忧虑,更让人反思。1979年我国就制定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据统计截止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三十多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令人不解的是,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环境状况却没有改善,反而日益恶化。由此可见,我国的环境问题的恶化并不能归咎于法律的不完备,更可能的原因是法律落实的环节出现了问题。在我国环境保护的主导者是政府,而经济发展的主导者同样是政府,而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之间通常是相冲突的,为地方经济贡献力量的企业往往也是环境污染的大户。身处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追求经济的发展是第一位的,GDP指标也是考核政府的首要指标。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环境行政部门和执法者同样是政府职能的履行者,受制于政府执政目标的要求,在环境保护和发展经济之间,更可能或倾向于后者。再者,作为环境污染责任者的企业为谋取现实的经济利益会积极向环境保护部门和执法者进行公关,而公众对环境污染的监督又因种种原因动力不足和力度不够,造成环境寻租行为的泛滥,环境执法效率低下。正是因为行政机关主导的环境保护的效果很不理想,司法更广泛和深入地介入环境保护,已成为我们必然选择。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益诉讼的规定。这就为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打开了大门。但是由于民诉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仅是原则性、概括性的,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顺利地进入司法程序依然面临诸多的现实障碍。 论文网 http://wWw..coM
一、 适格原告受程序法的限制
传统的诉讼权能理论是维护私人权利的纠纷解决机能和标准确定机能①这种解决私人利益纠纷的诉讼权能理论的一个重要延伸就是对诉讼主体的限制。当事人只有在其实体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否则不具有诉讼资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直接利害关系就意味着必须是自己的实体权利受到了侵害,才被赋予程序法上原告的地位。而环境受到了污染,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这种侵害并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组织的私人权利或利益收到了侵害,这样社会公众基于环境公共利益受损而提起诉讼的权利就被排除在外了。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诸多社会公共利益亟待保护的现状,传统的诉讼理论必须重新审视,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并不是因为个人权利或利益受损提起诉讼,而是法律赋予他代表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来提起诉讼。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没有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规定,将公民个人排除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之外,除此之外,原告的范围依然是模糊的。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从条文内容来看依然明确起诉的主体。并且控告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用语,其准确含义也不是很确定。总之现行法律对于适格原告笼统的规定,致使许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拒之门外。群众遇到环境纠纷,也大多选择信访或举报投诉等途径解决。在法律关于适格原告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也有理由将环境公益诉讼的风险降到最低。 作文 http://www..com/zuowen/
令人可喜的是一些地方立法已经走在了前面: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上述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察院、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于此同时,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处于修订中,其焦点之一就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规定,但从目前公布的草案来看,其规定还是显得有些保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保法修订案(草案)》(三次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审稿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规定虽有所扩大,但其对环保组织的限定,符合条件的估计只有几家官方环保组织,众多民间环保组织依然被排除在外,有违鼓励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精神。 代写论文 http://www..Com
二、高昂的司法成本谁来承担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主要产生两方面的成本:取证成本和诉讼成本。
1.取证成本:环境污染案件本身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利益博弈复杂且其涉及问题的高度专业性。使得其在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的证明、损害范围及程度的确定等方面比一般案件要更为复杂,尤其是其对高科技技术的依赖,使得其取证的成本也就更大。如:环境污染的检测费用、污染损失以及污染恢复评估费用等。
2.诉讼成本:主要包括向法院缴纳的费用以及自己承担的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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