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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劳动教养的废除与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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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教养的废除与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公布,提出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意味着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完成了一定历史使命而明显落后于当今时代主题的劳动教养制度即将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
  一、劳动教养的历史发展
  劳动教养制度是在上世纪50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共中央1955年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规定:(对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1957年由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正式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作出了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可见,其建立之初是为了镇压反革命,巩固政权,同时解决就业问题。
  劳动教养经历了文革的冲击,文革后,1979年,国务院公布了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发布了1957年颁布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重新建立起来。
  1982年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标志着劳动教养的基本定型。
  这一时期的劳动教养制度政治色彩已经大为减弱,其适用对象、目的、审批程序等也发生了变化,时至今日,劳动教养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介于普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外的第三种处罚体系,主要适用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者。
  二、劳动教养违背了当今的法治主题,废止劳教几乎成为共识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体系得到完善,劳动教养与日渐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等都显得格格不入,成为影响我国总体法治水平的弊政,废除劳教迫在眉睫。
  首先,在制度层面上,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简单且与其他法律制度格格不入。它违反了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违反了我国《宪法》第5条的法治原则,第33条的人权条款和37条所规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违反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既不符合刑法领域的罪行相适应,也不符合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同时也与程序法领域的正当程序原则相背离。
  其次,在实践操作上,劳动教养为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恣意侵犯私权提供了机会。因11岁的女儿被强奸并强迫卖淫而上访的湖南唐慧因多次上访而被劳教,重庆市民黄成城因网络言论而被劳教近2年,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转载一幅漫画而被劳教,某违法犯罪嫌疑人听说检查院不批捕时下跪,请求批捕送交法院审理,原因是他怕程序倒流回去被处以更长时间的劳动教养,某一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被法院判处拘役缓刑,而从犯却反而被公安处以劳教一年,这些屡屡发生而让人哭笑不得的案例皆因劳教的存在。
  三、应以劳教的废除为契机,在我国确立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化机制
  (一)劳教废除后,我国需要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来解决违法行为矫治的问题
  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禁戒等方法,替代或者补充刑罚适用的各种保安措施的总称。保安处分具有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科处的处罚具有不定期、具有矫正治疗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需经过司法裁决等特征。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采取了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双轨制,即将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列在刑法中,刑罚侧重于报应和威慑的目的,保安处分则是为了预防那些具有明显社会危险性的人继续危害社会并使他们适应社会。
  劳动教养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教育、感化、挽救的行政措施。可见,其与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具有相同的目的。劳动教养制度在近半个世纪以来教育改造了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社会治安起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劳动教养废除后,可以用更加合乎正义理念和法治原则的保安处分来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治。可以说,劳动教养的废除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
  (二)我国建立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化机制具有必要性
  1.与其改革劳教,不如建立保安处分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饱受存废之争,废除还是改革,学者们见解不同。赞成改革者认为,劳动教养具有独特的价值,这种独特的价值是其继续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劳动教养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会因为劳教的废除而自动消失,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劳动教养废除。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在根本上违反了法治理念,对之进行改革必然是拆了东墙补西墙,漏洞百出。即便仅从改革的成本上去考虑,对其整个体系重新建构,使之与刑罚与行政处罚能够进行很好的衔接,那么这样的成本无疑是巨大的,况且如果真是这样,劳教的本来面目也将不复存在,与废除何异?
  所以,与其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不如建立起具有相同目的而更加合理并被广泛使用的保安处分制度。
  2.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是使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合理和衔接更加紧密的需要
  在保安处分与其他制度的外部衔接上:不同于劳动教养在行政处罚体系和刑事处罚体系之间的突兀,保安处分作为独立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外的第三种体系,它很好地弥补了两者的不足,三者各司其职却又衔接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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