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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亲亲相隐”制度在人格刑法中的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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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亲亲相隐”制度在人格刑法中的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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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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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在人格刑法中的活化
我国现行刑法观以行为刑法为主,其过分强调公权力和国家本位,忽视法律的伦理价值,导致刑法理论与规定中找不到亲亲相隐制度的踪影,必然导致人性的扭曲和道德的沦丧,后果就是导致不以人性为基础的刑法大厦有倾覆的危险。人格刑法正好解决了上述问题,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在人格刑法中得以活化。
一、亲亲相隐制度在人格刑法中得以活化的可能
人格刑法以相对自由主体的行为人人格的表现的行为理解犯罪,使亲亲相隐制度得以活化成为可能。现行刑法将基于人性而实施的亲亲相隐行为规定为犯罪,只注重亲亲相隐这一行为,忽视行为人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人格,导致如下后果:在定罪上,只以亲亲相隐行为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其认定的途径,行为人之间人格差异在所不问;在量刑上,以不可矫正和恢复的亲亲相隐行为及无法测量的人身危险性来确定刑罚的长短,难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犯罪原因上,专注于外在亲亲相隐行为而忽视行为人的人格,导致无法找到真正的犯罪原因,进而难以制定富有实效的犯罪对策。如此,对于实施亲亲相隐行为的人来说,既没有重视人,也没有尊重人,更没有达到治疗人的目的。而人格刑法的研究以行为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为行为人与行为同样重要,以此为基点在定罪量刑中做到重视人、尊重人、治疗人。人格刑法将人格引入定罪量刑的做法,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既注重亲亲相隐这一行为,也注重实施亲亲相隐的人的人格,而大部分实施亲亲相隐的人初衷在于保护其亲属,而不具有恶劣的人格,如此正好解决了上述问题,使得亲亲相隐非犯罪化或减免处罚成为可能。
人格刑法更符合刑法公正、谦抑、人道的价值及更加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价值优越性,使亲亲相隐制度得以活化成为可能。对任何社会都居极少数的犯罪人群的惩治,绝不能以大多数人的人性扭曲为代价,保护亲人乃人之本性,将其定罪则是对人性的漠视与践踏、是为了维护形式的公正牺牲实质公正、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对人权的无视。亲亲相隐制度在现行刑法中的缺失,正是现行刑法在公正、谦抑、人道价值的缺失、无视人权的具体体现。而人格刑法更加符合刑法公正、谦抑、人道的价值、更加有利于实现刑法人权保障的机能的优越性正好解决了该问题。人格刑法在定罪量刑过程中以行为人的行为为基础上,考察行为人的人格,使得不再只是单一考虑亲亲相隐这一行为,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人格。而大部分实施亲亲相隐的行为人都是出于本能、出于对亲情的维护,而非恶劣的素行,即行为人具有健康的人格,这使得亲亲相隐非犯罪化或减免处罚成为可能。
二、亲亲相隐制度在人格刑法中得以活化的现实途径
我国现行刑法涉及亲亲相隐制度的罪名有: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等。但在现行刑法规定中却找不到亲亲相隐制度的踪影,人格刑法使得亲亲相隐制度的活化成为可能,下面笔者从人格刑法定罪和量刑的角度分析,阐述其活化的现实途径。
1.从定罪的角度分析
笔者赞同将人格引入定罪环节,且只做出罪因素,而不作入罪依据的观点。也就是说,只有因为行为人人格的原因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而不会因为行为人的人格原因而被认为构成犯罪的情况。因此,在定罪中考虑人格不会出现因人为原因而滥施刑罚[1]。同时必须对人格做出罪因素进行严格的限制,即只有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下,考虑行为人的人格是否健康良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在情节轻微的前提下,如果行为人的人格健康良好,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反之则构成犯罪。用逻辑学的语言表示,可表述为:
前提:社会危害性恰好达到构成犯罪程度或正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而且行为人的人格健康;
结论:行为不构成犯罪[2]。
下面笔者运用人格在定罪中的作用分析亲亲相隐制度在人格刑法中的活化。当与犯罪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行为人实施的亲亲相隐行为符合前述几种罪的犯罪构成时,如果社会危害性恰好达到犯罪构成或正在罪与非罪的界限时,进一步考察行为人的人格。如果该行为人人格恶劣,表明其犯罪倾向较大,该亲亲相隐行为构成犯罪;如果该行为人人格健康,表明其犯罪倾向小,实施该行为是基于人性、以对亲权的维护为目的的,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予以刑事处罚,而代之以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等其他非刑罚措施。而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是基于人性而实施了亲亲相隐行为,而不是因其恶劣的人格,如此大部分情节轻微的亲亲相隐行为就得到了非犯罪化的处理。这样做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人格健康的行为人在监狱中交叉感染养成恶劣的人格。当行为人实施的亲亲相隐行为符合前述几种罪的犯罪构成时,情节不属于轻微的范畴内,社会危害性大,则不进一步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直接认定该亲亲相隐行为构成相应的犯罪。这样做防止了司法工作人员以人格为借口而滥用权力,维护了我国刑法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并且使我国的刑事法网更加严密。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人格刑法中的定罪环节中,根据亲亲相隐行为情节是否轻微、行为人人格是否健康给予不同的处理,在亲亲相隐行为情节轻微并且行为人人格健康的情况下进行非犯罪化的处理,使得容隐行为非犯罪化成为现实,解决了现行刑法对涉及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规定过于僵化而蔑视人性的问题,体现了人格刑法的人伦关系,亲亲相隐制度在这里得到了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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