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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当代中国刑法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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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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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代中国刑法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善
一、前法典时期的父为子隐思想及其意义
中国的亲亲相隐思想起源于先秦时期,孔子首先提出父子相隐的概念。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①孔子说,如果父子之间一个人犯了罪,那么彼此间的另一个人为此人提供庇护是理所应当的。孔子的这一说法不仅是儒家学说仁爱的重要表现,更成为后朝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滥觞,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容隐思想并没有正式写入法典,故将这一时期成为前法典时期。
(一)父为子隐是挽救礼崩乐坏的社会风纪的尝试之一
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诗》《书》缺②。孔子一开始就是礼乐制度的坚决捍卫者,面对礼崩乐坏的局面,孔子奋力疾呼,希望能唤起民众对礼法的尊重。他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旨在维护家庭的和睦安定,维护家庭伦理秩序,重塑家庭和睦、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和谐社会。
(二)父为子隐是儒家解决忠、孝道德困境的方案体现
在儒家学者的观念中,孝高于忠,必要的时候宁愿舍忠尽孝。《孟子尽心上》中记载到: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谟天下,犹充电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舜贵为天子,即使是他的父亲瞽叟犯了故意杀人罪,为了他的父亲,舜也要放弃对部落的忠诚,拼命将老父救下,远走天涯,尽到为人子的孝心。这就是儒家解决忠孝道德困境时采用的方法。如此看来,允许父子之间的包庇维护也显得理所当然了。
(三)父为子隐是儒家仁爱思想的表现
儒家的仁爱思想主要讲究身心合一、天人合一与人人合一,即个人心灵的契合、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和谐相处。父为子隐则是身心合一的重要体现。儒家一贯强调人伦纲常,特别是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的互爱互信。爱心应该从家庭内部做起,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③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在家人利益受到极大的威胁时助以一臂之力也未尝不可。在孔子看来,即使可能违背了社会秩序也是值得的,只有做到家庭的和睦,实现身心合一才能做到真正的大同世界。
(四)父子相隐思想在法家理论中也有侧面体现
一般看来,法家是反对亲亲相隐的,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④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⑤但即使告奸的范围扩大到邻里之间,法家也并未明确指出禁止父子间的相隐。韩非子在论述楚之直躬之人时,⑥也表现出了对此舍孝尽忠之人的不满。
二、中国传统法典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自西汉起,儒家一贯倡导的父为子隐思想得到了统治者的认同,将其写入法典。此后,中国的法律制度中都少不了亲亲相隐制度。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亲亲相隐为中国古代特有的制度之一。
(一)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制度
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自此,亲亲得相首匿作为一种刑事原则得以确立,除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容隐范围从父子扩大到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自汉武帝时起,儒学思想已成为汉朝君主治国的重要思想依据。在对待长辈对晚辈的包庇和晚辈对长辈的包庇这两个问题上,其处理结果是有很大的失衡的。前者的处罚很轻也很明确,免于连坐。后者则需要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由掌刑狱的廷尉决断。孔丘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并未强调方向问题,衍变至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则出现方向的不平衡,也因此印下深刻的等级烙印。
(二)唐朝容隐制度的不断扩张
唐朝的同居相隐较前朝的亲亲相隐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无论是在罪名还是容隐人员方面,其范围都拓展了很多。亲亲相隐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后世宋元明清都只是在唐朝制度的基础上小修小补。
(三)清末及民国时期的亲亲相隐制度
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订了《大清新刑律》,通过与礼教派的礼法之争,最终取消了自元朝一直延续的干名犯义制度。其中第180条规定:犯罪人或逃脱人之亲属为犯罪人或脱逃人利益计而犯本章之罪者免除其刑。亲亲相隐从一种义务转变为一种权利,表现了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过渡。
三、现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的继承与批判
五四运动以后,西方的价值道德观念传入中国,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遭到了极大的冲击。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文革期间,大力倡导、鼓励亲属之间、朋友之间、同事之间相互检举告发,延续千年的亲亲相隐制度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将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糟粕予以废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亲亲相隐的概念首次收录进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可以看作是亲亲相隐回归的前奏。这一收录体现了社会对人性的尊重,也表现了对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做出的巨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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