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突发事件处置中卧底侦查适用问题和效果研讨
返回列表
查看:
297
|
回复:
0
2018突发事件处置中卧底侦查适用问题和效果研讨
[复制链接]
868735
868735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4 10: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卧底侦查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普遍认可的一种侦查手段。所谓卧底,《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埋伏下来做内应。顾名思义,卧底侦查,就是埋伏下来做内应的侦查,即隐藏身份埋伏在犯罪组织或团伙内部,调查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的侦查活动。侦查实践中,卧底侦查是对付有组织犯罪的有效侦查手段。目前,在对卧底侦查的理论研究中,对卧底侦查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对广义的卧底侦查概念,学者们虽对概念表述有所不同,但其实质含义则大体相同,即从广义上理解的卧底侦查,泛指侦查人员或受其委派的人员,隐藏真实身份,打入犯罪组织或犯罪团伙内部,调查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的侦查活动。即凡隐藏身份打入犯罪组织(或团伙)内部进行的侦查活动,均可称为卧底侦查。故广义的卧底侦查活动应该包括使用线人(或特情)进行的卧底侦查和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侦查人员进行的卧底侦查。而狭义的卧底侦查仅指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侦查人员隐藏真实身份,打入犯罪组织或犯罪团伙内部,调查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的侦查活动。
在2013年以前,无论是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侦查人员进行的卧底侦查还是使用线人(或特情)进行的卧底侦查,这两种卧底侦查的方式都被我国公安机关长期使用,但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依据的仅仅是《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而在这两部法律中,也只有那么两句语焉不详的表述。这一情况伴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的出台而一去不复返了,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这一表述中的有关人员显然既包括了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侦查人员,也包括了线人(特情),这一点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中给出了更明白无误的表述: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自此,卧底侦查在我国正式合法化。
卧底侦查因其具有知己知彼的优势,具有不易为对方所察觉和易渗透到犯罪行动过程之中等特点,所以具有常规侦查所不具有的特殊功能,在对付有组织犯罪的侦查中效果显著,卧底侦查也因其能够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青睐。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卧底侦查,但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增强,人们对卧底侦查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住宅权、名誉权等重要的公民权利愈发担心,而且卧底侦查还可能导致非法的搜查、取证、诱发犯罪等活动,与此同时,世界范围的犯罪却不断趋向于更加有组织化、智能化、隐秘化,使普通的侦查手段受到巨大的挑战,警察力量的薄弱和侦查手段的落后,使得卧底侦查这柄利剑更加受到侦查机关的青睐。就人权保障而言,没有任何负面代价同时又能保证侦查效率的侦查方法无疑是民主法治国家的最佳选择,但这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设计。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任何公民都没有绝对的隐私权,只有免遭蛮横或不合理的干涉个人隐私、住宅或通讯的权利 。因此,侦查实践中,必须在犯罪控制与私权保护的价值冲突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此前,虽然未有刑事诉讼法的授权,但卧底侦查在侦查实践中却是被广为运用是不争的事实,至于什么类型的刑事案件可以使用卧底侦查以及使用的期限,审批的权限等都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自由裁量和操作,在此过程中有否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干扰和侵犯都不得而知,卧底侦查因为从法律的层面不具有合法性,因此通过卧底侦查所获得的证据不能直接用于指控犯罪,需要通过转换成合法的证据形式才能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案件是否使用了卧底侦查,自己的权利是否因警方实施卧底侦查而被侵犯,被追诉者往往并不知情,卧底侦查至此彻底成为一块黑幕,这显然与宪法中所倡导的尊重与保障人权相悖。此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在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卧底侦查纳入刑事诉讼法中,使卧底侦查的应用实现了法治化,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历史的进步。现代法制国家日益重视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被越来越多地铭刻于法律之中,警察追究犯罪面临的考验越来越严格。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易于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犯和干扰的卧底侦查进行严格的规制是历史的必然。
伴随着世界范围内有组织犯罪的日益猖獗,卧底侦查作为对付此类犯罪最为行之有效的一种侦查手段必然会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是不言而喻的,对卧底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仍然有待细化,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能够采用卧底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当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且具体适用应当是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方可适用。刑事诉讼法采用了一一列举的方式对能够使用卧底侦查的刑事案件类型进行了规定,足以见得我国在立法方面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审慎。但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中,却对这一适用范围作了扩大解释:公安机关在立案后,除了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中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可以采用卧底侦查措施外,还可以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使用卧底侦查措施。公安部的这一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型的犯罪,似与刑事诉讼法关于严格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初衷相违背,这势必导致公安机关对卧底侦查的滥用,对公民可能造成的隐私权的干扰和破坏不容小觑。
除了上述案件外,对于目前社会上高发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