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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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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
  (一)概念以及分析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在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82条之规定:第三人异议,对提出该异议的第三人,是指对其攻击的已判争点提出异议,使之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重做裁判 。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诉讼当事人恶意诉讼,或非因第三人的不可归责的原因而未能参加诉讼,以至于不能在原诉讼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前诉不利于己的裁判的诉讼制度。从理论上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要界定第三人含义。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83条之规定:任何于其中有利益的人,均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但以该第人在其攻击的判决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未经代理人进行诉讼为条件。在台湾地区第三人的范围用特征归纳:(1)有法律上利害关系;(2)不是诉讼当事人;(3)因非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不能参加诉讼;(4)没有提出其他防御性措施。
  在我国,第三人按照有无独立的请求权标准被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把我国规定的第三人与法国和我国台湾规定的第三人比较,会发现法国和我国台湾规定的第三人要比我国大陆规定的第三人范围广泛,是广义上的第三人,包括了 诈害防止参加的制度。在界定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时,笔者认为:应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有所区别。将诈害防止参加包括进来,因而第三人应为其利益在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受原生效裁判影响的案外人。
  在界定了第三人的范围后,笔者认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的定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合法权益在其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受原生效裁判影响的案外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的旨在撤销对其不利影响判决的诉讼。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点
  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从诉讼类型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诉讼类型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很显然属于形成之诉。(2)从法律规定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法定性是指具体的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性是指诉讼主体等是特定的。(3)从救济手段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公力救济制度。该诉是在原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出的,具有事后性。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分析
  (一)公正和效率
  公正是评判法律的永远的标尺。民事诉讼中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由于其他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因为恶意可能会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样,尽可能接近诉讼上的程序公正。
  另一方面,司法效率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节约司法成本。给予第三人诉权,表面上可能增加了诉累,实际上第三人通过撤销之诉解决纠纷,也可以减少恶意诉讼等,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机关的效率。
  (二)既判力理论
  法院生效的判决原则上只及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在实践中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既判力的例外原则,对案外的第三人也生效力。
  在对第三人生效的情形下,可能参加诉讼的主体与承受判决的主体是分离的,而且后者在诉讼中与诉讼活动没有关系,在诉讼结束后却要承受判决的效力。在此情况下,若参加诉讼的主体尽力应诉,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可能得到一些保障;倘若消极或恶意,则第三人的权益只能受到侵害。因此,赋予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障其自己的权益尤为重要。
  (三)诚信原则
  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第一次在诉讼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私法活动中,要求当事人各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进行民事活动,不给他人造成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或滥用诉权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时时存在,更要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域外研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其中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一)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定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六编上诉途径的第三副编非常上诉途径中,一共11个条文。但是在规定第三人异议之前还有3个条文,也是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构成要件:
  1.主体。根据其《民事诉讼法》第583条规定,第三人在其攻击的判决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未经代理进行诉讼为条件。在非诉案件,仅有未受判决通知的第三人有权提出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
  2.撤销客体。依据第585条规定:任何判决,均准许提出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除外的情形主要是在亲属继承等人身案件中。
  3.期限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6条详细规定了各种案件的撤销期间。其中一般争讼案件是2个月。特别案件如裁判分别财产期间是一年;对变更夫妻财产的裁判认可,期间是一年;裁判重整与裁判清算,期间为10天;公司案件,期间为一年。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我国台湾地区的新民事诉讼法一共有九编,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第五遍中,而该编主要是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只是在该编最前面。由此,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作为再审程序的一个子程序,大部分准用再审的有关规定,但同时也有相对独立性。
  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主体需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界定。在实体上,案外第三人是确定判决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并且与该判决有关;在程序方面,首先该第三人因非归责于己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以至于在诉讼中不能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其次,该第三人已经穷尽其他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特别的救济程序。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第三人主要是撤销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在管辖原则方面,依据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 507 条之 2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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