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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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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一、自首的概念和特征
  1 自首的概念
  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贯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并将自首规定为我国刑罚裁量中的从宽处理制度从宽处罚情节,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 2011 年刑法第 67 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当今许多法学学者都对其概念有不同界定,但是基本上都认为的自首概念应该包括四方面的要素:一是犯罪还未被发现;二是向有权当局投案;三是如实告知自己的罪行;四是接受裁判和请求处罚【1】。
  2 自首的特征
  ①自首是一种犯罪后的表现
  自首发生在犯罪以后,在通常情况下是行为人的一种悔罪表现。犯罪人在犯罪以后对于犯罪的态度,对于犯罪人的处罚具有重要意义。有些犯罪人在犯罪以后不思悔改逃避制裁,甚至重新犯罪;有些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能够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还有些犯罪人甚至投案自首。由此可见,自首是犯罪后行为人的悔改表现之一。这种悔改并非只停留在口头上,而且还要付诸实际行动,这就是投案自首。因此,自首是行为人的一种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投案行为。如果犯罪以后行为人虽然内心悔罪,但并未投案,仍然不能构成自首。
  ②自首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自首的犯罪人,在刑法理论上往往称为自首犯,这是与累犯相对应的一种犯罪人的类型。根据犯罪人在犯罪以后具有自首情节,我们可以将其称为自首犯。自首者是犯罪人中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一类犯罪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宽处罚。
  ③自首是一种从宽处罚的刑罚制度
  我国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对于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实行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使其改恶从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愿意悔改自首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事实和具体情况,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可以从宽处罚【2】。所以,我们应当把自首理解为体现我国刑罚目的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自首的分类
  1 一般自首
  ①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现,或犯罪事实 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投案人无论出于后悔、害怕、预感到已被发现或其他动机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自动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若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件、电话、电报投案。
  ②犯罪分子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如果避重就轻,或者故意制造假象掩护犯罪同伙或犯罪组织,或以其他方式掩盖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③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
  犯罪人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察、起诉和审判,以表明其确有悔罪的诚意,并不得逃亡他处或隐匿。若犯罪人以信件、电话或其他形式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反悔并逃亡或隐匿,则不视为自首【3】。《刑法》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特殊自首
  所谓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一般自首行为中,需要以自动投案作为条件,当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或在服刑之中,其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被剥夺,此时就不存在自动投案的问题。但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人的其他罪行,该行为表明其愿意对自己的罪行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愿意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从本质上看,这种行为也应该认定为自首。
  三、自首制度的法律意义
  自首制度有效的节省了司法资源。犯罪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节省了司法机关在人力和物力上的审判资源,这对于提高司法机关破案率有积极地推动作用;有效打击犯罪,减少社会危害。不仅可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打击犯罪现象。而且可以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争取减轻刑罚。还能够在心理上威慑犯罪分子,阻止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对社会的危害;有效促进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执行力。自首制度的设立就是给犯罪分子一个减轻刑法处罚的机会,让其感受到刑法宽大处理的政策,使其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犯罪案件,从内心深处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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