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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实证的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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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 言证据审查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对证据的审查评断无外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个方面[1]。由于证据合法性关系到证据能力,因此各国的证据规则和司法实务都对它极为关注。与西方国家主要依靠法院或法官对证据合法性开展审查不同,我国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证据合法性审查职责,并且确立了与庭审非法证据排除并行不悖的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成为立法的一大特色和亮点。从广义上讲,对证据进行审查的主体不限于法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律师等都存在对己方收集的证据和对方举示的证据进行审查评断的问题,但本文所提到的证据审查是指与司法人员的认证活动相关的,旨在确定证据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特殊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者认为证据合法性审查具体包含三方面的活动:一是对合法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还包括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二是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三是对瑕疵证据予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以进一步确认其效力。那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多来,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总体状况如何?现行规范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又有哪些?对此,笔者结合立法规定和实践案例,对A市检察机关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考察和分析。
  一、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立法设计及其特点法律规范是实证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法律程序设计更直接影响到制度运行的效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可以发现在规范层面上,检察环节进行证据合法性审查是以违法取证线索获取为开始、法庭证明等为终端的直线流程(如图一所示)。这一程序安排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各检察环节审查程序具有同一性。《高检规则》第69条明确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必要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派员参加。但在具体程序的设计上,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审查逮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均采取同一套审查程序。除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因阶段不同而有所差别,其他如线索获取、程序启动、证据调查核实、证据认定等,《刑事诉讼法》都是以人民检察院为对象统一做出规定,没有体现内部差别。
  图一: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流程
  二是调查启动程序具有独立性。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设有专门的立案程序一样,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调查核实,《高检规则》第68条也规定了独立的启动程序,根据该规定,在检察人员获取违法取证线索后,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的,还需要先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现有材料能否证明证据收集合法。
  三是调查核实活动具有单方性。与审判环节控辩双方就证据合法性问题进行当庭对抗不同,检察环节的合法性审查和非法证据排除更倾向于单方面的职权行为,如《高检规则》第70条、第72条、第73条列举了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方式,这些手段大多具有较强的职权性、单方性,而立法上未规定检察环节的抗辩程序或者听证程序。
  四是证据合法性认定具有非终局性。无论审查逮捕或者公诉部门,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评判通常不是终局性的:如审查逮捕部门认定合法的证据,公诉环节仍需进一步做出评判;公诉部门认为合法的证据,还要通过履行法庭证明责任,合法性才能有定论;如果是前一环节认为非法而排除的证据不论是审查逮捕还是审查起诉环节被排除,根据《高检规则》第71条的规定,相关证据都仍应当随案移送。
  五是审查证据与监督违法具有同步性。在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的过程,同时也是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监督的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和《高检规则》第71条,检察机关一旦发现侦查机关确有非法取证情形,应当进行相应的监督,具体而言:一是对于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法院审查程序的又一明显区别,凸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赵 赤,陈胜才: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实证研究二、审查逮捕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实践情况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参照上述流程节点,笔者从线索来源和程序启动情况、调查核实方式、对证据和案件处理、监督追责情况等几方面,分别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大环节的证据合法性审查情况进行考察。根据检察机关证据审查的职责、功能、范围和手段,考虑到一方面,证据合法性审查是检察办案工作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发现非法证据后不仅不能采用,而且还有对违法取证的主体进行监督、纠违乃至追责的职责和义务,因此还具有法律监督属性。基于此,本文认为,检察环节的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体现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中。首先,笔者以2013年A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纠正取证违法的情况为对象,对审查逮捕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情况进行考察。
  据统计,2013年A市三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共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824份,其中与违法取证相关的229份侦查监督部门纠正侦查违法的情形比较复杂,主要包括:违法扣押、违反侦查取证程序、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立案或撤案等,本文所指的与违法取证相关主要指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同时包括必然导致案件证据效力受影响的违法侦查行为,如违法搜查或检查、伪造证据内容或签名、违法采取诱惑侦查或技术侦查措施等。,具体的违法事由如图二所示。
 图二:2013年A市侦查监督部门纠正侦查违法情况
  从上图来看,审查逮捕环节发现的证据不合法主要体现为取证违反程序规定: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分别为69.4%和19.7%,占到绝大多数。其中,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言词证据的情形主要是以下四类:(1)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无法定代理人到场;(2)所外提讯;(3)笔录记录不客观;(4)违反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等。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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