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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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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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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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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随着我国庭审制度的不断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逐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日渐重视的一个主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从法律层面上首次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然而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侦查人员出庭问题的详细规定,相关制度的模棱两可致使理论界与实务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以及何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莫衷一是。本文拟先从比较法的角度追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西方理论基础,然后结合有关工作实际对存在的阻碍因素进行剖析,并尝试性的提出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身份以及何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初步构想。
一、西方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一)普通法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1.普通法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现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关键在于侦查人员能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在英美证据法上,证人是指一切用自己的言辞、语言、思想意识等形式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的人,不管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都可以作为证人。英国法谚有云: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明确指出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为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规定: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成为证人。第605、606条对第601条的本规则另有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因职务关系而排除证人资格的主体仅限于法官和陪审员。在实务当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如举世闻名的辛普森案中,陪审团最终以白人警察福尔曼的种族主义倾向而排除了能够认定辛普森罪名成立的相关重要证据而导致控方败诉。
2.普通法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实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
(1)证据可采性规则。具体指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法系,传闻被认为是不可靠的,因而不具有可采性,证人只有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其陈述才是可信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亦称毒树之果理论,指相关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不被法庭所采纳。在此理论之下,普通法系国家普遍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其相关侦查行为进行说明。
(2)交叉询问规则。交叉询问规则曾被誉为为发现真情,迄今发明的最伟大的武器,交叉询问规则的前提是证人必须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职是之故,侦查人员作为控方的证人就必须出庭对其侦查活动接受询问。
(3)直接、言词审理规则。直接审理原则要求案件事实必须通过法庭的审理才能作为判决作出的依据;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到庭陈述,经过法庭认定才具有证据效力。由于这一规则,侦查人员必须出庭就其侦查取证过程向法庭提供陈述,经过法庭的认定,最终方有可能作为证据采纳。
(二)大陆法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1.大陆法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现状。大陆法系主流观点认为证人是指在法官面前应陈述自己对案件事实感受之人。但其不得为诉讼中不能担任证人角色之人(包括被告人、法官、侦查人员、检察官等诉讼当事人)不过目前大陆法系司法实践并不是完全排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法国的轻罪审判中,警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第33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除特殊情况外,承办案件的警察可以通过宣读证词或者根据其先前撰写的证词引导作证,为控方提供首要证据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在庭审中遇到对案件不甚明了之时,常常也传唤相关侦查人员。林钰雄教授亦认为当待证事实与职务执行有关时,难以完全排除作证之可能。
2.大陆法系排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理论基础。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在庭审活动中可以直接讯问被告,询问证人,控辩双方质证的力度相对于英美法系来说较弱。在大陆法系,庭审过程中作为侦查活动结论的勘验笔录、讯问笔录等可以不经质证即可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职是之故,大陆法系相较于英美法系来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较为弱化,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辅助排除非法证据的手段而使用。
3.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均是以书面形式对证人证言及勘验、检查等活动过程加以固定化、结论化。由于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并不是完全的对等关系,通过书面材料根本无法揭示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侦查人员参与庭审活动,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可以有效揭示侦查取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规范侦查行为,准确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可见,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在庭审过程中,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以证明证据的程序性合法。
二、我国目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现状
目前学界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以及以何种身份出庭作证的分歧较大,目前侦查人员以何种身份出庭作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诉讼理论的限制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理论将证人与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统称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当事人共同构成诉讼参与人,而特别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列在刑事诉讼参与人之外。在此理论框架之下,侦查人员自然不在证人之列,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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