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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刑事侦查案卷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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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刑事侦查案卷制度研究
  刑事案卷是展开诉讼程序和产生诉讼结论的主要依据,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载体。[1]所谓刑事案卷,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法律文书等,按照一定的要求装订成册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其中,侦查案卷是刑事案卷的核心。
  当前中国并不存在具有独立性、系统性的刑事侦查案卷体系和制度。有关刑事案卷的制作、移送、使用的要求零散地分布在刑事诉讼法、部门规章以及一些技术规范之中,加上在实务中形成的一些基本的使用习惯,都只能在部分环节对刑事案卷起到规范作用。同时,随着新型侦查模式的逐渐完善,对刑事侦查案卷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结合我国侦查案卷制度的历史,从侦查案卷制度的特点、实务效果等进行剖析,能够从全新的角度发现我国刑事侦查案卷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从而探索刑事侦查案卷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中国刑事侦查案卷制度的历史考察
  古代官府对存档的文件进行分类,一案一卷,故称案卷。中国古代四千多年历史的演变发展,促使古代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形成脉络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等特点。我国古代的刑事侦查案卷制度,由于受礼法结合,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等法律制度的影响,直到清代才具备规格完备、程序分明的侦查案卷制度。
  商鞅入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携魏国李悝编撰的《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强制性,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律  为名。《云梦秦简》的《封诊式》部分乃是秦代官方治理狱案的程式,反映出审讯和侦查程序的成熟严密。
  汉承秦制,整个侦查案卷制度上大体和秦代相似。西汉董仲舒所著《春秋决是比》成为汉代实际上的判例法,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推动刑事案卷制度的发展,影响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隋文帝初期,崇尚惠政、法令清简,刑事诉讼中实行以法执律、慎狱恤行等较为宽大的政策,并采用录囚之制,参与案件的审查和复查,核对刑事侦查案卷的条目,对冤假错案及时纠正。
  唐代吸取隋亡的教训,本着明法慎刑、人本刑末的治狱理念,以《唐律疏议》为法治蓝本,注重缓和社会矛盾。对于告发的程序,唐律规定:凡告发他人,书面需写明事情发生时间、经过,不能说怀疑有其事,上书要保存到侦查案卷中去。
  明朝在继承前朝的司法制度基础上,发展和完善了会官审录制度,推广了刑事科学技术的笔迹鉴定、足迹比对、尸体检验等内容,丰富了刑事侦查案卷的形式与内容。然而,厂卫机构的设立,赋予宦官特殊的司法侦缉大权,重用大刑,使制作出来的刑事案卷透出浓浓的血腥。
  清承明制,大体沿袭了明代的司法制度。清代的刑事侦查案卷制度,吸收了中华法系的精髓,已经具备规格完备、程序分明等特点。如幕友王乂槐编撰的《办案要略》,是清代佐治具体司法工作的代表作。
  二、现行刑事侦查案卷制度特征
  侦查案卷从形式上可分为侦查卷宗、侦查工作卷宗以及秘密侦查卷宗。其中侦查卷宗又被分为文书案卷和证据案卷:文书案卷囊括了各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结案的法律文书以及审批文书;证据案卷囊括了立案材料、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材料和相关说明性材料。侦查工作卷宗主要是证据线索材料、讨论笔录、侦查报告和侦查文书副本等。秘密侦查卷宗主要包括了各种技术侦查措施的内部审批、使用以及侦查结果的记录材料。其中,对刑事诉讼产生影响的是侦查卷宗。
  当前我国并没有独立、系统性的有关刑事案卷的法律规定,但是相关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和各项实务部门的办案习惯中。依照这些零散的法律规定和习惯中,我们依然可以清晰地概括出我国侦查案卷制度的形态和突出特征。
  (一)案卷制作上的特征
  刑事案卷的制作,包括侦查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惯例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或者技术规程对案卷材料进行选择、分类、整理的一系列活动。中国刑事案卷的制作,具有过程封闭、形式规范统一、内容全面的特征。
  1、在制作内容上,侦查案卷具有全面性的特征。首先,侦查案卷包含了一个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收集的几乎所有的证据,如口供、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其次,侦查案卷包含了反映侦查工作展开过程中的各种文书材料和说明性材料,与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材料都尽可能的囊括在其中。
  2、在制作形式上,侦查案卷具有规范统一的特征。证据材料的形成都有相应的形势要求,用以反映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证据内容及制作过程、制作人员的真实性。对各种法律文书而言,不论是填充式还是书写式,都有严格统一的要求。另外,侦查人员在对案卷材料进行编排整理的时候,也会按照法律规定、编排惯例和技术规制进行分类和整理,并装订成册,使之具有统一性、层次性和逻辑性。
  3、在制作过程上,侦查案卷具有封闭性的特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诉讼的进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诉讼主体共有四个,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整个案卷制作过程中,侦查机关是案卷制作的唯一主体,其他的诉讼主体很难参与到其中。其他的诉讼主体中,由于检察机关负有侦查监督的职能,在审前批捕、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会对侦查案卷的形成产生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没有明确审判前的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方法无权审查,因此法院对案卷的形成不可能产生实际的影响。相比之下,犯罪嫌疑人一方也无法对侦查案卷产生任何影响,因为犯罪嫌疑人只负有如实回答侦查机关提问的义务,而几乎不享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案卷制作的影响仅仅是对记录自己陈述内容的讯问笔录享有阅读权和认可权,以确保陈述内容与记录内容一致,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法律文书的制作等等都不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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