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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行政垄断的规制方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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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行政垄断的规制方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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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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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垄断是我国及其他经济体制转轨国家的特有现象,我国曾经有不少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的特色,为中国所独有,但随着认识的深化,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行政性垄断不仅存在于中国,在其他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也大量存在,甚至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然而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表现的尤为突出。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对其定义、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的规定都具有我国的特色。有些部分也还存在着争议,相关制度的设计有待完善。
【关键词】行政垄断;垄断规制;反垄断法
一、行政垄断概述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
对于行政垄断的定义,不同的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王保树教授曾列举了五种不同的行政垄断定义:一是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手段和具有严格等级制的行政组织维持的垄断;二是行政垄断是凭借行政权力而形成的垄断;三是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四是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五是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竞争。上述见解是各从不同的角度观察行政垄断的。
由此可见行政垄断的定义是比较难的,在得出相对比较全面的定义之前我们应该对其的语义渊源进行考察。一般认为,行政性垄断是垄断的一种形式,是一种特殊的垄断。因此,在研究行政垄断之前,必须对其所属的种概念垄断做一简单的解释。什么是垄断,它是怎样产生的?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有非常精辟的阐述,他们认为,所谓垄断,就是巨大企业或企业联盟,凭借其强大实力,支配巨额资本,控制生产,操纵价格,获得巨额垄断利润。马克思主义认为,垄断是从自由竞争产生的,是对竞争的否定,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而生产集中到一定阶段,就会引起垄断。
虽然学者对行政垄断都有各自不同的界定,但在以下几方面的认识是一致的:第一,都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都是行政主体。第二,行政垄断的实质都禁止、限制、扭曲了正当竞争。第三,行政垄断都是滥用行政权的结果。通过对行政垄断语义的考察,我们可以把行政性垄断界定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垄断的分类
行政垄断遍及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行业和领域,表现形式繁杂,当前学界对行政垄断的分类没有具体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因而较为混乱,如邓保同先生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性行政垄断与行业部门性行政垄断两类;吴宏伟先生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垄断,强制联合,组建企业集团,强制组建行政性公司,强制联合定价,强制联合拒销、拒购,强制停止竞争等。学者程志成则将行政垄断分为行政直接垄断,行政间接垄断行为。这些分类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理论基础,但并不利于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规制,所以应该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以便法律的规定和实施。
下面就来介绍四种不同类别的行政垄断表现形式,这也是由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共同起草的《中华人名共和国反垄断法(大纲)》专章对行政垄断问题作的规定。根据其规定行政垄断可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四类。第一,地区封锁,又称横向垄断或块块垄断,是最典型的、也是最严重的行政垄断形态,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了本地区利益,利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二,部门垄断,又称纵向垄断或条条垄断,是中央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含授权管理某一行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行政性公司)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利用其合法拥有的经济规制权,排斥、限制、禁止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部门垄断的基本形式有部门分割与垄断性定价两种。第三,强制交易,是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他人只能将商品出售给自己、自己指定的经营者,或限定他人只能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从而排挤其他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基本形式有强制出售和强制购买两种。第四,强制联合限制竞争,指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本地区或本部门企业联合以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当然借鉴行政法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还可以将行政垄断分为抽象行政垄断与具体行政垄断,这样也可以避免《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的不全面,事实上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也吸收了这一理论。
二、行政垄断成因
行政垄断的成因,非常复杂和特殊,主要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所带来的延续性的影响,但进一步分析,却可以发现其他潜在的复杂原因。中南政法大学教授种明钊认为,行政垄断的成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与现代财政分配体制等因素的协同作用
改革开放后,中央统得过死的权力一定程度上被下放给地方或交还给市场,但是这种方式也带来了一定得负作用,一些改革措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诱发或加剧了地方利益之间的冲突。如对地方政府的放权以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纠缠在一起甚至导致了羊毛大战、蚕茧大战、政策大战等各种各样的市场分割大战;对沿海一些城市的优惠措施导致的资金、人才、设备向这些地区的定向流动,拉大了地区间的差距。此外,1988年的财政包干制以及20世纪90年代的分税制改革等制度变化都使得地方政府拥有自己独立的利益,成为名副其实的利益主体。
(二)推动经济转型所必需的强政府与政府失灵风险加剧之间的二律背反
20世纪中叶,面对德国战后重建中自由经济和集中管理经济调节方法的失败,德国学者欧肯在开出竞争秩序药方后,也对国家等建立竞争秩序的可能力量进行了专门分析。转型时期的中国面临同样的问题: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要求政府力量最大限度地退出市场;另一方面,针对中国政府在经济、社会事务中的实际地位和影响力,经济转型必须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加以推动,维持一个强大的政府有利于顺利实现转型。 [本文由wWw. 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医学论文和本科毕业 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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