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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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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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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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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般来说,研究某一事物是从准确的、科学的界定其研究对象开始的。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从事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起点。本文中从对军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分析入手,综合运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对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 战时 军事 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尤英飞,保定军分区。 中图分类号:E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14-02 一、军事法律关系概念 关于军事法律关的概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着手,形成了不同的认识。根据学者在界定这一概念时依据军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有关的学说分为狭义类学说、广义类学说、综合类学说三个类别。 (一)狭义类学说 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军事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关系,有意识的把军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军事法律关系,就是军事法律规范调整特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和军事利益的社会关系是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军事法律关系,是指军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们在军事活动中结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军事法律关系是以军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毛国辉在《军事法律关系研究》一文中提出军事法律关系应该是军事法律规范调整特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二)广义类学说 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军事法律关调整的范围为一般的军事活动,相对于狭义类学说来说军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扩大了。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军事法律关系是指由军事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军事法学辞典》(国防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对军事法律关系词条的解释为:军事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军事法律关系是指由军事法确认和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综合类学说 这类观点认为军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是广泛的。持这类学说的学者认为只要涉及到军事的社会活动就可以形成军事法律关系。有的学者持这样的观点:军事法律关系是由军事法调整的人们在军事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军事法律关系是指由军事法确认和调整军事法主体在行为过程中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从以上列举的概念看,学者在关于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上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共识:一是军事法律关系产生于军事法律规范。按照法理学的观点,法律规范制定以后才产生法律关系,军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也不例外,同样是在创制军事法律规范后才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诱发派生出来的现象。从以上列举的各种观点来看,学者都一致认为军事法律关系产生于军事法律规范。二是军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各种各样的关系,如道德关系、恋爱关系、友情关系等,军事法律关系只是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三是军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是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通过行为来调整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义务。军事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样遵循这一规律,军事法律关系调整当然包括军事法律权利与军事法律义务关系。四是军事法律关系由经济基础决定。军事法律关系从实际上说是一种社会意识,依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意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军事法律关系同样是由社会基础决定的。 关于军事法律关系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军事法律关系在调整内容的不同。军事法学界大多数的学者认为军事法律关系通过行为来调整军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军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义务。但是有的学者指出军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军事权力。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依据,例如我国《国防法》第二章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十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这就是国家机关的军事权力。二是军事法律关系在调整范围方面的差异。这主要是指军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国家军事利益还是国防利益。 国防利益是指特定国家为捍卫本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和抵御侵略与防止颠覆,维护军队声誉而进行的与军事有关活动的利益,具体包括国防物质基础、作战与军事行动、国防自身安全、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益是指特定国家在国防建设、部队作战行动、部队物资保障和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具体来说,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就是破坏我国陆、海、空军的军威、军机、军械、军供、军纪等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状态与正常关系。 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的区别主要集中在国防和军事两者概念的外延到底谁大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国防的外延比军事的外延宽,有的学者则持有相反的观点。新版的《解放军军语》是这样解释军事一词的,即一切与战争或军队直接相关的事项的统称,主要包括国防建设、战争准备与战争实施等,笔者认为从有利于军事活动实践的角度看,对军事应当作最广泛的理解,军事一词的内涵应当包括国防, 军事的外延比国防的外延宽。 国家军事利益是指一切与战争或军队直接相关的国家利益。这个概念内涵广泛,涵盖了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的内容,具有广泛性,笔者认为用国家军事利益一词来统一两者是比较恰当的。 所以笔者认为军事法律关系可定义为军事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军事利益时所形成的权力、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二、战时军事法律关系概念的界定 战时军事法律关系是军事法律关系在战争状态下的表现。从字面意义上分析,战时军事法律关系是战时和军事法律关系的结合,所以分析战时军事法律关系概念时,首先分析战时这一词的内涵,在分析战时内涵的基础上分析我们国家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战时含义解析 从词义上来理解,战时是一个表示时间段的概念。战争有战争的开始、战争的进行、战争的结束,由一系列的时间段构成。不同的国家由于需要不同,在定义战时时确定其范围也不一样。分析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战时这一概念的范围来认识刑法中的战时的内涵。 意大利《战时军事刑法典》中认为战时是宣战之后和战争结束之前的战争时期以及在非常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而进行的军事活动。 意大利国家的军事法理论认为战时有两部分组成,即战争时期和非常情况下的军事行动时期。 美国是这样定义战时概念的。美国法律规定:美国除宣战和全国紧急状态的战时规定外,还有戒严和总统动用联邦武装部队的紧急处置制度。美国的法律制度规定战时包括四个因素,分别是宣战、全国紧急状态时期、戒严时期、总统动用联邦武装部队的紧急处置时期。战时是指国家遭到外敌入侵,抵抗侵略,平息国内的暴乱时期,也即上面提到的四个方面中的宣战、全国紧急状态时期两个时期。戒严时期以及总统动用联邦武装部队的紧急处置时期被认为是另外的时期。美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战争状态和以战争论的状态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 英国法律规定战时专指战争或外敌入侵的情况。诸如叛乱、暴乱、骚乱则不属于战时的规定。法国的关于战时的规定与英美的规定很相似。在法国法律概念中,战时概念的内涵是指同总统的特别权利、紧急状态和管理法上的特别局势理论相提并论的一种紧急状况,它包括对外战争、内战、武装叛乱三个时期。英、美、法等国家的狭义的战时概念与其国家的法律传统密切相关。英美法三国的法律制度非常发达、完善,即使把战时的内涵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在国家发生不稳定的但不应宣战的状态下,依据完备的管理法律法规足以应付各种各样的危机。 我国台湾地区的军事审判法第7条规定:本法所称战时者,谓抵抗侵略对外作战期间,镇压叛乱而宣告戒严之期间视同战时。 这一定义指出战时的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外作战期间,二是戒严期间。 我国《刑法》对战时的界定规定在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从这个概念中我们知道在我国战时一般包括国家宣战,部队受领作战任务、遭敌突然袭击、部队执行戒严任务和部队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五个方面的内容。这是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很宽泛。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把战时规定在一个较宽但有限制的范围内是比较合理的。在发生除法律规定的应当戒严以外的紧急状态时,使用有关战时的规定能尽快消除不稳定社会状态的影响,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的稳定。 (二)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关于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有的学者指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是战时军事法调整涉及战时军事利益的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比较完整地反映了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唯一的缺憾是没有把军事权力包含在内。 军事权力是指国家机关享有的与军事有关的权力。我国《宪法》和《国防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享有军事权。国家在战时运用战时军事权力消除动乱的社会状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应该包括军事权力。 以上我们分析了战时的概念,明确了战时的内涵和外延,并且也参考、分析了有关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这样在界定战时军事法律关系时就比较容易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战时军事法律规范产生的调整战时军事权力、战时军事法律权利、战时军事法律义务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注释: 夏勇、汪保康.军事法学.黄河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页. 毛国辉.军事法律关系研究.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2(41). 莫毅强、钱寿根、陈航.军事法概论.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3页. 黄风译.意大利军事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林纪东.新编六法全书.茂荣印刷实业有限公司.1975年版.第7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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