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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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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我国于2012年在刑事诉讼领域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是,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作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一项配套制度其构建还处于空白状态。文章将简述缺失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会出现的问题并说明构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再进一步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提出关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的若干具体设想。构建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是专家辅助人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  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明确规定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是我国正式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也推动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研究与发展。近几年,不论是对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还是对专家辅助人在学术上探讨与研究都有了显著的发展。但是,我国毕竟还处在实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初期,很多问题还没有确切的定论与经验,关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的构建还处于空白阶段。因此笔者在本文试图对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的构建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矛盾局面  从《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专家辅助人出庭是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而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由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法官匮乏关于鉴定意见所鉴定的事实的相关知识,鉴定意见往往是案件中至关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证据,同时法院方面对鉴定意见也具有依赖性。虽然理论上公诉方与被告人一方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但是如果没有专家辅助人的参与,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毫无意义,只会使被告人一方处于更加弱势被动的局面。  以上问题可以通过聘请专家辅助人来实现来解决,但是现实并不是这么简单。一方面,由于鉴定意见是一种专门性意见,能够对这种专门性意见提出异议或质疑的人必须要跟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具有相同或更深专业背景及经验。这样高的门槛必然会使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角色有所交叉,也就是说,在某一起案件中是作为鉴定人参与诉讼的人在另一起案件中可能就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所质疑或提出异议的鉴定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同行业人员甚至可能是统一机构的同事的结果鉴定。鉴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作为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压力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虽然说法律规定诉讼双方都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但毕竟公诉人是拥有公权力的强势一方,当被告人一方聘请专家辅助人时,专家辅助人可能碍于检方的势力影响而不愿意出庭对抗公诉方,这无疑成为弱势的被告人一方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一大阻碍。可以说,专家辅助人面临来自检方和同行业人员两方的压力而陷入是否要代表被告人一方出庭的矛盾中。  (二)被告人经济状况对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影响  鉴定人的聘请往往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所以一般不存在因为经济状况而无法聘请鉴定人的情况。相反,专家辅助人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的,虽然是否能出庭是由法院决定,但是聘请的费用完全由单方支付,实际上就是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成本。专家辅助人制度中一个最大的缺陷是有可能因为当事人所具有的经济基础不同而导致的司法不公。被告人一方与公诉方的权利强弱有明显的差别,经济状况也有所不同。在被告人请律师都很勉强或者被告人已经是在通过法律援助制度请律师的情况下,他就很难再负担聘请专家辅助人的费用。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本身是为了使案件中涉及的鉴定意见更加有说服力、公信力,也能使被告人一方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为自己争取脱罪减刑的机会。但是,如果因为经济状况请不起专家辅助人,那么公诉方强势的局面并没有改变,甚至使被告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如果让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能够发展下去,必须解决一些当事人可能因为经济上的原因而请不起专家辅助人的问题,否则的话,专家辅助人制度只能成为有钱者的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就会打破司法的公平性。  二、构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构建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是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经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该制度的构建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逐步转变。但是一项制度的有效运行并不是孤立的,必须借助于其他相关制度和运行规则的支持与配合。构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之所以十分重要,就是因为构建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就是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一个必经阶段,同时,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也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配套制度。  我国现在专家辅助人在法庭审判中应用的比较少,对于专家辅助人的理解都是正面的,有很多报道称某地法院第一次引入了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并在法庭上出具专业意见,等等。也就是说,在新刑诉法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后的几年中,我国各地的法院还在逐渐尝试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甚至还有很多法院还没有涉及到有专家辅助人参与的案件。虽然学界从十几年前就开始研究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是从我国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和真正应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时间来看,我国仍然处于介绍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时期,还没有在实践中认识到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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