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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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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0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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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确立了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诉讼地位。但为了使消费者的公共利益能够真正实现,需要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本文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对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关键词 消费者 权益 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许志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员;杨威,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00 一、绪论 公益诉讼是起源自罗马法,因此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着深远的影响。而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拥有着健全的公益诉讼制度。总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着较长的公益诉讼的历史,制度比较完善。2012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修改 ,对公益诉讼做了原则性的规定。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公益诉讼,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相比国外,我国的公益诉讼还不够完善,还有很大的探讨和研究空间,这也是笔者选择这一论题的原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一)公平与效益的法治理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是公平理念的法治要求。立法者倾向于保护弱者,打击最强者,保护外行,打击内行;当事人必须服从于一个被现代法学家称之为经济秩序的东西。在经济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通透便利的信息源,处于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这使得双方无法在平等的地位上讨价还价。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除了通过一般的民事侵权原则进行救济之外,还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弥补不足之处。 (二)消费纠纷的公益属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反映了消费纠纷的公益属性。出现消费者权益纠纷,受侵害的主体包括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整体市场经济秩序。此时的消费诉讼,看似是为了维护某些个体的利益,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整体的市场经济秩序,以促进公平公正的商品交易环境。这也是消费者诉讼具有公益诉讼属性的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公共利益。 (三)消费者主权理论 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消费者主权是以顾客作为主导型的经济模式,与之相对应的是以经营者为主导型的经济模式。其是以消费需要,消费者的需求为出发点,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市场的走向,商品的生产规模。消费者主权学说强调了消费者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消费者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人。因此,消费主权学说在指导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过程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现状及不足 (一)现行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在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进步。新消法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进行了重新的界定,明确的将消费者协会确定为公益性的社会组织,而不是社会团体。新的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一大突破。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正走在一条逐步发展的道路上,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还应向其他国家学习,借鉴其经验。 (二)现行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不足 第一,原告资格问题。现行的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中,消费者协会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也可以提起诉讼。但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的资格,使得消费者群体的公共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第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新消法规定了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是对于侵犯了消费者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仍未做详细规定。 第三,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处分权问题。新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对于其诉讼范围,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和权利限制未做规定。 第四,费用问题。虽然此次新消法的修改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的费用。但是对于如何支持,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却仍是没有详细规定。诉讼费用仍是一个阻碍消费者维权的重大问题。 四、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扩大原告的主体资格 扩大原告的资格,增加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诉讼参与资格。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改革部署了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2015年7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改革试点方案,制定出台试点实施办法,并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 (二)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新消法规定了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由于被告的优势地位,一般大部分的证据都是由其掌握,原告要举证十分困难。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中,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被告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以弥补原告举证难的问题,保证诉讼的公平合理。 (三)限制消费者协会的处分权 第一,借鉴日本的诉前和解的前置程序。消费者协会在诉讼前,应当先用书面的形式向经营者提出停止侵害的请求,进行交涉,在一周之内如果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才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消费者协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之后不能随意撤回起诉,除非被告已经主动对其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了补救,消除了威胁。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原告在被告的威胁,利诱甚至逼迫下撤回起诉。 第三,消费者协会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败诉之后,放弃了上诉权,其他相关的,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或者组织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消费者协会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进行调解时,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能损害到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并且可以参考美国的代金券和解制度 和流动性补偿制度 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为了消费者的利益,灵活安排相关赔偿权益。 (四)明确诉讼费用的承担 我国新消法只规定政府会给消费者协会必要的经费支持,但是具体负担机制并未规定。根据笔者设想,诉讼费用负担机制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第一,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不收或者少收费用。消费者不需要预先缴纳诉讼费用,在案件判决胜诉时,则无需缴纳诉讼费用个,直接由被告承担,败诉的情况下,诉讼费用则由原告承担,但是原告可以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第二,在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可以设立公益诉讼基金,基金可以来源自一定比例的公益诉讼赔偿,社会个人的募捐,国家政策的支持。法院从此资金收取诉讼费用。 第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则由国家财政来补贴。国家的财政是来自于税收,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公共利益,将税收用于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正是将国家财政运用于实处,为民谋利。 五、结语 一个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一个制度的完善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从此次新消法修订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看出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正在完善过程中,但是还是不够成熟,存在着不足之处。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研究,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在主体资格,举证责任,消费者处分权、以及诉讼费用承担方面,完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诉讼参与资格;对消费者协会在公益诉讼中的处分权进行规定仍然需要广大法律人士的不断探索。 注释: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指被告以向原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优待而不是直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这样做的好处是在赔偿金额巨大时能避免被告破产,如果被告破产不利于原告利益。 指当部分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放弃赔偿而导致被告赔偿金未能完全支付时,由被告降低商品价格或者原告将未支付的金额捐给消费者团体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 参考文献: [1][法]热拉尔卡.消费者权益保护.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颜运秋、马永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 [3]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颜运秋.公益经济诉讼:经济法诉讼体系的构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李利敏.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若干问题.经济与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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