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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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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00: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经济的快速发展,贸易活动的频繁往来使得商事仲裁案例屡见不鲜。商事仲裁裁决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快捷,有效而且是秘密进行,可以在一定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其中也不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司法监督制度对其进行适度有效的监督。本文将通过几个方面阐述我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供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商事仲裁 裁决 司法监督制度 应用  作者简介:何东升, 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02  时代的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需求多样化的特征表现的越来越明显,在这样的发展环境中纠纷也必然形成多样化的局面。仲裁作为一种有效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商事纠纷中被广泛应用。由于商事仲裁裁决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因此在动用司法监督制度对其进行把控时,应该坚持适度原则,由此出发,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  一、商事仲裁裁决与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概述  (一)商事仲裁裁决  首先,商事仲裁裁决是针对商事纠纷采取的一种解决办法。除此之外,商事纠纷还可以采取司法方法、准司法方法、非司法方法等,其中准司法方法就是指仲裁。  仲裁的含义一般就是指通过第三方公正决断当事人的争议问题,第三方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同时还要产生对争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方案。仲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法律依据,其于1994年8月31日制定,于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方法适用于一切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和争议,特别适合于涉外纠纷在成立仲裁协议时,要保证其具备明确的请求仲裁之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这三项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实质要件。  仲裁与诉讼相比,遵从当事人自愿原则,其冲裁程序高效、灵活且十分迅速;同时仲裁员在工作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国际性;仲裁是一种一裁终局的方法,可以节约很多的法律费用;仲裁是一种保密性裁决,对外不公开,可以有效保证争议双方的利益;随着仲裁优势的不断显现,冲裁裁决的执行范围越来越广。  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典型的名企之间的例子说明仲裁裁决在解决商事纠纷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形式。  加多宝与王老吉商标许可仲裁案。该事件的裁决与2014年12月发布,历时29个月后,仲裁庭对王老吉商标许可期限纠纷仲裁案作出裁决,裁决加多宝使用:王老吉商标截至2013年的合同证据无效,驳回加多宝母公司鸿道要求仲裁广药集团违约的申请。通过这样的裁决方案使得两者之间的纠纷得到平息,虽然裁决内容减短,但是却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取证考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二)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  首先,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是对仲裁实施的重要监督机制,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内部或者行业监督,而是一种司法审查,其主要针对的是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是法院仲裁司法监督的核心,其具体表现在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不予执行两个方面。下面可以通过一个例子,说明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对于仲裁裁决的影响。  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与所望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仲裁案:  朝来新生公司(甲方)与所望之信公司(乙方)于2007年7月20日签订《合同书》,其中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于双方共同经营的高尔夫球场,朝来新生公司的占有的股权比例以及投资金额情况,以及双方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于可能存在的纠纷以及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案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中写明,在发生纠纷时,双方要以友好协商为基础,达成一定的协议,若是存在不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向仲裁院提出诉讼请求,仲裁结果对于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的不久,公司处于正常的经营范围内,但是后来由于高尔夫球场的租赁合同被解除,土地被收回,使其双方产生了分歧。因土地租赁合同的解除,高尔夫球场获得补偿款1800万元,这1800万元的补偿款成为了双方纠纷的导火索。为此,2012年4月2乙方公司于日向仲裁院提起仲裁,其各自的请求本别为:甲方,要求所望之信公司给付朝来新生公司土地补偿款1100万元及利息。乙方,请求朝来新生公司支付所望之信公司土地补偿款248万元。  2012年7月,仲裁院对这启纠纷事件进行审理,以法律作为审理的准绳,对其展开调查和取证。于2013年5月29日,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内容具体包括:朝来新生公司可以得到来自于所望之信公司的10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及利息,对于其它相关的甲乙双方的请求均被驳回。裁决作出后,朝来新生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承认上述仲裁裁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二中民特字第1067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朝来新生公司要求承认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认为,本案中朝来新生公司与所望之信公司均为中国法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高尔夫球场设立的合同,转让的是中国法人的股权。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内、诉讼标的亦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涉外因素,故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涉外案件。  因此,《合同书》中关于如发生纠纷可以向大韩商事仲裁院提出诉讼进行仲裁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发现,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对仲裁裁决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对于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是无效的。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商事纠纷公平性以及合法性的有一道法门。 二、我国现行的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的特点以及问题  (一) 我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1.司法监督制度具有事后性的特点:  由上述事例可以发现,我国对于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具有事后性的特点,即仲裁庭的裁决已经下达,并且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以后,在争议双方对裁决出现异议并且对法院提出请求时,才会着手对裁决的审查。一般的审查结果包括以下几种:裁决撤回不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人的要求。  2.被动性为主,主动性为辅:  《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对裁决产生异议时才可对裁决进行审查。因此,我国的司法监督制度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当然,这种被动性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个人利益或者企业利益纠纷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纠纷则采用主动性原则,如《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中对于其裁决不予执行。  3.程序性与实体性并存的双轨制审查:  仲裁本身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然而随着我国双轨制审查的执行,使其优点并没有得到显现。仲裁裁决分文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对于这些裁决方式,我国采用的是不同的审查方式。例如对外以及外国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能够将实体错误作为理由,拒绝执行裁决,而是只能针对程序性的问题给予提出,同时人民法院也不具备审查其实体内容的资格。  国内的仲裁裁决则是两者均可。这样的双轨制审查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定会影响到裁决的权威性,在国内的一些仲裁裁决案例中会经常出现裁了又审的案件,破坏了一裁终局的仲裁模式。  (二)我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1.过度监督导致仲裁制度优势的缺失: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当出现问题时采取的办法是通过人民法院对于仲裁庭下达的裁决案件进行二审。这种审查方式本身就造成了仲裁机构权威性的丧失,对其法律效力产生了冲击。  仲裁庭在这样过度监督的制度下,会通过各种办法降低其产生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决,这对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以及权威性都造成了威胁。同时当事人之所以通过仲裁调解纠纷,其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仲裁具有的优势,其快捷有效灵活,然而司法制度的过度监督使时间明显变长,甚至超于通过诉讼的法律形式。久而久之,会对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价值和经济性价值产生重创。  2.双轨制审查模式阻碍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和统一性:  大部分国家对于仲裁制度的审查均为单轨制审查,我国的双轨制明显是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同时我国在进行审查时表现出了明显的歧视破坏并影响着我国的发展。对于涉外以及国外仲裁裁决是采用一体化的方式,然而对于公共利益则主动审查,同时还兼顾实体内容的审查,这增加了我国发展的不和谐因素。  3.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情形有待完善:  在涉外仲裁裁决中不予执行的条例中缺少可能对我国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其观点本身就是比较片面的,仲裁员在涉外仲裁裁决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不公正,收取贿赂或者枉法裁判等现象。对此,我国相应条例已经逐步完善,确保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均不会受到侵害。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较长:  我国法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为自收到裁决以后的6个月内提出,法院在接受申请以后的2个月内给出判定,这样综合下来的时间便是8个月。仲裁本身具备速度快这一点,然而如果对其产生异议并向法院提出时会增加8个月的不确定期,这会使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法律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仲裁机构的不确定性。当然,在现行的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三、 对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司法监督制度对仲裁裁决保持适度原则  仲裁机构在处理商事纠纷过程中表现出了一定的必要性,因此我国法院应该保持对其的适度监督。这种适度性表现在保证发挥冲裁优势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证据以及各项说明要给予必要的法律保障,同时对于仲裁程序和实体内容也要进行适度的监督,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法院适度监督的前提下,才能够协同仲裁机构一起向前发展。  (二) 应该取消双轨制审查模式,与世界发展一体化  前面以及提到双轨制审查模式的建立,对我国的冲裁制度的发展造成了很多的影响,同时也使得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制度审查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因此,改变双轨制审查模式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对于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具有促进意义。  四、结论  综上,介绍了仲裁、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的一些概况,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说明了二者在保障我国商事纠纷案例中发挥的作用,同时也指出了我国现行的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解决问题目前是发展仲裁制度和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杨桦.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论.西南政法大学.2012.  [2]颜杰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比较研究.武汉大学.2013.  [3]宋家法.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武汉大学.2014.  [4]李小凡.论我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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