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返回列表
查看:
322
|
回复:
0
2018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复制链接]
6907351
6907351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3 23: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摘要:沉默权一直是法学界所关心的一个话题,对于是否应该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以及如何确立一直没有统一的意见。本文探讨了沉默权的概念和起源,论述了在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可能性,并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
关键词:沉默权诉讼程序
;
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其相关问题
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又称自我归罪之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法所享有的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权利。①它包括四方面的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做出陈述或提供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一直保持沉默;三是警察、法官、检察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这些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四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或不利于己的陈述,法庭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出于非自愿而是迫于外界压力所做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不难看出沉默权意味着:在不利于己的情况下保持沉默,在有利于己的情况下打破沉默,作有利于己的陈述。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既享有在沉默与陈述进行选择的权利,又享有如何进行陈述的权利。②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沉默权也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信口开河、随便乱说却不负法律责任。
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且已经发展了数百年。争取沉默权的斗争最早可以追溯到12 世纪早期,并且是与教会法院适用的纠问程序和普通法院适用的控告式程序之间的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代写英语论文 通过对英国有关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沉默权的产生是长期斗争的结果,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沉默权是有其独特的道德基础,中国政法大学的易延友博士认为“沉默权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并且是最基本的言论自由”、“既然沉默权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言论自由权作为自然权利又早已为人们所认识并得到各国立法的承认,那么,沉默的自由,也就应当被视为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③;沉默权的确立是对纠问程序和如实陈述义务这种违背人的主体性原则,侵犯人的基本尊严的野蛮的司法程序的一种反抗,是正义对非正义的宣战,是文明与不文明的对立,是司法走向文明的标志。因此,当今世界各国纷纷确立了沉默权制度。
二、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对于是否应当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我国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肯定说、缓行改造说及否定说,笔者比较支持肯定说,理由如下:
(一)确立沉默权是刑事诉讼改革的必然趋势
从研究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可以看出,在传统时期,传统的诉讼制度实行的是一种“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势必看重口供,实行刑讯逼供;从中国古代的“无供不录案”到欧洲古代的“口供是证据之王”莫不如是。在这种背景下,沉默权必然没有立足之地。近代以后,在全世界范围之内发生了一场历史性的转变,在欧洲和倡导现代诉讼制度的国家,从宏观背景看,已从“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向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或混合式的诉讼制度转变,口供的地位相对下降,刑讯逼供被格外制止,沉默权逐渐被确立。沉默权确立的过程也是刑事诉讼进化的过程,带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二)沉默权与诉讼结果的公正性
各国目前都面临诉讼成本高昂、案件堆积如山的困境,通过科学配置司法资源、合理设计诉讼程序将有利于解决各国的诉讼拖延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诉讼效率的提高应当以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为前提,而诉讼结果的公正性离不开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的支撑。通过正当程序来解决自己的罪过问题,这应当是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我们的诉讼程序应当“是一个充分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并给予保障的程序;其次,这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充分保障的程序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程序,享受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应当是每一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再次,法院还应当提供其它比较简易的程序供当事人选择;最后,国家应当设立相应的机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适用,而不是强迫他们选择这种程序的适用。”④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实现这一程序的有效途径,是减少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
(三)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首先,沉默权的发展是与一些基础性的因素的变化分不开的,即“民主政治的确立和推广;代写留学生论文 人权理念在立法、司法层面上的普遍认可;法治国家、法治主义在司法理念上的认同”。⑤以上三点因素在我国现阶段都已经具备,同时我国政府已经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也就是沉默权);为了与国际国际公约接轨,我国应该在相关法律中确立沉默权制度。
其次,实行沉默权制度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诉讼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然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诉讼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所拥有的进攻和防御的力量也是不平衡的,控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已经享有优于辩护方的地位,如果要求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承担事实陈述的义务,则势必使辩护方防御手段更加薄弱从而使控辩双方的不平衡状态更加严重,也就难以保证诉讼的公正。适用沉默权制度可以加强被告方的防御力量,使其在辩护的争论和技巧上多了一层选择的余地,从而加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的能力。另外,一个公正的程序中当事人应当拥有保护自己的权力,他没有义务去帮助别人攻击自己的人。而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却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回答的义务,而犯罪嫌疑人一旦如实回答后就会因为司法机关有了能够定罪的证据而使他受到惩罚。反之,不服从法律要求而不做供述反而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而通过沉默权制度,就可以通过控辩双方受法律限制的辩诉协商来切实解决这一问题。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