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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被扭曲的公司社会责任——兼评《公司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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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3: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生产守则 公司社会责任 相关利益团体 互动和博弈
内容提要: 文章从对跨国公司生产守则运动推行的实际效果的观察引入,实证的分析了当公司社会责任以话语的形式占据了声音的空间,跨国公司、供应商、工人等相关利益团体,是基于何种理由,以及是如何与之互动和博弈的。并进而在这一基础上反思修订后《公司法》第5条第1款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并讨论了对这一现实所应持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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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司法》在它的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似乎已经为学界此前几年“公司是否应负社会责任”、“董事和经理应该为谁服务”的争论画上一个句号。但现实中一些事例却不断提醒我们:作为一个舶来品,公司社会责任在现时中国的实践中是否可行?如果结果不尽如人意的话,那是因为外部的、可以被匡正原因的影响,还是因为这个提法本身就包含不能逻辑自恰的因子,我们根本不能期待它像所宣称的那样被实现?如果这种承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的形成是内外因素合力的结果的话,那么,具体的症结又是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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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扭曲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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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负载着“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生产守则运动在中国悄然推进。在为之鼓与呼的同时,我们开始逐渐关心这样一些现实的问题:怎样评价跨国公司推行生产守则的动机?推行生产守则所产生的成本,在跨国公司与供应商之间是如何分摊的?生产守则在多大程度上使所在公司的劳工状况有所改善?
“公司社会责任研究”课题组[①]对深圳、东莞的部分供应商、工人进行访谈的结果表明:推行生产守则,虽然或多或少的改变了所在公司工人的权益状况、工人的意识、管理者中的中国人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以及一些政府官员的观念,但这些变化更多仅仅是停留在“通知、写入、表明和承诺”等话语层面,实践层面的规避、扭曲仍然不可避免。现实的场景令人沮丧:生产守则运动的效果是微弱的,运动无法遏止中国劳工社会地位下降的整体局面。[1]
一叶而知秋,跨国公司生产守则运动的遭遇显然并不是偶然、个别的,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对这些现象背后的制度现实可行性的探讨,并继续的追问下去:当外在制度,如公司社会责任,以话语的形式占据了声音的空间,跨国公司、供应商、工人等相关利益团体,是基于何种理由,以及是如何与之互动和博弈,而达成压力下的制度变迁的。进而,作为法律人的我们,面对这种现实,又该以怎样的立场因应?
为什么漠视?为什么规避?为什么扭曲?在这里,首先展开对相关利益群体行为的分析是有意义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跨国公司、供应商及其工人的行为视作基于成本和收益的理性选择。不同的利益群体,都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约束条件下小心翼翼的做着计算,籍此以决定自己的行为。
怎样评价跨国公司推行生产守则的动机呢?我们可以看到,推行生产守则,更多是被跨国公司作为一种战略手段使用的:其一,在消费者中提升或者修复它们的品牌形象。其二,籍此形成与东道国政府、相关社区的良好关系,为开拓新兴市场开道。这就决定,跨国公司更关心的是其推行生产守则的行为本身为消费者、相关社区或者东道国政府所知晓。在这里,形式上的规定、象征性的检查,加上大张旗鼓的宣传对于跨国公司达成所欲的目的已经足矣。试问,又有多少人会打破沙锅问到底呢?至于实际运作中生产守则是否真的被推行,在实践中是否存在被漠视、规避、扭曲的情景,反倒并不重要了。严格的监督生产守则的落实,牢牢的控制供应链的末梢,对跨国公司来说,它们没有时间、没有信息、没有激励,既不经济,更不必要。
供应商是实施生产守则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作为承担人的供应商的支持与落实,生产守则就无法真正推行。由于生产守则这一壁垒的存在,供应商之间的订单竞争变的有序起来,对于规范经营的供应商来说,更是可能籍此保持与客户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稳定的订单。但同时,执行生产守则提高了它们的经营成本,更因为跨国公司内部负责订单和负责生产守则实施的是两个不同的部门:下订单的部门总是希望把价格压到最低、交货时间规定的最紧、生产质量要求的最高。因此真正履行生产守则的供应商,并不能得到由于履行社会责任而在市场竞争力上所形成的优势,反而会使得它在与其他供应商——它们是不是也会像自己一样支持与落实生产守则呢?——的订单竞争中处于劣势,只意味着经济上的代价。所以对供应商来说,若是能够有践行生产守则之名,却无须承担这么大的成本,那就最好也不过了。所以供应商和跨国公司之间就经常会有的一些类似猫抓老鼠的游戏:做假资料,教工人说假话,聘请顾问公司辅导,甚至花钱买SA8000的证书作为保护伞。供应商的这种做法并不难理解:虽说提高经营成本是它所不想看到的,但这已经是最不坏的选择了。
按说工人,特别是生产出口商品的工人,是生产守则运动的主要受益群体。但调查发现,他们对此的态度却是漠不关心。可能的解释是,他们已经朴素的感受到:跨国公司不断的检查和访问并没有使自己的处境得到真正改善。加班还是那么多,工资也没有提高,甚至因为是在上班时间采访,还直接影响到他们的个人收入。逐渐的,他们失去了对生产守则的信任。尽管会有各种非政府组织、多边合作组织力求增加工人的声音和议价能力,但打工者们才不关心合法工会的出现呢!他们往往对此抱着一种“理性的冷漠”态度:在劳动力几乎是无限供给的现状下,如果将劳资关系孤立地加以对待地话,劳资双方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是高度失衡的,打工者处于完全被动地位,他们采取的诉诸法律方式的个体努力又与事何补呢?为权利而斗争的成本是不是太高了呢?为什么是其他人而不是自己去“搭便车”呢?他们或者采取底层的逻辑,拳头解决问题,诉诸暴力;或者利用所谓“弱者的武器”:诸如偷懒、怠工、开小差等,进行“日常抵抗”;但多数人还是采取了忍耐的态度,寻求私下的解决。更何况,他们已经发展出自己的网络体系来与资方作低水平的抗衡:他们手中的武器就是“转厂”,直到找到一个相对“好”的工厂。这种“守则疲乏综合症”的结果显而易见:生产守则运动不但没有推动公司改善生产条件和提高工人权益保障,反而导致了供应商经营成本的提高,而这最终会转嫁到工人和消费者身上。
为什么这样一个本意良善的制度运行下去,竟然会这样背离它原本的目的?为什么相关利益群体的理性选择的结果,却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承诺与现实之间愈发拉大的距离?
当我们试着以同情的理解的态度站在供应商、工人的立场思考时,我们会发现他们行为中自有的逻辑和不得不然的无奈:一方面,生产守则运动所试图构建的利益分配格局是基于外国的经验,服务于跨国企业的国际战略,而并非立足于中国的相关利益群体的现实力量对比和利益诉求;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至少在形式上接受这一异质的制度:供应商要争取订单,工人要得到收入。当跨国公司作了预先设定结果的安排,出于先见和偏见而遏制了在中国的相关利益群体利益博弈的竞争性过程和试验,这种承诺与现实之间距离拉大,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事实上,这种因为法意和人心,法制和人身彼此背离而引发的,异质的制度间的妥协和扭曲,是这百多年来转型中国的常态。有意抑或无意,欣欣然抑或是不得不然,我们总是溢出特定的语境,按照一种外来理论,甚至是过时的、被误读的理论,去书写着本国的法律文本。但是,这些认知理念乃至表述符号都是来自一个陌生的外来世界的“书本上的法”,始终未能因便成为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行动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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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话语的形式存在的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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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被我国一些学者称作是“当今各国公司法学者、公司股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传统公司法理论面临的一个挑战。”有的学者甚至有些夸张的指出,“如果要浓缩公司法,可以浓缩为两点:公司治理和公司的社会责任。”
这不免有言过其实之嫌了。事实上,从1924年谢尔顿提出这个概念,公司社会责任就更多是被当作一个公司经营实务的问题,而不是学术的问题被讨论。而即便是在学界,经济学者和社会学者对于这个问题也远要比公司法学者热心。80余年来,在公司法学领域对这一问题虽然不乏争论,但并没有引起大的波澜。立法上对此始终持一种暧昧的态度,[②]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原则上禁止,例外的承认。[3]而支持或者反对的所有理由,似乎都已经在1931~1932年伯利和多德那场以“董事和经理应当为谁服务”为的主题展开的讨论中,在弗里德曼“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4]的响亮的反对声音中穷尽,我们要做的,好像只剩下在这光谱的两端之间找到自己偏好的那个点。
当然,学者的漠视,立法的暧昧,司法的反复,这些并不足以作为我们反对它的理由。笔者以为,我们之所以对此不愿意投诸太多的热情,倒未必是因为答案不言自明,毋宁说是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法律的问题实在有太多尚需廓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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