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米兰达规则于1966年诞生在美国,到今年正好四十年整,在这四十年里它早已蜚声全球。它在反对声中诞生,又在风雨飘摇中成长,年届四十它现在又是什么样了呢?本文从米兰达规则的诞生以及促使它成长的七个关键性案例,试图揭示米兰规则不平凡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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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6年的到来,诞生于1966年的米兰达规则已经走过整整40个年头。“米兰达规则是20世纪最著名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裁决之一,它引起了广泛的、政治的和学术的争论。” 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它不平凡的一生。它不仅在它的故乡家喻户晓,而且还蜚声海内外,向全世界的人类播撒刑事司法保障人权的种子。与此同时,它也被看成是放纵真正罪犯的恶魔。而这也正是它致命的弱点,以至于它一直生活在死亡的阴影下。那么,四十年来,米兰达走过了一个怎样的历程呢?它的未来又会是怎样的呢?这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一、诞生: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67(1966)); 1963年3月初的一天,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一名白人姑娘被一个带有西班牙语系口音的年轻人绑架并强奸。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警察发现了一名嫌疑人,此人名叫厄尼斯多?米兰达。; 米兰达出生于一个墨西哥移民家庭,父亲是一个油漆工。他自幼就不喜欢上学,属于“经常在街头混的男孩”,而且多次被送进少年管教机构。九年级的时候,他终于辍学,后来当过兵,干过杂活。他的工作记录也不太好,他曾经因为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而被解雇。另外,他还曾因为盗窃汽车而被判刑,在联邦监狱关了一年。本案发生的时候,米兰达23岁。
1963年3月13日,警察逮捕米兰达后将其带到警察局,受害人指认了米兰达。然后,警察将米兰达带到审讯室,由两名警察进行讯问。警察没有告知米兰达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两个多小时的审讯时间内,两名警察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迫使米兰达供认自己的罪行,包括“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策略,并最终获得了有米兰达签名的书面供词。在那份供词的上方有一段事先统一打印好的文字:“本口供是我自愿作出的,没有威胁也没有豁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的法律权利,明白我所做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我。”陪审团采纳了该口供并做出了有罪判决。米兰达对判决不服,在政府为其指定的律师的帮助下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1966年初,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该案,并于6月13日以5:4的表决结果作出推翻原判的裁决,裁决中说道:“(a)……(d)在没有其他有效措施下,以下保障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程序必须遵守: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必须清楚的告知被羁押人: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3、如果你没有钱委托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 (e)在讯问之前或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表示想要保持沉默,讯问必须停止;如果他表示想要见律师,讯问必须停止,直到律师到来。(f)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讯问并且取得了供述,那么要由政府来证明被告明知且理智地、明智地放弃了律师权。(g) 在被羁押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回答了一些问题,但没放弃他的特权,他还可以在后来的讯问中主张保持沉默。(h)给予警告并且放弃权利,是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具有可采性的先决条件。……”。闻名世界的米兰达规则就这样诞生了。
该判决是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起草的,米兰达判例也是沃伦大法官做出的最受争议的判决之一。也有很多人把米兰达规则的产生归咎于这位具有司法改革风格的人物身上。但是,其实米兰达规则的产生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在18世纪中叶,普通法特别关注被告人自主决定是否作出供述的权利,布莱克斯通告诫道,依照叛国罪律条,‘匆忙作出,缺少保障的供述……不应当采纳为证据。’” “然而,到1836年,政策又倾向于采纳供述。” 那时采取的做法是,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只要被控告人做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一旦有效证实,无需任何补强便可足以判处其有罪”。 到20世纪早期,可能由于犯罪率的攀升及文化混乱,司法部门更倾向于打击犯罪。当时刑讯逼供现象严重,而法院则放之任之。1936年布朗诉密西西比州
(Brown v. Mississippi,297 U.S. 278,56 S.Ct. 461,80 L.Ed. 682)一案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吊打的方式取得的证言被密西西比州法院作为定罪的依据。到20世纪40年代,警察强制讯问的情况又发生了一些变化。警察在讯问中,逐渐从折磨、威胁转向用更潜在压力的方式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使犯罪嫌疑人在强迫氛围中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表现出要制定一项对供述任意性更明确的检验标准。除此之外,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种族问题十分严重,并且“最高法院肯定知道大部分关于供述案件的上诉涉及的是黑人被告” ,“似乎联邦最高法院将限制讯问作为其种族平等工作议程的一部分” .“将潜在强迫拿来做更加有洞察力的检验标准,应当会对贫穷的、教育程度不高的被告人更有利,因此有助于减轻影响到刑事司法制度的社会及经济不平等”。 20世纪50年代及60年代早期,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定,因此使很多法官对那些受到不公正讯问的被告抱有更多的同情态度。同时,“美国刑事司法体系总是制造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有问题的结果。”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他们应该制定一些规则来规范刑事司法活动。1964年在艾斯考波多诉伊利诺斯州(Escobedo v. Illinois 378 US 478 (1964))案件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说明了绝对的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强调是否给予并且是正确的给予了告知,强调被告是否已经放弃了沉默权。
但是,实践表明,该判例“其裁定意见模棱两可,混乱又受限制的裁定”, 也就是该判例并没有发生太大的作用。因此,“如果联邦最高法院想真正对典型的被告人提供保护,它需要更弦易张,做出更大的动作。当然,这剂良方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判例”。 因此,1966年诞生的米兰达规则,不能说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及当时社会现实的结果。
二、成长历程:
当米兰达判决以5:4的微弱多数通过后,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反对意见占了绝大多数。在判决中持反对意见的怀特大法官(Justice White)说:“在不计其数的案件中,本院的这一规则将是杀人犯、强奸犯或者其他罪犯重新回到街道或产生他的环境中,随时继续犯罪。因此,人的尊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损失了。真正值得担心的还不是这一新判决对于……刑法的灾难性后果,而在于它对那些依赖公共权力保护的人们的影响,……”。
美国国会仅在米兰达规则诞生两年后就通过了《1968 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其中的3501条款对嫌疑人供述的可采性采用的是任意性标准,基本上推翻了米兰达规则所确立的强制性自动排除规则。米兰达规则对1968年的总统大选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特别对于米兰达判例,尼克松于当选前两周在俄亥俄州说:有天我在费城。有位出租车司机被残忍地谋杀,劫财,杀人又劫财的家伙供认不讳,可由于联邦最高法院的米兰达裁定,供认有罪者又被释放了……有位老先生被抢劫后,又被人用棍棒打死??供认有罪者又在拉斯韦加斯被释放了。朋友们,我要说这是美国屡见不鲜的事。我们的某些法院在做出裁定削弱美利坚合众国应对犯罪打击犯罪的治安力量方面走得太远了。我们必须就此采取措施。”因此,在1968年尼克松当选美国总统后,他首先任命保守派法官沃伦 E. 伯格(Warren E. Barger)为首席大法官,后来又任命了另外两名法官,致使米兰达判例中处于多数裁决意见的五位大法官只剩两位。很多分析家和研究人员都认为,只要能遇到适当的案件,米兰达规则将会被撤销。但是,就像许多对未来的预测一样,这一次也错了。在以后的四十年里,米兰达规则在不绝于耳的反对声中一直走到今天。虽然有对它的削弱,但它的精神内核没有改变,而且为现在的大多数人所接受,包括被它束缚的人也渐渐爱上了它。针对1984年里根政府的司法部企图废除米兰达规则这一动议,很多警察和检察官都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虽然米兰达规则导致了自白率的下降,但破案率和定罪率并没有因此而显著降低,相反,它促使警察进行更加细致的侦查,从而发现更为有力的控诉证据。
因此,不能不说米兰达规则是在爱恨交织中成长起来的。
(一)第一次打击:哈里斯诉纽约州( Harris v. New York 401 U.S. 222 (1971); )
1966年1月4日哈里斯在向便衣警官出售海洛因时被捕。当时米兰达规则还未问世,在警察没有告知其享有的宪法权利情况下哈里斯作了有罪供述。但到此案提交法庭审理时米兰达规则已经问世,在法庭上哈里斯否认自己向警察出售毒品,因此审讯期间的认罪供述被禁止提供。控诉方在法庭上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时未出示这次认罪供述,而是在质疑被告人在法庭上与法庭外的陈述不一致时出示了这次认罪供述。审判法官允许检察官将非法取得的认罪供述用于这种情形的质疑。经过评议,陪审团判定哈里斯有罪。哈里斯上诉到最高法院,1971年最高法院就此案举行听证并作了维持原判的裁定。通过哈里斯案,最高法院确立:被告人未经告知米兰大权利的供述,如果不是用来证明被告有罪或用来反对被告人的,而是用来质疑其在法庭上与法庭外的陈述不一致时是可以采纳的。这一例外使原本违反米兰达规则绝对不可采的口供具有了“有限的可采性”。哈里斯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
(二)“公共安全”例外:纽约州诉夸尔利斯(New York v. Quarles,467 US649(1984) ); 1980年9月11日,黑人青年本杰明?夸尔利斯涉嫌强奸,警察在犯罪发生后不久就发现了他,并对他进行了拍身搜查,发现他身上有个空枪套,警察便问他:“枪在哪里?” 夸尔利斯用头点了点墙角的一堆空纸箱,说:“枪在那里。”随后,警察在一个空纸箱内找到了一支子弹上膛的左轮手枪。在这之后警察才向夸尔利斯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夸尔利斯表示放弃,并告诉警察枪是他的及在哪里买的。在审判中,辩护律师提出排除“枪在那里”和枪支所有权及购买地点的供述。前者是因为,违反米兰达规则,后者因为是前面违反米兰达规则行为的“污染”的“毒树之果”。初审法院、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上诉法院都判决应当排除该证据。1984年1月18日,最高法院就该案进行听证,并于同年6月12日以6比3的决议作出裁定,推翻了纽约州上诉法院的裁定。伦奎斯特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起草了裁定意见,认为“在本案这种情况下,‘公共安全’应该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要求嫌疑人回答问题的需要显然超过了遵循米兰达规则的需要。”因此,通过夸尔利斯案,确立了米兰达规则的“公共安全”的例外,美国最高法院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道路上后退了一小步。
(三)“必然发现”例外:尼克斯诉威廉姆斯(Nix v. Williams 467 U.S. 431 (1984) )
威廉姆斯涉嫌在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诱拐并谋杀一个10岁小女孩,警察在戴文波特(Davenport)逮捕被告,并向其告知了米兰达警告。警察通知被告的律师要把被告带回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但不会对他进行讯问。这时州警察还未找到小女孩的尸体。在押解威廉姆斯回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的途中,一名警察对他说:“可能要下雪了,有可能使得找不到小女孩尸体,无法给她一个正式的基督葬礼。” 威廉姆斯在听到警察的谈话后,自愿告诉警察尸体的位置并帮助找到了尸体。而此时,负责搜查的警察距离尸体的位置仅差2英里。辩方主张,作为被告供述的“毒树之果”的所有的证据都应排除,因为警察的讯问违反了被告的律师权。初审法院拒绝了该动议,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最高法院适用了“必然发现”原则,认为,就算没有被告的供述也必然会发现尸体,这样的证据不能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