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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层法律超市:纠纷解决新模式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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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3: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群众需要集中开放、便捷廉价、优质高效、看得见、可选择的“超市型”公共服务。司法独立不等于孤立。基层法律超市,是基层司法和执法资源的有机整合,是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新模式构想,是提升司法水平和权威的可行探索。基层法律超市的价值在于:保障民众接近正义、利用法院、使用法律;提高司法透明度、亲和力、公信力;构建“大调解”格局,形成社会解决非常规纠纷合力;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权在基层社会中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基层; 纠纷解决; 新模式; 法律超市; 构想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1]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2]
  一、基层法律超市构想的提出
  2007年7月6日,肖扬院长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强调,在维护司法解决纠纷权威地位的同时,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不断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3]受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办事大厅等“阳光政务”之启发,笔者萌生了纠纷解决的另一种新模式构想——基层法律服务超市,即整合基层司法和执法资源,在乡镇(街道),以人民法庭为龙头和据点,由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综治办、民政所、财政所、工商所、土管所、计生所等联合组成亲民、便民、为民、利民的“法律服务超市”,开展司法和有关行政执法系列服务;同时,这个“超市”还应当在法庭辖区乡镇设立连锁服务站,在村(居)委会设立连锁服务点,在村(居)民小组聘请服务信息员,选聘陪审员、调解员、信息员、联络员、代办员,送法上门,服务到家;由法官、民警、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乡镇(街道)干部、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乡村精英[4]等既分工协作又监督制约,共同担任法律超市的“服务员”,并由资深法官担任法律超市的“总经理”,按照“党的领导”法治理念,为便于协调还应由乡镇(街办)党委书记担任法律超市的“董事长”。“法律超市”以法庭为经常“营业”( 办公)地点。法律服务连锁超市的“经营”宗旨是亲民便民、为民护民,让普通百姓能像逛超市购物品一样,享受“一站式”的“信访处理、行政许可、法律咨询、纠纷调解、诉讼立案、案件执行、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排忧解难、定纷止争”等系列法律服务,即使不诉求,也能从中受到教益和启迪,以解决目前社会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基层司法队伍人员不足,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突出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让群众信仰法律、相信法院、依法维权。
  各地类似法律超市的成功经验,证明人民群众需要开放便捷、优质高效、看得见、可选择的“超市型”公共服务,并从一定的角度证明构建基层法律服务连锁超市是可行的。“北京东城区建立了公安、法院和调解委员会代表共同组成的联合接待室,在一开始就让当事人找到最适合解决自己矛盾的平台。”[5]石家庄市平山县西柏坡镇建立的“调解中心”,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和萌芽状态。[6]河北省邢台市南石门镇的“信访超市”,由一镇“经营”到全县“连锁”。现在群众有事就去信访超市,镇主要领导只需以往十分之一的精力处理信访。[7]唐山市信访代理制使全市90%以上的信访问题在社区、街道得到解决。[8]福建省莆田市法院的诉调衔接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求得多赢。[9]赣州法院的便民诉讼网络,减化了司法服务的程序,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让农民享受到了司法为民的实惠。[10]福建全面推广乡镇联络员制度,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11]与媒体报道的一些地方探索出的“信访服务超市”、“多元调解中心”、“诉调对接机制”、“便民诉讼网络”、“执行工作联络员制度”等纠纷解决模式和单一的基层司法、执法机构相比较,法律服务超市具有综合性、开放性、协作性、互动性的特点,并具有服务对象广、服务功能多、服务力量强、服务效果好的优点。
  二、基层法律超市的运行规程
  法律超市的运行模式,可简要概括为,以法庭为龙头,各成员单位之间既相互联合又相互独立、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在法律服务超市里,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民政所等相关成员单位,是在更好地履行本职的前提和目标下,进行的一种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取长补短的系统优化组合,以求齐心协力“生产、经营”出更多更好的符合民众需要、增进社会和谐、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产品”或公共服务。要整合法律超市成员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实现法律超市成员单位功能互补、程序衔接,扩充司法解决纠纷的网络和力量,维护司法解决纠纷的权威和地位。具体运行规程为:
  第一、搭建一个集中开放、方便可选的诉求表达平台。应本着公开、方便、免费或廉价的原则,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设置“窗口式、一站式”的诉求受理大厅,进行集中受理、归口服务,给民众看得见的公正和可感受的亲切。首先让需要法律服务的“顾客”把自己的诉求充分自由地表达出来,然后由法律超市的“服务员”在耐心接待之后,引导其选择适合的服务项目或纠纷解决方式。“现代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和运作,是以法院和诉讼程序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处分权为前提的,ADR只能为当事人提供选择的可能性,而绝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处分权。”[12]法律服务超市,应在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首选 “谅解、调解、和解、协调”等和谐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节省纠纷解决的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防止“以调代诉,以调压诉”, 在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和调解过程中,要充分保障纠纷当事人意志自由和意思自治。除了法定的调解前置和强制调解案件外,不能以调解作为前置和强制程序。要适度放宽诉讼的立案标准,只要当事人诉讼出于自愿并无恶意,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则应予以立案。要落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对法律超市里的非诉讼服务项目要尽量实行免费,并适当降低诉讼收费标准,积极落实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措施,让普通百姓“消费”得起。基层法律超市,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和诉求信息收集快速反应机制,可采取委托受理、电话受理、电话咨询、预约立案等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的诉求;可聘请基层干部和乡村精英作为法律超市中的“服务员”,进行纠纷解决的调解工作和诉讼活动的辅助性工作,如协助受理案件、维护法庭秩序、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案件执行等,以解决法庭人手少案件多、管辖面积大人口多的困难。
  第二、建立一套诉调衔接、公正高效的权益保障机制。除了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以外,只要当事人能自由处分的事项,都可以纳入诉调衔接的范畴。[13]调解要坚持在“法律的阴影下谈判”的原则[14],即在法律的基准下,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的空间,在强制与合意之间寻求到最符合自身利益和价值的结果。要通过法律超市的构建和运作,激活无限的社会调解资源和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潜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司法解决矛盾纠纷,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大调解顺利对接,并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切实让广大群众享受到诉调衔接工作机制便民利民的实惠。法律超市要因案制宜,采取委托调解、诉前调解、预约开庭、假日法庭、圩日法庭、夜间法庭、巡回审判、就地开庭、送法上门等多种便民服务方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工作效率。要由基层法院遴选一批具有较高社会威望、丰富调解经验和一定法律知识的调解员、陪审员作为法律超市中衔接诉调工作的“编外法官”代收案件、参与调解、协助审判和执行。借鉴英美国家治安法官完全由社区中产生的经验[15],法律服务超市,应注重发挥公安民警协助法庭公开开庭、巡回审理的值庭护庭作用,尤其要发挥民警协助执行的特殊保障作用,以解决目前基层法庭法警空缺或警力不足的困难。
  “司法制度的巨大威力在于,它能使一项请求变成一条受保护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将统治权力隐藏在了法院判决的背后”。[16]政府职权的行使需要及时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指导,乡镇政府尤其如此。在法律超市中,法庭应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依法审理各种具体案件,并针对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第三、探索一种公开透明、协调制约的民主监督方式。打造基层法律服务超市,旨在推行“阳光司法”、“阳光执法”和“阳光政务”,让基层司法审判、行政执法、政务管理等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和监督之中。进入法律超市的各基层机构和人员,只是在办公空间上和服务理念上的共同一致,以求得办公力量和服务效果上的增强,并不因为其联合在一起办公而丧失其原有的职能;其人员编制、工资、职责仍然与原单位挂钩。各机构和人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工作相互协调制约的关系。法官有权力也有义务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帮助、督促基层各行政职能机构依法行政,调和、协调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构的关系;法律超市中的民警、律师、基层干部、人民调解员、乡村精英等“服务人员”,有权力监督也有责任协助法庭和法官公正司法。“司法要应对诉讼增多的严峻挑战,必须打牢基础,下大力气提升基层司法的能力和品质。”[17]资深法官要胜任法律服务超市“总经理”的职责,就要善于调动其他“服务员”的积极性,要虚心学习人民调解员、陪审员等“编外法官”的社会实践经验。法律服务连锁超市,应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充实基层法庭合议庭组织,增加司法审判的社会经验,扩大司法民主,增强司法公信力。目前,在选任陪审员时,既要考虑其代表性和群众性,又要考虑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对审判工作的热爱程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要避免陪审员独任审判现象的发生,更要注意保护和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
  第四、遵循一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辩证统一的原则。法律服务超市,旨在通过乡镇(街办)党委的统筹协调,整合基层司法、执法资源,克服目前基层司法(执法)机构人员数量、素质配备的“倒金字塔”现象和单靠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或行政领导,而忽视地方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以及人民群众信任的本位意识和孤立倾向,改变“麻雀虽小,肝胆俱全,力量不足,合力难成”的不良现状,特别要着力整顿“门难进、人难找、事难办、话难听”的衙门作风。法律超市,不是旧社会衙门式由行政长官包揽一切是非判断的复古和倒退,而是要让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要让老百姓只进一个门槛就能倾诉请求、接近正义。以法庭为“龙头”,由资深法官任“总经理”,也不是由法庭和法官包揽一切矛盾纠纷的解决;由乡镇(街办)党委书记担任法律超市“董事长”,更不是牺牲司法独立来寻求纠纷解决的法外渠道,绝不能以“董事长”的意志去替代“总经理”的“经营决策”。而是要通过党的领导和法庭的努力,动员驻乡镇(街办)的其他行政机构和村级(社区)组织,协助法庭一道共同解决矛盾纠纷。党的领导是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不插手、不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不代替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不指派政法机关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18]人大的监督也不是个案的监督。发挥法庭的“龙头”作用和资深法官的“总经理”作用,就是要利用司法裁判的独立性、中立性、权威性、终局性功能,发挥资深法官熟悉法律、擅长裁判、享有声誉的优势,指导法律超市中的其他成员认真学习法律,准确运用法律,依法履行职能,有效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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