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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怎样从法律角度认识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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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3: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消除贫富差距、使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能享受发展成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揭示贫穷与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法治社会所应该体现的正义和自由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我们的首要任务。我们需要重新检讨限制穷人权利、导致贫穷的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将正义与自由作为解决贫穷问题制度变革的价值基础。
  「英文标题」Poverty as Se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 ResearchProgram
  「英文摘要」Harmonious society is one in which the gap between thepoor and the rich has been bridged,and in which all members share theproducts of developments.Therefore ,a most important task for us isto revea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verty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oursociety ,and that between justice and freedom which a legal societyshould represent.For the fulfillment of the above task ,a reexaminationof the unreasonable legal system which limits the rights of the poor andwhich leads to poverty is urgently required in that the eradication ofpoverty is possible if and only if justice and freedom can be guaranteed.
  「关键词」贫穷/制度变革/正义/自由poverty/system/change/justice/freedom
  贫穷以及与之相关的——消除贫富差距、使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能享受发展成果——论题,已然成为当今社会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十一五”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不仅是一个关系每一个公民的民主问题,而且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所在。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不断提高,2003年达到0.34,比2002年提高0.018,“十五”末期有可能会超过0.35.这意味着最富有的10%家庭与最贫穷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将超过8倍,或者将有六成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事实上,中国城乡统算的基尼系数早在2000年就超出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0,目前则已经超过0.45.①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 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时,往往是产业结构剧烈变化、社会格局重新调整、利益矛盾不断增加、收入加速分化的时期。②当今中国正处于这一关键时期,要渡过难关就要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纾民困息民怨,实现社会公平,让广大的老百姓更加普遍地享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最终解决贫穷问题。
  贫穷是一个意义极广泛的概念,在中文里,贫、穷两字本解作“极度不足”,日常使用里则指“缺乏钱财,生活拮据困乏”。不过,现代的贫穷(poverty )不限于钱财方面的不足③,贫穷可形容人类一般生活情况非常困难、资源短缺。而从特定语境来讲,贫穷就是侵犯人权,全球大约13亿人生活在极端贫穷中,这是世界上最常见的侵犯人权的形式。贫穷不仅存在于发展中国家,而且在工业化国家也是一种严重然而隐而不见的现实。饥饿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也与贫穷密切相关。全球经济系统本身所固有的造成贫穷的进程导致世界范围内不平等、社会不公正和暴力现象日益加剧。经济增长并不能自动地消除贫穷,消除贫穷需要有目的地采取行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负有最为重要的责任,可行的路径是通过立法及政府行为、通过制定系统的社会政策、重新分配财富和土地以建立一个安全网并普遍提供免费受教育的机会。④
  贫穷是一个历史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可以从贫穷的现实中发现法律,发现适用穷人的法律,也可通过法律见识贫穷,探寻法律是如何制造贫穷的。现实的法律给穷人带来了什么制度安排,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正义、自由在“贫穷”中是如何表达的,就成为了我们绕不开的话题。
  一、贫穷的制度基础——穷人的法律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回答记者有关“三农”问题的提问时,引用了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在其获奖演说中的一段话:“世界大多数是贫穷人口,如果你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那么你就会懂得经济学当中许多重要的原理。世界大多数贫穷人当中,又主要是以农业为生计的。如果你懂得了农业,那你就真正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这里我们可以借用西奥多。舒尔茨那段著名的演讲辞,套改一下竟也贴切:“世界上大多数人是贫穷的,因而如果我们懂得穷人的法律,我们也就懂得了许多真正重要的法学原理。”⑤
  在法学理论上,并不存在“穷人”与“富人”之别,只有“公民”与“国民”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不论出身,也无论贫富。法律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也应该是包括穷人和富人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但当我走进贫穷的深处面对贫穷的时候,实在没有理由指责在贫穷中挣扎的人们,现实中至少有十几种主要的限制穷人权利、导致贫穷的不合理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需要重新检讨。
  1.“穷人”的利益表达。根据选举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的构成虽然有复杂的技术操作方式,无论如何但应尽可能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功能主义理论认为社会分层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穷人”和“富人”的分层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上大多数人是贫穷的,然而代表群体中的“穷人代表”实在是太少。1995年2月,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第3次修订,将这个比例从先前的8倍降低到4倍。也就是说,在选举权上4个农民才相当于1个市民。这个标准是很不公平的,但在实践中,即便是这个很不公平的标准也远未实现。如按照比例,2002年全国人大应有农民代表815名,实际只有252名。在这252人中,又有相当比例的农村基层管理者、乡镇企业干部、农村私营企业主。至于地方人大,这种现象就更为严重。没有足够的农民代表进入各级权力机关,也就没有农民对立法权的充分享有,农民利益被“合法”伤害就是一种必然。⑥没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谁又能保证他们的利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呢?
 2.“穷人”的“盗”与“富人”的“贪”。贪污与盗窃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以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为目标。“贪”与“盗”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在刑事立法中,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数额为500元,贪污罪的准入标准却高达5000元,即“官贪五千,民盗五百”,而实际上更有一些地方擅自将贪污罪的立案额提高到了1万元甚至5万元。法学理论认为,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还严重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仆形象,玷污了政府的声誉,正因为贪污罪较之盗窃罪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贪污”的惩治理应重于对“盗窃”的惩治。西方法治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对贪污罪均未规定具体的数额限制。⑦“官”与“民”、“富人”与“穷人”的差异显而易见,并与法治相异其趣。
  3.“穷人”的法律适用。历次的打黄扫非,街角的洗头屋和阻街女郎——他们大多因为贫穷而来——都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至于五星级宾馆的夜总会不但无打击之虞,往往还有公权机关颁发的特别许可证,被特许经营。城市里的城管部门更是专为在街头以摆摊为生的“穷人”而设的行政部门⑧,如果说这些执法上的贫富有别还嫌羞羞答答,那么在许多地方出台的对外来投资商的“政策宽待”⑨则将这种执法“艺术”表露无疑。富人的“法外特权”出现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潜规则”浮出水面,成了“显规则”。⑩
  4.“穷人”的户籍与财富的流动。城乡二元体制建立以后,城市户口相对于农村户口是很值钱的,城市户口的人有强烈的优越感,城镇户口的人生活、工作、医疗都有保障,而且吃的、穿的、住的、玩的都比农民子弟要好许多。1980年代中期要解决农村户口要花很多钱、时间和精力,要粮食、公安、民政等好几个部门联合办公,最后分管的县长签字才能解决。到了1990年代初期,县城的户口每年按计划出售每个30000—50000元不等,一些农民千方百计借债也给自己的孩子买户口,甚至走“后门”买高价户口。再到后来,全国都卖户口了,就这样穷人的财富从他们的口袋里倒流出去了,这就形成了一个低生活水平的“恶性循环”。
  5.“穷人”的法治成本。改革开放以来,立了很多法,可是上访的人越来越多了,一年比一年多。这说明什么?法不管用。那“法”为什么不管用呢?一个农民一年可支配的收入就是几百块钱,怎么打得起官司,请得起律师?穷人是用不起法律这个奢侈品的。当穷人用不起法律的时候,法就是富人或有权人用来欺负穷人的工具了。不打官司又没有其他方式救助,一般的情况就只有忍气吞声;实在忍无可忍了,穷人才进京城。很多人有理无钱,打得倾家荡产,最后走极端,结果有理打成无理,由维权者变成一个违法者。有些人嘲笑相信包青天的农民和“私了”的“法盲”。假如你是穷人,你就明白是怎么回事。法制越发展,底层的民众不得不违法来降低自己的生存成本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农民工因为讨要工资不成而杀人就是一例典型。有的人说中国的法制越来越完备了,中国社会越来越接近法制社会了,我不完全相信,因为这个社会的多数人(特别是穷人),要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是越来越难以支付成本了。(11)
  二、贫穷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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