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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国外对华反倾销诉讼的特点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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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3: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提高,其他国家出于不同的目的,均加大了对华产品反倾销的力度。结合案例本文对国外对华反的特点和应对策略进行了探讨。
; 【主题词】国外对华反倾销 特点 对策
; 【正; 文】
; 自八十年代欧洲国家就率先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以来,世界各国出于不同的目的和动机,分别对中国不同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2004年,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57起,涉案金额共12.6亿美元,不仅数量和金额居世界第一,而且呈现出了不同特点。
;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诉讼的特点
; 1、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日益增多。80年代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还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几个西方发达国家,进入90年代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南非、土耳其、菲律宾、泰国、厄瓜多尔等也加入了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行列。;
;  2、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范围日益广泛。开始,欧美国家对华的反倾销投诉主要集中在纺织品、鞋帽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和矿石、金属等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现在逐步发展到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如钢铁、机电设备、电视机,甚至是一些高科技产品。这些产品集中在我出口“拳头产品”上,贸易保护的特色更加鲜明。
; 3、反倾销案件涉及的规模和金额日益增大。据权威部门统计,自90年代以来,欧美等国对我国反倾销涉案超过1亿美元的就达15起。如旅行箱包的金额达6亿美元,自行车案达2亿美元,焦碳案达1 4亿美元。如2000年11家美国钢铁企业向宝钢、鞍钢、武钢、安钢、本钢及莱钢等6家钢铁企业提出的反倾销诉讼,这些案件涉及的金额特别大,影响面特别广,一旦败诉即会对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打击。
; 4、一些国家开始对我国出口产品实行预防性反倾销。我国某一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诉讼后,其他国家由于担心这种中国产品大量涌向其国家,因而采取反倾销投诉进行预防,如我国出口的鬃刷、钨制品、鞋、硅锰、炭化硅、高锰酸钾,硅铁、糖醇、钢板等都遭到过这样的厄运。
; 5、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法码。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跨国公司不愿以自己的退出拱手将市场让给自己的竞争对手,因此,跨国公司也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或利用其强势地位操纵某一反倾销案件,从而达到其对市场的主导地位。而中国人喜欢相互压价竞争的特点,又很容易被利用并作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中日本企业就是充当了这一角色,还有的跨国公司直接或由其控股公司担当了我国产品在国外反倾销诉讼的投诉人的角色。
; 6、反倾销成为了国与国之间均衡贸易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由于国家鼓励出口政策的推行,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实现了顺差,外汇储备大量增加。对华贸易逆差的国家仅靠贸易的手段无法扭转这一局面,尤其是GATT和WTO在经过总共8论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已大幅度降低。税率的下降,使得利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政府干预越来越不可能,只好转而鼓动一些企业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投诉,并由政府进行反倾销调查,进而阻碍我国产品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近几年出现一些提出反倾销诉讼的企业在国内根本形不成产业或只生产配件,亦或根本不生产倾销的同类产品,但却积极地提起反倾销申诉,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 7、从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由过去怠于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
;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企业反倾销的应诉率极低。由于当时我国对反倾销不了解,也缺乏反倾销诉讼的专门人才,加之反倾销诉讼的费用极高,当时中国企业规模小等因素,极少有企业会应诉。但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我国企业也从具体的个案实践中认识到,应诉与不应诉的结果差别很大,应诉就有双赢的机会,不应诉就等于承认倾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很可能会失去原来开拓的市场。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热情不断高涨。
; 二、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带来的危害
; 1、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使我国出口产品失去了竞争能力。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分别对对我国鞋类征收165%至1105%的关税,使中国产品的零售价格远高于其它同类产品,迫使中国产品不得不退出该国市场。
; 2、反倾销诉讼持续时间长,造成原有业务客户逐步流失。一起反倾销案件从立案到最终裁决,即使胜诉往往要历时1年以上,如果败诉,征税期长达5年,通过复审还可继续延长,使再重新进入该市场变得异常困难。如我国出口欧盟的平板彩电遭到10多年的反倾销关税制裁,使得目前的出口额与诉讼前相比已大大萎缩,今年又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而对康佳、海尔、海信、TCL、长虹和创维等六家主要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这将意味着中国同类产品将被迫退出欧盟市场。
  三、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对策
  中国入世后中国产品不仅未因此而减少在国外市场的反倾销反而大大增加的现实表明:反倾销立案不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消失,相反可能会有增无减。面对这一现实,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 (一)从国家的角度。
;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明确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变政府干预为引导。今后政府出台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应该以维护各出口企业公平竞争为前提,否则政府的支持措施就可能成为国外反倾销的把柄。政府应着重建立国际贸易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从物流、金融、保险、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引导。
; 2、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压缩原材料和附加值较低的产品出口,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同时应避免所有企业集中向一个地区过于集中出口同类产品,多方位开拓市场,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
; 3、建立国家反倾销咨询机构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强化预警机制。国外的反倾销机制是透明的,只要经常浏览各国商务部网站,如果某商品上了该网站“对中国进口商品重点监测”的名单,就说明黄灯亮了,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做出准备,这个准备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行业自律;二是在行业自律基础上,如果遭受反倾销,则积极应诉。同时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网络系统,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等,及时向国内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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