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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层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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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3: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刑事和解 不起诉
[内容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是当前司法界争论较多的热点问题。该制度到底有无推行之必要?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并提出了在检察机关通过扩大不起诉范围设立刑事和解制度的观点。
近年来,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时,用于化解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案件处理方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检察机关所应用,也成为司法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目前争议颇大,有人认为利大于弊,极力主张通过立法推而广之;有人认为弊大于利,说是刑事法治的倒退,反对推行该项制度。那么,这一做法在实践中具体效果如何?有什么积极的现实意义?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检察机关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认真详实的调查,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为更好地了解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笔者对近三年来本院起诉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诈骗三类案件和自诉轻伤害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表一: 本院公诉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诈骗案判决情况
年份  交通肇事     诈骗    ; 故意伤害
    缓刑 实刑  ; 缓刑 实刑   缓刑 实刑
04年  18 ; 4   ; 1   5    7 ; 11
05年  27 ; 3    10   6    4   8
06年  20 ; 1   ; 1   5  ; 13   6
合计  65 ; 8    12 ; 16  ; 24 ; 23
备注 此表中故意伤害是在三年以上量刑的重伤害案件。
表二: 近三年自诉轻伤害案处理情况一览表
        判决数 调解数 撤诉数 总数
2004年   ; 30   ; 13      4      47
2005年   ; 25   ; 21    ; 13    ; 59
2006年   ; 31   ; 20    ; 13    ; 64
合计    ; 86   ; 54    ; 30     170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办理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中,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减轻自己的刑罚,而大多数受害人最关心的也是自己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也在刑罚和民事赔偿间做着一种衡量。被告人自觉履行了赔偿责任的情况,往往在实际审理中会在刑事责任上从轻处罚。如一些故意伤害案,在三年以上量刑,在民事部分赔偿了以后,对被告人往往适用缓刑。其实这就是刑事和解在实践中的应用,但在法律规定上欠缺有力的法律依据。而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为这种酌予从轻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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