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航班无责延误后的侵权分析——《侵权行为法》的一个 ...
返回列表
查看:
352
|
回复:
0
2018航班无责延误后的侵权分析——《侵权行为法》的一个特殊问题
[复制链接]
1792111
1792111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3 22: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关键词: 航班延误/不可抗力/航空公司/地面服务;
内容提要: 国际民航公约规定,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即对旅客提供关怀或者帮助的义务。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航空公司的这一法定义务,中国民航总局《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虽对相关义务做了规定,但该指导意见失当之处颇多,已成为旅客不当维权一个大因。与此同时,航空公司缺乏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附随义务观念,其行为遭致了“冷漠航空”的社会评价。从《中美航空协定》的公约义务,从我国航权开放的角度,将航班无责延误后的地面服务设定为法定义务,并列为特殊侵权的情形,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
;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6月29日—30日,由于雷雨天气,全国各地许多机场的大量航班延误。资料显示,仅2006年6月29日北京首都机场约有200架次航班延误,按照每架次航班平均乘坐100人计算,有2万名旅客因为雷雨天气影响了行程。目前我国国内每年约有1000万人次以上的旅客遭遇航班延误,因航班延误造成旅客与航空公司冲突的事件呈激增趋势。[1]2005年11月18日,四川省消委发布“京津沪渝川航空服务状况调查报告”。该报告指出,民航地面服务状况甚差,75%的消费者曾经历过航班延误,经常出差人群中这一比例更达到了94%;43%旅客对延机后航空公司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不满;50%的旅客表示滞留机场后航空公司不能告知延误原因,或者告知的信息严重失实。航空公司往往将航班原因一概归结为不可抗力因素,逃避赔偿责任。消费者普遍对不公布延机补偿标准表示不满,认为正是由于此类不尊重消费者的行为激化了纠纷。有89%的消费者认为,“航班延误后相应的服务规定和补偿规定应该明示消费者”。[2]
;
中国民航总局2004年7月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此后航班延误投诉案例剧增。由航班延误所引起的最为激烈的冲突可能是2004年7月5日凌晨,一航班在首都机场延误后,因旅客对航空公司的补救措施不满,部分旅客未经安检强行冲入隔离区,最终被机场警方以煽动闹事为由拘留而告终。
;
《指导意见》的出台,与此前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对旅客置若罔闻相比,确实是个不小的进步,受到了旅客的普遍欢迎。问题在于《指导意见》过于原则、含糊、抽象,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执行。
;
携程旅行网进行的“航空消费”网上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旅客在挑选航空公司时,主要考虑机票价格、航空服务、公司品牌、航班延误等因素。同样的航线,有六成多旅客更愿意选择外航,其理由是尽管外国航空公司机票并不便宜,但许多旅客主要看重外航更人性化的服务。调查还显示,旅客对航空公司普遍存在的班机延误深恶痛绝,同时也表示了一定的理解,即超过90%的旅客能接受15分钟以内延误,60%的多能忍受飞机“迟到”半小时,能容忍1小时以上延误的不到2%。此外,还有近 10%的旅客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延误。许多消费者已不满足于乘坐飞机所带来的便捷,更把乘坐飞机出行作为享受的一部分。[3]但是,航班延误后,非常糟糕的地面服务以及航空公司对旅客提供的关怀与帮助的缺失,让旅客乘坐飞机出行所欲达成的享受目的成为了泡影。
;
研究航班延误,应当把有责延误与无责延误区别开来。前者是一种违约行为,航空公司就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后者,航空公司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基于合同附随义务,航空公司在不履行该义务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航空公司往往假借航班无责延误,而“把旅客当猴耍”,完全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在以人为本和倡导公司社会责任的今天,研究这一特定问题,是有意义的。
;
二、航班无责延误后的民事义务分析
;
航班因为天气原因、航空管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延误,造成旅客滞留机场,无法按照机票登载的航班时刻出行或者旅行,往往会给旅客方面造成各种各样的或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那么,什么是航班延误?航班延误是否就是“晚点”?航班延误究竟如何界定?是按照推迟起飞的时间还是应当包括航程的远近等因素?目前在我国相关立法上相当不明确。[4]
;
在我国现行法上,航班因为天气原因、航空管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而延误,一方面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5]应构成不可抗力,属于航空公司、地面服务公司、机场免责的范围。对此,本文作者将之定义为“航班无责延误”,按照《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第95条的规定,[6]航空公司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60条[7]的规定,航空公司应负有告知、协助和安抚旅客等附随义务。这些义务,属于航空公司的当然法定义务,有些国际公约中称之为“关怀义务”或者“帮助义务”等。在航空公司将其地面服务[8]委托他人履行的情况下,航班无责延误后的告知、协助和安抚旅客等附随义务,应该根据《地面服务代理合同》[9]或者保障服务合同,[10]由专门的民用航空地面服务公司或者所委托的机场代为履行。
;
不过,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一旦遇到航班无责延误,旅客能够寻求救济或者行使其相关权利的对象,仍然是航空公司,而不是航空公司委托的地面服务代理公司或者机场。从这个意义上说,航班无责延误后,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补救,是航空公司的法定义务。说它是法定义务,是因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依然受我国《合同法》调整,旅客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基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所生的义务,究竟应该属于合同义务,还是属于法定义务,在学理上存在争议。
;
事实上,根据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航班延误后旅客没有相应的救济权利。在立法过程中,《民航法》最初没有任何关于航班延误后旅客权利的条款,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该法时有委员提出,应增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保证飞行安全、航班正常和提供优质服务”的要求,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于是,才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一章中增加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民航法》草案修改稿第95条)[11]对此规定,有些委员提出,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航空运输企业做好服务工作的规定。因此这一条被修改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责,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12]直到最后我国《民航法》通过时,旅客在航班延误后的权利,就剩下了一个推测出来的“知情权”了。
;
有学者认为,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根据国际民航公约,这些权利应当属于旅客法定权利范畴。对此,我国立法者在最初颁行《民航法》时,坚持纵向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与横向的民商法律规范并重、尽可能地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的指导思想,没有明确给予确认。其理由是航空运输工具速度快、风险大和技术要求高,所以应以安全管理为首,强化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13]换句话说,飞行安全比旅客权益更重要,应居于首要地位。
;
本文作者认为,这种将飞行安全与旅客权益对立起来的立法宗旨,并不可取。在立法上将航班延误后旅客权利弱化甚至于剥夺的做法,是不符合国际民航公约的要求的。《1929年华沙公约》第19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14]《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15]第19条(延误)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16]比较这两个航空公约,不难发现,“航空运输中的速度快、风险大和技术要求高”,并没有成为任意免除或者减轻航空公司责任的理由或者根源。这说明我国立法机关的民用航空观念陈旧、保守和落后,表面上是把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定位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但是,却没有界定旅客的权利,尤其是航班延误后的权利,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
事实上,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一张机票——运输合同关系那么简单。航空公司并不修建、经营机场,相关的旅客登机前和下机后的相关服务,并不是航空公司自己直接提供的。于是,一张机票代表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就由三部分构成,即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合同关系、航空公司与机场之间的合同关系、航空公司与地面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等组成。如图1所示。
;
图1 旅客与航空公司的合同关系
;
在图1中,旅客只和航空公司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即合同1。在合同1中,机票假定是旅客从销售公司或者销售代理人手中购得,则销售公司或者销售代理人是受航空公司的委托出售机票。而机票一经售出,一般情况下旅客便与其不再有什么关系了,而这时,旅客与航空公司的合同关系正式确立。航空公司为了顺利履行航空运输合同,就需要登机设施与服务,也需要离开飞机的设施与服务。但是,提供这些设施与服务的,是专业化程度非常强的机场、地面服务公司等。于是,航空公司必须与机场、地面服务公司等签订相关的服务委托或者代理合同。而这些合同,尽管旅客能够享受得到相关内容带来的利益,但是,这些合同却是与旅客无直接关系的合同。履行这些合同,对于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双方来讲,属于合同外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
航班无责延误本身,虽然是一种事件类的法律事实,但是,从航班无责延误事实发生后的那一刻起,旅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就具有了直接行使的外在条件。于是,关怀、安抚和帮助旅客,并按照规定进行旅客食宿安排,办理相关的退票、转签等事务,则是人为的和必须的,是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的一种合同义务,本文作者将此称为“合同履行障碍补救义务”。[17]这种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本身是否有责任,都应该积极履行。鉴于这种义务已经授权给了地面服务公司或者机场一方,在航空公司发生航班无责延误后,地面服务公司、机场必须代替航空公司很好地处理善后事宜。如果旅客受到冷漠对待,引发不应有的冲突和纠纷、矛盾的,航空公司必然要承担全部责任。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