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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我们对法治理念的理解存在高下之分;也许,我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与功能的看法迥异不同。但我相信,我们敬畏法律、珍视公正的灵魂应该是一致的──
论文提要:
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体现司法民主。
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的出现,使司法在解决纠纷、分配正义和稳定社会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并促使其完成在社会变革中的使命,同时又有力地遏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和消除司法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
尤为令人关注的是,被国外形象比喻为“避雷针”的陪审制度,也曾一度行走在或存或废的边缘。
陪审制度的兴衰与强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一制度利弊之间的衡量与取舍,或者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究竟应更加注重其价值追求,还是更加顾忌其负面效应。
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长期以来都存在一定争议,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尴尬。有的国家对陪审制度钟爱有加,而有的则将其扔进了历史垃圾堆。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在同样处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如何管理、运作,专家、学者、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或扬或抑,观点碰撞激烈。本文仅围绕陪审制度在全球的走向、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实意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来作以阐述。由于理论功底的肤浅,理论部分大多拾专家、学者之牙慧,实例部分则穿插部分报摘及自身所作的相关调查、分析。
关键字:人民陪审员制度 价值; 功能
全文共9319字
不穿法袍、不戴国徽,审判席上却与法官并肩而坐;他们不是法官,却能够调阅案宗、参与庭审调查;他们不是法律院校科班出身,却能以特殊的身份、朴素的道德情感维护并促进司法公正。他们,被称为人民陪审员。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经过“改装”重组后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隆重登场。这项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全国各地将有成千上万手持红色合格证书的人民陪审员,出现在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①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步入新一轮改革并付诸实践一年之际,进一步考察陪审制度在全球的历史走向,探讨陪审制度在中国的现实意义、解读其价值与功能,也许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陪审制度的未来—
1、 陪审制度在全球的历史走向
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体现司法民主。纵观人类法制史,可以这样说,无论是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还是在现实世界里,我们都找不到民主没有完善而司法已经独立的例证。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具有一种互为依存、相濡以沫的关系。就司法独立具有防止国家暴政、集团暴政的功能言之,独立的司法呵护着人民民主;就人民民主具有的追求公平、公正的本性来说,它追求、创造并呵护着司法独立——可以这样讲,陪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源自对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对专制和司法擅断的反抗。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随后传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由于其所固有的民主特性与启蒙主义思潮的民主、人权理念不谋而合,因而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们所热情讴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各国普遍确立了陪审制度,并在全球范围内被效仿。②
陪审制度的出现,使司法在解决纠纷、分配正义和稳定社会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并促使其完成在社会变革中的使命,同时又有力地遏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和消除司法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
丹宁勋爵在谈及陪审团的历史功绩时,曾动情地说:“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同胞有罪还是无罪,总是最后由他们来决定。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对英国普通法历史学有专攻的李红海博士也指出,陪审的意义“在于使王室的司法制度得以完善,其合理性提高了王室法庭的威望,使王室法庭在与其他法庭的竞争中更胜一筹。”针对陪审制度日益走向低迷的现状,英国律师协会由此所作的一份调查报告称,陪审制“在本质上是独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任何以改革为借口削弱它的企图都有可能导致陪审团制度的终结。一旦开了先例,对司法独立的额外保护将受到侵害。”③
于西方国家而言,现代陪审制度是对抗封建司法专断的产物,时至今日,它的这一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司法民主、公众智慧、教育民众等已不再是现代陪审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相反,陪审制度的负面效应和内在矛盾却日益放大。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无论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推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都呈现出来某种衰退甚至萎缩的趋势。也可以这样说,陪审制度在这些国家的衰退是必然的历史选择。
在英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于1948年被正式废除,到1993年,仅有千分之七左右的刑事案件审理使用陪审团。在法国,目前仅在重罪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中使用陪审制度。即使在陪审制度运用最为广泛的美国,政界、司法界乃至民间围绕这一制度的辩论也是数十年来一直不断。尤其是美国棒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发生后,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与主流民意截然相反,同时刑事审理和民事赔偿审理中的陪审团又对案件事实认定不一,在美国社会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对陪审团制度的质疑之声更为高涨。
纵观陪审团制度的演变过程,始终充满了矛盾和困惑。一方面,弘扬司法民主、利用公众智慧、提升法制意识始终是陪审制度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也是其优势所在。另一方面,陪审制度也存在着影响诉讼效率、加大诉讼成本等种种缺陷,并难以克服法律理性与公众情绪、专业化与民主化之间的冲突。
似乎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陪审制度的兴衰与强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一制度利弊之间的衡量与取舍,或者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究竟应更加注重其价值追求,还是更加顾忌其负面效应。④
二、陪审制度在中国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明文规定。
“文革十年内乱”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一样,基本上被废除。尽管当时一些造反组织,提出所谓群众专政和群众审判,但实际上是实行白色恐怖,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旨完全是背道而驰的。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开始重建,人民陪审员制度始得以恢复。
多年的实践已经告诉我们,对致力于建设民主法治化国家的中国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必将深刻地影响中国司法的走向,它的意义并不仅限于司法民主化,更在于培育公民的民主政治观。正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指出的“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事务的权力。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仅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权利机关行使选举权、监督权等活动表现出来,而且还包含着公民通过法定的机制参与到具体的政治活动中去。而由于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这种法定机制的一项重要形式。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介入到具体的国家事务管理活动中,实现公民与国家机关的融合。如果说选举权是把公民与国家权力机关进而与“一府两院”连接起来的第一座桥梁,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使公民直接与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经常处于沟通状态的另一座桥梁,这本身就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具体表现。
其次,人民陪审既是公民享有的政治荣誉和政治权能,也是公民表达利益和意志的一个有效渠道。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开放性,不仅意味着担任陪审员成为了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法定权利,而且使人民陪审员具有了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利益和价值标准融入于司法审判活动中。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民主评议机制,发挥着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作用。⑤
三、在现实环境中理性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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