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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运营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有效担保。目前,我国对公司成立采用注册资本制,是根据不同公司形态采取法定资本最低额。本文根据当前我们的经济现状分析,提倡公司注册资本地域化。它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
; 关键词:公司法; 东西部; 地域化; 市场准入; 法定注册资本
; Corporation Legal Registration Capital Regionization
; ——Take new and old “law of corpration”to compare as the angle of view
; Abstract:The corporation capital is the material base of the estab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company,meanwhile it is also protects of the company creditor,s guarantee.At present,the estabishment of corporation in our country use the system of registered capital is adopt the lowest volume legal capital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company shape .Analyze the present economic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this article advocates the corporation registered capital regionization.It is advantageous in promoting our country,s economy,realizing common enrichment,and constructing the harmonious society.
; Key word: law of corporation East-west Regiconization Market access; Leagl registered Capita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为旧《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这次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十二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出了三次修改。修改频率之高,足见《公司法》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修改中对公司准入制度资本要求的规范也是一个热点问题。从新《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的改动,可知公司成立门槛降低。这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大体是相吻合的。但在笔者眼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 一、对新旧《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比较分析
; 注册资本又称法定资本或法定资本金,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或实收股本总额。公司要成立就要有一定的资本,没有资本的公司不可能运营。资本既是公司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对债权人的基本担保,又是股东对于公司享有权益的基础和表现形式①。
; (一)新旧《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
; 旧《公司法》第19条第2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条规定注册资本有最低额限制且是划一的。第22条第3项:公司注册资。这一条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另行规定。此条款规定了不同行业的公司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委会会议决定修改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这是旧《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 新《公司法》第23条第(二)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25条第(三)项:公司注册资本,这条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载明注册资本。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通过新旧《公司法》对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按旧的《公司法》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需要人民币十万元,而新《公司法》规定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人民币三万元。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大大降低成立公司的门槛。这些规定都有利于活跃我国市场经济,适应了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同时也为再就业提供更多的岗位。
; (二)新旧《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比较
; 旧《公司法》第73条第(二)项: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7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界定及对最低额进行了划一规定。同时,第79条第(四)项规定了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这就将注册资本载入公司章程中。
; 新《公司法》第77条第(二)项: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81条第一款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界定,同时规定,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对于投资公司放得更宽松,可5年内缴足。该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在第82条第(四)项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记载注册资本。
; 通过此新旧《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定注册资本金上,新《公司法》规定最少500万元,与旧《公司法》规定的1000万元相比,大大降低了注册公司的资本,为更多的市场主体打开了准入大门。同时,公司法规定了分期缴足注册资本的制度,这大大缩短了成立公司资金的准备时间,使更多的货币在市场中流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未来的几年,我们将会看到公司尤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市场经济的土壤。
; (三)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法定注册资本的规定
; 一人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作为股东而设立的。一人公司在国外早已规定,它是国际上公司形态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当前我们的现实状况下,引入一人公司有非常必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就业都有重大作用。但一人公司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必须通过法律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规范,使它达到我们对一人公司的预期。
; 新《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足。这是基于当前我国自然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诚信度不够,可能对经济交易活动带来风险的原因而采取的预先防范机制。这一规定相对于非一个股东公司来说是严格多了,但是却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 二、公司法法定注册资本的缺陷
;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设立大多采用法定注册资本制。在相关的公司法律中依不同的公司形态规定不同的注册资本,从而在理论上保证公司能正常运营,同时法定注册资本规定了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的底线,为债权人的债权起担保作用。在英国法律虽未规定资本总额的下限,但在英国设立公司必须支付保险金,而保险金的最低数额为500英镑,因而,公司最低资本额至少应为500英镑。事实上大多数公司的实际资本额一般都高于这个数额②。这也说明英国理论上没有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但它交纳保证金,在某种程度上规定公司成立必具备相应的资金,没有保证金将使公司不能成立。法律要求公司成立时,必须有一定的资本。这是一种事先防范的机制。当公司破产时,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就成为公司股东“间接地”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底线。法定资本制度的本意在于“一旦公司破产,可以用最低资本额内的资金偿还债务③。”法律规定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效率。
;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划一的,即由《公司法》统一规定某种公司形态的最低注册资本,公司注册时不得低于这个底线。这样规定束缚了自由平等竞争的活力,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西部差距很大,然而立法者却未考虑到区域差别对法律的要求,未能体现公平公正的理念。1993年6月22日对“《公司法》草案的意见汇报”中有专家提出:“由于各行业经营特点要求不同,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差异很大,法律不宜执行一个标准,也难以分类规定众多标准,建议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适时进行调整。④”可惜的是这种观点没有被采纳,而只是在一些经济特区可允许地方立法灵活处理最低注册资本金。法定资本制度模式下,划一的强制性最低资本额安排⑤,对投资设置了不具正当性的市场投资准入门槛,阻碍了不同风险投资股东对不同行业公司设立的自由商业判断,这一模式是一项投资设立公司成本最高的制度安排。有许多有经济头脑的人,在社会生活中,他们看见某一商机,但苦于自己没有相应的资本去注册公司,从而被法定注册资本阻却而处于无奈的境地,造成社会经济成本的浪费。
; 法律有普适性,同时也有地方性。任何一部法律只重统一性,为了建立统一的法制环境,对某些具体事项作出整齐划一的规定,那么这种法律就忽视了法律的空间性和时间性(即法律的地方性)。法律意识来源于特定的空间区域,在我国它表现在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的差异。法律在时间上意识形态的差异表现为不同区域的人民文化水平的良莠不齐。空间和时间上的法律表象的差异又反作用于法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相辅相成的。我国立法应注重当前的具体国情,依据不同的差异去制定法律,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终建立统一的法治社会。法治是一个实践的事业,它必须关注和回应社会,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在立法上,就应先考虑法的地方性,不然法的成本会很高,不同区域的人会对法律产生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那法的预期将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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