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82|回复: 0

2018比例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之比较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3 22: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比例原则是德国行政法首创的行政法原则,它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都是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但二者仍有不同之处,本文试从二原则的比较入手,阐述我国引进比例原则的必要性。
; 关键词:比例原则; 合理性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 必要性
Comparison between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and the legitimacy principle
; Abstract: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is a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law which was first initiated by German administrative law.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includes three subordinate principles: the property, the essentiality, the proportionality in narrow sense.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and the legitimacy principle are both the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ary power, but these two principle still have some differences. This article aims to explain the necessity of importing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from the beginning point of the comparison of the two principles.
; Key words: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the legitimacy principle; the necessity
;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与渊源
比例原则源于正义的请求,它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仔细进行斟酌,以得到较为合理的结果,防止过分错误的立法与行政决定,尤其是要具体斟酌国家与公民利益在冲突状况下的失衡度,比例原则的内涵具体包括:
; 1、符合宪法
; 比例原则的基本前提是:一项法律文件对公民利益范围的触动,不但在目的上,而且在实现目的的手段上均要符合宪法。
; 2.适当性原则
; 又称妥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面对多种选择,仅得择取可达到所欲求之行政目的之方法而为之。它针对的是行政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客观联系,要求行政行为的手段必须适合于适合于实现行政目的,如果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手段根本不能实现行政目的,则属于违反此项原则。
; 3、必要性原则
; 又称最温和方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面对多种可选择方法,应尽可能选择最少不良作用者。此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需使用对公民利益损害最小的法规来实现国家所追求的目标。
; 4、狭义上的比例原则
; 又称平衡原则,此原则要求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察手段(法律文件也可视为一种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利益最温和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份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使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这就是所谓狭义上的比例原则,也是比例原则的精髓。
;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可以概括为:
; 1、符合法律的目的。
; 任何法律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我国法律授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更好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2、出于正当的动机。
; 所谓正当动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和法律精神。
; 3、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 所谓相关因素是指与所处理事件有内在联系并可以作为作出决定根据的因素;所谓不相关因素,是指与事件本身没有内在的联系而不能作为作出决定根据的因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尤其要考虑法律、法规所明示的或默示的要求考虑因素,不应该考虑与作出决定无关的因素。
; 4、不得任意迟延或不作为。
; 任意迟延或不作为是消极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在某种特定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某种事项必须紧急处理,否则将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故意拖延,一定要等到时限届满之日或等到某种损失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之时再办理,即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5、符合公正法则。
; 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就在于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象作出公正合理的选择和判断,准确的贯彻理发精神,而不是让行政机关在法律留给的空间内随心所欲,任意所为。实施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它本身,而在于实现公正的价值。公正法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1)平等对待,无偏见,不歧视。(2)遵循比例,不失衡。(3)前后一致,不反复无常。(4)信赖保护,不反言。
; 三、比例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之比较
; 1、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
; A、二者都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B、都是随着行政权的逐步扩大,人们为了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张而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C、都是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方面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制约
; 2、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