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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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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2: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摘 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一般的民法教程中没有系统化的阐述,不真正连带责任较之连带责任更为复杂,又加上更为细化和专业化的补充责任,使原本不太成熟的理论显得更加繁杂,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难以把握和准确使用。本文以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概念作为切入点,剖析概念,通过比较分析各自概念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得出不真正连带与补充责任的联系,再用比较的分析方法从立法目的、诉讼主体、责任承担、引发原因、赔偿数额等方面进一步分析二者的差异。以达到全面认识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归责。
;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 随着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在司法判例中日益被人们接受,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我国有关法律对“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已有明确条款规定,可不真正连带责任较之连带责任更为复杂,又加上更为细化和专业化的补充责任,使原本不太成熟的理论显得更加复杂,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难以把握和准确使用。现实的需要呼唤着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理论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以期在司法实务中准确归责。
;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概念剖析
;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 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系德国学者阿铱舍雷率先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①]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消费者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请求赔偿。消费者基于和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关系,销售商应对履行合同存在的瑕疵负有担保义务,造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此享有赔偿请求权。消费者又基于生产商对自己商品未尽相应义务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损,而承担侵权责任享有赔偿请求权。消费者可以选择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行使请求权,而销售者、产家对消费者受损这一结果都负有完全赔偿的责任,只要销售者或者产家任意一人履行了赔偿义务,那么消费者与销售者、产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责任就叫做不真正连带责任。
; 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1)责任主体为多数。责任主体是同一责任人的责任形式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这也是区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一个显著标志。如上例中责任主体有销售者和产家。(2)给付的同一性。同一的给付形成于相同的损害结果,就是各责任人的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后果,无论各责任人的基于什么法律事实,只产生了唯一一个损害结果。如销售者的违约行为和产家所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只造成了消费者受损一个结果,销售者和产家都应为这一结果承担责任。(3)履行的独立性。责任人各自的原因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形成,任意一责任人完成这一给付都会将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如销售者或产家对消费者的损害负有完全赔偿的责任。(4)原因的差异性,各责任人造成同一损害的原因不一样。由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形成了不同的原因,而导致了相同的损害结果。如销售者基于违约,而生产者基于质量问题。(5)损害结果的偶然性。偶然性相对于必然性而言,不同的法律事实本应造成不同的发后果,但在某种特殊的条件下,由不同的原因造成同一的损害纯属于一种巧合。
; (二)补充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 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在直接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的责任时,由间接责任人对不足部分依法给予补充的责任。[②]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中第六条明确了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义务保障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如,某甲在酒店进餐,被某乙伤。某甲既可以要求直接侵权人某乙赔偿责任,但某乙没有能力履行。某甲还可以以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 补充责任是由多数行为人实施不同行为综合而成的责任。补充责任是由不同行为人的行为而引发的,权利人对各责任人的行使请求权以及各责任人之间存在不同的原则。如,上述案例中责任人有某乙和酒店。
; 补充责任是因不同原因造成一个共同的损害的责任。虽然多数行为人依据的法律事实各不相同,引发各法律事实的原因也存在差异。原因的差异主要是指各责任人造成损害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损害结果是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综合的结果。但对同一个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却是唯一的,各责任人均应对这一个相同的结果承担责任。如,因某乙的侵权行为和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造成了某甲的伤害这一结果负有责任。
; 补充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各个责任人均应对损害负担责任,因损害结果形成原因存在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之分,间接原因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在直接原因责任人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或者不能完全满足权利人赔偿请求的情况下,而为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部分进行补充赔偿,以满足权利人的要求,最终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形态。如酒店在某乙不能履行情况下补充承担某乙不能履行的那部分责任。
; 结合补充责任的概念,通过对发生补充责任根本原因的分析,我们对补充责任的特征进行归纳。
; 第一,法定性。由于补充责任引发的原因为侵权行为和法定义务的竞合,侵权行为有着其独特的法定构成要件:主观的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联系,这些为构成侵权行为法定要件,缺少一个要件,将不构成侵权。如某乙的侵权行为。而作为法定义务,其依据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国家干预在在书面上的表现。如酒店基于法律规定对消费者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因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法定义务的法定性,这一特性决定了补充责任在适用条件上比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较严格。
; 第二,有序性。由于补充责任的本质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责任的承担由责任人行为的原因力与损害结果作用力大小决定,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主观的过错的大小。侵权行为作为补充责任的直接原因力,其在主观过错上以及直接侵权人的行为于损害结果的作用力明显大于作为间接原因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不履行行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其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对应。所以权利人在对其损害主张赔偿请求权时,理应首先向直接原因的侵权人主张,但直接侵权人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或者不能满足赔偿请求之后才能向承担补充责任的间接原因责任人请求赔偿。如,某甲先向直接侵权人某乙求偿,再向酒店。
; 基于有序性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三个由同一原因而引申的属性。(1)抗辩性。抗辩性是指间接原因责任人对权利人直接向其主张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有对权利人进行抗辩的权利。因有序性这是一个法定的适用条件,所以权利人只能依直接原因责任人,间接原因责任人这种顺序进行求偿。如,酒店对某甲的直接求偿可以不履行。(2)追偿性。因间接原因责任人履行补充责任使全体的债务归于消灭。补充责任的间接原因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保留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如,酒店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某乙追偿。(3)条件性。因间接原因力的大小跟责任密切相关,这决定间接原因责任人在赔偿数额并不象不真正连带责任那样实行全部的赔偿制,而是根据原因力实施有条件的赔偿。如,酒店所承担是补充责任而非全部责任,即使某乙不能履行,酒店的补充责任也不是全部责任。
;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联系
; 在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概念,各自的特征分析上,在整体上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有了一个总体的把握。要弄清楚不真正连带与补充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间的关系。
;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都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的竞合
;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表现为权利人对各责任人基于不同事实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存在请求权竞合的现象,请求权竞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指权利人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责任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有权选择且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作为其主张的依据。如在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的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只能选择侵权或者违约作为请求事由而主张赔偿请求权。而广义的竞合则是指权利人基于同一事实,分别对不同的责任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有权选择其中之一或者同时选择几个请求权作为其主张的依据。比如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构成的补充责任中,受害人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使请求权或者以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请求赔偿。
; 如上述的两个案例,消费者享有对销售商,生产商请求权,某甲对直接侵权人某乙和酒店均享有请求权。因权利人基于同一的损害结果,对各责任人均享有赔偿请求权,权利人可以选择任意一个责任人实施请求权。二者符合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构成要件,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的竞合。
;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具有理论上同渊性
; 从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演变来看,其都从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得以延伸发展而成,二者在理论上有着共同的依存。笔者从二者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在根源进行分析。
; 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第一,二者都存在主体的多数性,都是多个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第二,二者产生原因基本相同都是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不同债务的竞合;第三,二者的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较连带责任相对独立,都是数个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第四,都具有偶然性。二者造成相同的损害结果,产生相同的责任纯属相关的法律方式发生的巧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其内在根源在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都以连带责任为基础,是在连带责任的基础上的延伸;二者产生的背景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无法很好解决的现实问题。故其在理论上具有同渊性。
; (三)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殊形式
;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理论上的同渊性,决定着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脉依存,其必然在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上有所体现,这就决定二者的特殊关系。
; 首先,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发生的原因上都是侵权行为与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不履行之间的组合,补充责任在不真正责任的类型中都能找到相同的原形。如因学校不尽责,而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形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与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构成竞合的补充责任。
; 其次,从承担责任的方式上看,不真正连带责任为一债务人承担债务后其他的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而补充责任则为以直接加害人为主,间接加害人为补充的的责任承担方式。间接责任人享有类先行抗辩的权利,就是在受害人没有向直接加害人行使请求权而直接以间接加害人为被告进行诉讼,间接加害人可以对受害人这种行为以自己不是直接加害人这一法定事由进行抗辩。在适用补充责任归责时,由于补充责任的法定性,对受害人的在选择被请求权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中不存在的问题。
; 再次,从对内效力方面看,补充责任还存在一种追偿权,是指间接加害人在承担责任后,直接加害人的责任并没有因此归结于消灭,间接加害人保留了对第三人的追偿权,这较之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人承担责任后债务归结于消灭不同,也不是连带责任中基于共同原因的基础,责任人对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向其他人追偿。如酒店在承担对某甲的补充责任时也只是基于自己的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个范围承担补充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 结合这三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补充责任在受害人请求权的选择上范围比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受害人所选择的范围要更狭隘,且在内部之间的追偿问题上补充责任的内涵得以扩展,外延缩小,补充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上的细化,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下位概念。
;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差异
;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二者都属于广义请求权的竞合,依存着共同的理论渊源,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但并不是说二者就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通用,二者毕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性,各自独立的理论,有其存在的司法实践基础。为了更好的全面地认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下面着重对二者的差异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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