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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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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2: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是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本文试图从新的研究视角切入,引进法权分析的方法来重新阐述税权的概念;从分析法权关系入手解析税权要素的二元构成;并通过对税权来源的探索,归结从自然权利到人民主权和人权、再到法权,最后到税权即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逻辑线索。
【关键词】人民主权 人权 法权 税权
【正文】
  (二)税权构成要素的法权分析方法
   通过分析,我们确定了税权在法权体系中的坐标位置。而对复合成税权的诸要素,还有待于运用法权分析的方法,类型化其逻辑构成,从而为研究税权的根据提供科学、合理的分析路径和模式。
  1.税权构成要素的属性分析
  税权关系的内容既涉及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又有权利和权利的关系以及权力和权力的关系。以法权的分析方法检讨税权的体系,可以发现其中充满了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各自内部对立统一,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化的税法现象。但从逻辑本源上考察,税权作为法权的一个子系统,财权的组成部分,它也是由税法上的法定权力和法定权利构成的。
  税法上的法定权力,就是税法上承认和保护的各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可简称为税收权力。从税权关系角度划分,可抽象出国家和国民两类权力主体,税收权力就可类型化为国家的税收权力和国民的税收权力。在税权体系的树状结构中,国家的税收权力指国家的征税权,可以具体分为国家的税收立法权和国家的税收执法权;国民的税收权力指全体国民作为整体所享有的对税收的同意权。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都是指权力,是属于法定权力的范畴。
  税法上的法定权利,就是税法上承认和保护的各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简称为税收权利。从税权关系角度划分,可抽象出国家和国民两类权利主体,税收权利就可类型化为国家的税收权利和国民的税收权利。在税权体系的树状结构中,国家的税收权利指国家的税收债权,它是国家对国民的税款请求权,这在税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比较明确的反映;国民的税收权利指全体国民作为个体在这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基于税法的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一般也通称为纳税人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都是指权利,是属于法定权利的范畴。
   2.税权构成要素的权属来源解析
  前文对税权的构成要素,按照其权属构成,沿着法权分析的思路可以将其归结为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而按照法权二元分析方法和两权分离理论,从税权的归属主体直接解析,就可把税权分化为国家的税权和国民的税权,因为这正好体现了法权作为权利与权力统一体的复合特征。
  国家的税权包括国家征税权和国家税收债权,前者是国家的税收权力,后者是国家的税收权利。在第二层次的国家税权子系统内,国家征税权与国家税收债权是有机的统一体,前者是税权实现的手段,后者是税权实现的目的。在第三层次的国家税权子系统中,国家征税权按照权力分解理论,可以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这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它们之间相互分立、彼此制衡;国家的税收债权,可以依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将其理解为国家对纳税人的税收之债的请求权。从权属来源考察上,国家的税权国来源于国家的财权,再往前可以一直上溯到国家的法权。
  在现代国家,国家税权的权属构成,也合乎法权分析的理论。根据现在税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税收法律关系分层理论,可以用宪法关系、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税收程序法律关系来阐释其基本构成。[10]而根据法权分析的方法,对国家税权的主体来说,它不仅是在宪法关系层面享有政治权力的主体、又是在税收实体关系层面享有税收债权的主体、还是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中享有税收行政权力的主体。可见,国家税权本身既有税收权利的要素、又有税收权力的要素。但在应然层面,我们要一步追索这种权属构成的逻辑来源和正当性。
  国民的税权包括在宪政层面国民的税收权力和在法律层面国民的税收权利。国民的税收权利与国民的税收权力也是有机的统一在一起的。在第二层次的国民税权子系统内,因循契约论的学说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国民的税收权力可归结为国民对税收的同意权,国民的税收权利可分具体化为纳税人的各项基本权利。从权属来源考察上,国民的税权国来源于国民的财权,再往前可以一直上溯到国民的法权。
  从法权分析方法入手,沿着两权分离的思路,在研究税权内部的权属构成时,既重视征税主体的税权考察,又重视纳税主体的税权考察,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客观的。从逻辑上,国民税权的存在基于法权分析研究范式的确定,即税权是税法上的主体享有的权力和权利,在此税法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税收宪法,也包括税收法律。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考虑,国民享有广泛的税权在现代国家是不争的事实。基于法权分析的方法,国民的税权也既有税收权力的要素,又有税收权利的要素,而对其合法性来源的。
  在税权系统内,存在着税收权力同税收权利的矛盾统一、多重博弈。如国家征税权与国民的税收权力之间,国家税收债权与国民的税收权利之间,税收立法权与国民同意权之间,税收执法权与纳税人各项权利之间莫不如是。求根溯源,这都是来源于法权内部的法定权力与法定权利的之间矛盾斗争。
  
  三、税权来源的二元结构分析
  从前文对税权的结构分析可知,税权是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的复合结构,是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的统一体。这样的逻辑构成不单单是源于法权分析的方法,更得益于税权内部各子系统也确实存在这样的内在权属结构。从两权分离的结构模型出发,税权可以从主体上界分出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基于法权分析的视角和税权内部的实然考察,可以发现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内部构成也都是存在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的矛盾斗争。下文将对权利和权力来源进行理论诠释,并落实到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层面,对它们具体的税收权利、税收权力的正当性进行科学阐释。
  (一)国家税权的根据
  1.国家税收权力的根据
   国家税收权力的根据,可以从国家征税权上溯到国家主权,再从国家主权上溯到人民主权两方面进行考察。
  基于国家主权的根据理论,具体的、可控制的国家主权来源于抽象的、不可分割和转让的人民主权,这样,我们就得出这样一个逻辑链条:人民主权---国家政治权力(国家主权)---国家征税权。
  国家税权中的税收权力要素,不管是在宪法关系的政治层面还是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行政层面,基于理论抽象的需要,都可以统一归结为国家征税权。根据现代国家的主权理论,国家征税权属于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或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
  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政治思想最早发端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人民主权或称‘主权在民’,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英语中称之为‘popular sovereignty,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其意指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国家是人民的共同体,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11]人民主权即人类政治合法性并不来自于超自然的力量,而恰恰来自政治统治的对象——人民本身。
  洛克从人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的方法,卢梭从人民集体形成“公意”的方法,分别为人类社会的“人民主权”设计了世俗的运行方式。主权分为抽象性与具体性两类,但抽象的人民主权并非不对具体的国家主权不起作用;相反,任何一个合法的国家主权时刻都受到抽象的人民主权的根本性制约。从这个角度可以说,主权从抽象性的人民主权出发,再到具体性的国家主权,最终还必然要回归到抽象性的人民主权本位。人民主权的抽象性与国家主权的具体性,人民主权的不可控制性与国家主权的可控制性,这些都是政治文明形成与运行的重要因素。现在则主要从主权的基础性作用入手,来分析政治文明与宪政两者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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