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一)
返回列表
查看:
309
|
回复:
0
2018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一)
[复制链接]
3441677
3441677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3 22: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摘要】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是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本文试图从新的研究视角切入,引进法权分析的方法来重新阐述税权的概念;从分析法权关系入手解析税权要素的二元构成;并通过对税权来源的探索,归结从自然权利到人民主权和人权、再到法权,最后到税权即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逻辑线索。
【关键词】人民主权 人权 法权 税权
【正文】
“税权”这个概念产生伊始,学界即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对其研究现已渐趋广泛和深入。总的来看,有广狭二义。狭义的税权是指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延伸,认为税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来自人民的授权,是国家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和依靠。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职能、权限的划分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使税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税权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1]广义的税权是将之看作权力与权利的统一,将税权概括为以下几层含义:税权属于法律概念,税法是公法,税权属于公权;税权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力或权利,是权力与权利的合一或统一;税权通常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法律上的义务对等;与税权相关联的概念主要有:所有权、财产权、债权、请求权等。[2]
可见,狭义的税权是直接被理解为税收权力,并看作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延伸。但这种观点既不能说明同样以国家为享有主体的税收债权的归属,也不能确立因履行税收债务而享有一系列纳税人权利的另一方主体的对等地位。 广义的税权虽然能理解为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的统一,但是对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两个概念未作界分或混乱使用。在把税法看作公法,把税权理解为公权的思维抽象上,既不能解释税收权利的性质问题,也不能说明税收权力的不同享有主体。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征税主体,又包括纳税主体,它们都是税收权利的主体,征税主体享有的是税收债权、纳税主体享有的是纳税人权利;同时它们又都是税收权力的主体,征税主体享有的是国家征税权,纳税主体作为整体享有的是税收同意权。假如仅仅把税权理解为公权,其实仅仅强调了征税主体一方的权力内容和纳税主体的税收权利的存在,对其它内容则都视而不见。
一、税权研究中法权分析方法的引入
以往税权论者之所以陷入概念纷争,在研究方法上值得检讨,即没有采用抽象的思维方法。以往的广义税权论者的研究起点虽然形式上也是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但由于没有合乎逻辑的思维范式,使得“权利和权力”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研究出发点的逻辑地位,因而也就谈不上以什么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有鉴于此,在税权研究中移植法权分析的方法,实属必要。
(一)对法权分析方法的归纳
1.研究法权关系的思路和意义
借鉴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所谓法权,就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它以某一社会或国家中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物质承担者,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律权利和权力。[3]因为法的本质可以通过考察权力、权利统一体背后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属性的方式加以把握。作为概念,法权是一个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社会的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法律权力和法律权利之总和或统一体。
法权的观点将权利和权力看作最重要的法现象,以权利和权力为核心确定法学的对象和范围,而非像主流法理学那样视权利和义务为最重要的法现象,并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确定法学的对象和范围。该观点认为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是权利与权利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在内容上涵盖不了社会生活中更为普遍、更具有全局意义的权利——权力关系,也涵盖不了与其同样重要、处在同一层面的权力——权力关系。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权利与义务、税收权力与责任是双向的。主体在享受税收权利或税收权力的同时,负有对另一方的义务或责任,反之,另一方亦然。故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研究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的关系比研究税收权利与义务、税收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更直接、更透彻、更简明,这也正是引入法权分析方法的意义所在。
具体来讲,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存在征税主体即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即纳税人这两方税权主体。在这个税权关系中,税务机关享有税收征管权这种税收权力,同时负有依法征税的责任;纳税人享有税法规定的各项纳税人权利,同时负有诚实纳税的义务。此时,税收征管权这种税收权力的对应物是依法征税的责任、相反物是纳税人无资格享有这样的权力;纳税人权利的对应物是诚实纳税的义务、相反物是征税机关无权干涉这种权利。在这个税权关系中,不难发现,税务机关所享有的权力与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既不是对应物、也不是相反物。而直接起主导作用的是税收征管权和纳税人权利。当税收权力出现滥用和失衡时,则纳税人有权救济或制约税收权力,这正是运用法权分析的方法归集税权的概念和体系的意义所在。
2.关于法权分析方法
所谓法权分析方法,是指能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法律现实连接起来的比较适当的中介和桥梁,它实际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方法的法学表现。这种方法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为哲学方法论;确认以权利和权力为内容的各种“权”为法现象世界中的最基本的现象,解析它们与非法定权利或权力以及与利益、财产的确切联系、它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和它们各自内部的关系;在两个层次上从权利和权力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本质属性,用一个词来标志这个权利权力统一体并纪录其两层次的内在属性,即法定社会整体利益和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形成法权概念;以法权概念为起点,向具体概念上升,形成以法权概念为核心范畴;以这个基本范畴为起点向更为具体的概念上升,形成法学的普通范畴,从而构成法学的范畴体系;运用新的范畴体系尤其是其中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以权利和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权利和权力各自内部对立统一,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化的角度解释全部法现象,最终形成既能对法律现实进行深入理论阐释,又具有实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完整理论体系。
法权分析方法赖以生存的认识论基础,主要是黑格尔首创、马克思加以唯物化改造的抽象思维法则。这种思维法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某种标志客观现实的完整的表象中抽象出简单的规定,通常称为抽象法;二是把抽象的规则上升到思维具体即理性具体,通常称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以权利、权力为核心的范畴同以法权为核心的范畴是有实质性区别的。通过比较,我们能较清楚地看到这些差别。
法权分析论者的进路是:完整的表象→抽象规定→思维具体。在这里,处于法学研究起点的“权”和作为其基本存在形态的权利和权力是被作为抽象的对象看待的,因为它们只是反映现实具体的完整表象,只体现感性认识,有待于向认识的知性阶段上升,有待于形成抽象规定;它们作为研究的起点,其理论地位正如马克思《资本论》中有待于从中抽象出本质一般的商品;在这里,“权”或权利和权力的学理定位符合抽象思维法则对于研究起点的一切要求。
在不赞成法权分析方法的学者看来,研究起点虽然形式上也是权利和权力,但由于没有合乎逻辑的思维程序,使得“权利和权力”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研究出发点的逻辑地位,因而也就谈不上以什么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因为,按这些学者的设想,客观上只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思维进路:一是将“权利和权力”作为感性具体的完整表象,那么它们的逻辑行程就是完整的表象→思维具体;二是将“权利和权力”作为抽象规定(抽象概念),那么它们的逻辑行程就是抽象规定→思维具体。而根据抽象思维法则,第一种思维道路根本就行不通;第二种思维道路只适合于叙述的程序,不符合研究的要求,因为研究的过程不应该从抽象出发。
(二)税权之法权分析的合理性
法律生活的现实表明,权利与权力的矛盾是法权关系中最基本的矛盾,主导着其他矛盾的发展变化。在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这三种矛盾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中,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起主导作用,如公民等社会个体与国家的矛盾,它直接决定法权关系的性质。笔者认为,公民作为个体享有权利,但同时又是主权者的构成分子,可以依法参与主权权力的行使。因此,全体公民整体性地行使政治权利时这些政治权利可以转化为政治权力,国民的税收权力即国民的同意权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的讨论;同理,国家作为国家主权的代表享有权力,但同时作为国有财产权的代表还享有权利,国家的税收权利即国家的税收债权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的理解。我们并不赞同那种“国家只是权力主体、公民仅能作权利主体”的观点。
在本文所述的税权关系中,同样存在上述三类矛盾,且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的矛盾构成了税权关系的主要矛盾,它决定税权的性质和内容。有鉴于此,用法权分析的方法,研究税权关系不仅具有现实上的可行性,而且具有合理性。
1.税权概念的法权解释
法的本质可以通过考察权力权利统一体背后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属性的方式加以把握,税法作为“财产法”和“侵权法”[4],对它本质的把握正好契合这条路径。在此,权力权利统一体由税法承认和保障的各种“权”构成,表现为税法确定之权,本文把它定名为“税权”。作为概念,税权是一个反映税法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税法上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之总和或统一体。它是税法学中的一个上位概念、研究范式和学术范畴。我们之所以这样抽象税权的概念,是基于上文法权分析方法的导入和税法领域权利与权力统一体存在的现实性。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