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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略论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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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1: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本文剖析我国保护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现状,认为创新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由于传统文化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使创新法律体系存在不足;分析了造成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的多方面原因,提出除了法律环境外,还包括研发能力差、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等因素;总结了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其他国家或地区建设企业创新法律体系中可供借鉴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宜立足现有法律法规,完善科技进步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完善竞争法、金融法、税法、政府采购法、环境法、劳动法以形成有利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外部法律环境,迫使企业放弃传统生产经营方式,走向自主创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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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市场经济;生产方式;企业管理;自主创新;法律制度
; 只有创新,才有出路,才有发展前景。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不竭动力。“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企业的自主创新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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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自主创新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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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已初步形成创新法律体系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内容涉及科技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等与鼓励创新有关的若干法律法规,主要有鼓励科学与技术发明创造,从《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科学和社会事业,普及科学与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形成了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20世纪70年代末着手制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到20世纪80年代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相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激励企业和个人自主创新的积极性;重视创新人才的培养、发展教育,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这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创新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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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国创新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
; 由于立法工作的不完善,很多与创新主要法律相配套的规则、条例和规定都没有出台。我国的科技进步法已不能适应国家的发展和自主创新活动的要求,缺少与技术相关的法律体系,缺少促进国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体现鼓励技术创新的原则或不能适应技术创新的要求,如竞争法没有为企业的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金融法缺少对高技术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税法没有体现国家对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政府采购法没有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企业的支持和引导,环境法更是缺乏激励企业创新的相关规定等。在一些重要的方面还存在法律的缺失,如反垄断法、保护商业秘密法等处于缺位状态。
; 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的法律多“指令”少“自主”。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附属物,实质上是一个生产车间。与此相适应,这个时期的法律多体现国家的意志和指令,国家配置社会资源,国家安排企业的发展方向、投资建设,企业没有自主发展的能力,法律没有为企业提供自主发展的条件。依据三权分立的学说,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是国家最重要的三项权利,这三种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保证了国家权力结构的稳定。在我国,行政权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位,行政权力的异常强大甚至干扰了其他两项权利的正常运行,表现在法律为行政权力的广泛介入,法律的管制色彩浓厚。立法本应反映广大立法者的意志而由于行政权力的过分干预,我国的法律不论公法还是私法都带有行政命令的色彩。据学者统计,我国原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一章”共设56个条文,条文中出现“应当”43处,“必须”11处,“不得”17处,“严禁”1处,出现“可以”13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一章”,共44个条文,“应当”为23处,“必须”3处,“不得”16处,“可以”仅为12处。 其管制之严可见一斑。诸如此类的立法在我国不胜枚举。法律在行政权力的指引下,为企业设定了许多条条框框,企业无法自主创新,也不敢越雷池半步。再探究法律缺乏创新的深层次文化根源,儒家的“中庸”学说难逃诘难。“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庸”,即平常的意思。 [其管制之严可见一斑。诸如此类的立法在我国不胜枚举。法律在行政权力的指引下,为企业设定了许多条条框框,企业无法自主创新,也不敢越雷池半步。再探究法律缺乏创新的深层次文化根源,儒家的“中庸”学说难逃诘难。“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庸”,即平常的意思。]中庸的文化思想源远流长并且自古便被视为一种美德,体现于日常的法律人伦和社会生活之中。我们受儒家思想的熏陶长达几千年,中庸思想也已是根深蒂固,从立法者到执法者再到企业的经营者都乐于固守成规、创新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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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之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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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法律环境外,还有研发能力差、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对这些原因的分析也有助于对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这个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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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主研发能力差
; 企业的研发能力对于企业自主创新来说至关重要。一个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谋求新的大发展,其自身强大的研发能力是根本。只有具备强大的研发能力才能拥有创造力,企业也才能实现不断的自我革新,从而保持强劲势头。可以说企业研发能力的强弱决定着其自主创新能力的高低。我国企业之所以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其内在原因便正是企业研发能力比较差。
; 我国的大部分企业都缺乏独立自主的研发能力,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仅仅是单纯性的生产型组织,不注重对产品及生产技术的创新性研发,而一味单纯性地重复生产现有产品,坐吃山空,直至新的产品或新的技术被他人开发出来后面对产品被淘汰、企业破产的结局。有些相对技术先进的企业,也是更习惯于依赖对国外技术的引进,而不选择提高自己研发能力。
; 衡量一个企业的研发能力可以从是否设有研发部门、研发人员配备状况如何和研发经费投入多少三个方面来判断。总的来讲,设有研发部门、研发人员齐全、研发经费充足的企业,其研发能力要强于没有设立研发部门、研发人员配备量少、研发经费投入不足的企业,相应的,其自主创新能力也要高于后者。那么,我国企业在这三方面的状况如何呢?
; 从研发部门的设立状况来看,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设立自身独立的研发部门,在设立了研发部门的企业当中又有一些企业的研发部门也只是一个门面装潢而已,只有少量的研究人员而构不成一种研究力量。从企业的研发人员配备来看,我国企业也显得十分单薄。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的缩写,意为“研究与开发”亦即“研发”)活动人员占国内RD活动人员的比例均在50%以上,日本是69.2%、瑞典为67.0%、德国61.0%、英国为60.7%、加拿大为54.8%、法国为50.7%,而我国却只有41.1%,企业RD活动人员占国家RD活动人员的41.1% 。研发人员的数量规模是企业强大研发能力形成的一大要素,企业研发人员数量的不足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研发力量和能力。我国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仍未形成,在产学研的结合中企业基本处于从属地位,在发达国家80%的科研工作是在大企业中完成的,但我国企业研发机构数量较少,研发能力不足,2001年我国大中型企业有研发机构的仅占25%,有研发活动的仅占30%。全国192家中央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只占总数的2.5%,高级工程师仅占工人队伍的0.16%,并且每年都有大量的人才外流和流失 [。研发人员的数量规模是企业强大研发能力形成的一大要素,企业研发人员数量的不足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研发力量和能力。我国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仍未形成,在产学研的结合中企业基本处于从属地位,在发达国家80%的科研工作是在大企业中完成的,但我国企业研发机构数量较少,研发能力不足,2001年我国大中型企业有研发机构的仅占25%,有研发活动的仅占30%。全国192家中央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只占总数的2.5%,高级工程师仅占工人队伍的0.16%,并且每年都有大量的人才外流和流失]。这些因素从内部阻碍企业形成为创新主体。从研发经费投入来看,我国企业则更显短缺。国家对研发的经费投入总量不大,据统计资料显示,1997年我国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64%,而美国、日本、德国、法国、韩国分别为2.71%、2.92%、2.31%、2.23%、2.89%,均远远高于我国。1997年我国企业所得到的研发经费占整个国家RD经费的44.8%,而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瑞典分别为74.4%、72.7%、67.2%、65.2%、61.6%、63.3%、74.9% [。这些因素从内部阻碍企业形成为创新主体。从研发经费投入来看,我国企业则更显短缺。国家对研发的经费投入总量不大,据统计资料显示,1997年我国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64%,而美国、日本、德国、法国、韩国分别为2.71%、2.92%、2.31%、2.23%、2.89%,均远远高于我国。1997年我国企业所得到的研发经费占整个国家RD经费的44.8%,而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瑞典分别为74.4%、72.7%、67.2%、65.2%、61.6%、63.3%、74.9%],可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的研发经费获得比例还是很低的。在我国原本就不多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中,有相当一大部分是拨给了国有大型企业使用,大多数中小企业是没有机会获得国家研发经费资助的,其研发资金基本上是企业自己承担,而这些企业往往无力投入或者基于研发风险、经济实力等因素的考虑不重视对研发的资金投入。我国大中型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足1%,而国外大企业科研和开发投入一般占销售收入的5%-10%。经费不足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一个普遍问题。
;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不仅是企业自身的条件决定的,还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很多领域都可以称得上“制造大国”,可是能够真正问鼎“创造大国”的行业却是屈指可数。我国发明专利权中3/4为外国人所拥有,申请专利最多的十家电子信息企业5年申请专利之和仅相当于美国IBM公司1年申请的专利数量。有不少企业存在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如我国虽已成为PC机的生产和消费大国,但CPU芯片和操作系统这两大核心技术却掌握在Intel和微软手里。在医药生物技术领域,几乎所有药物技术的专利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里,他们赚取高额利润而我国的生产商利润极低。究其原因,还是企业对创新技术投入的研发经费严重不足。我国大中型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已销售收入的比例多年来一直在0.7%以下徘徊,2002年为0.8%,而主要发达国家已达到2.5%—4%。并且,我国企业对引进轻消化吸收再创新也重视不足,据调查,引进同等的技术设备,我国用于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费用只及日韩德的0.7%。
; 企业研发机构的设立缺乏、研发人员配备单薄以及研发经费短缺,决定了我国企业研发能力差的现状,而企业研发能力的低弱则又直接削弱了企业的创新能力,致使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力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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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
; 我国企业传统的粗放生产经营方式,也使企业自主创新的利益驱动力不强。追求利润是企业的天然本性,但我国企业在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时,受我国传统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影响,多是采取一种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即以大量的资源和劳动力投入来换取利益产出,不注重对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我国单位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以上,能源利用率只有34%左右,比国外先进水平低十多个百分点;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仅30-50%,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20个百分点。” 这与我国国情密切相关,我国资源相对还比较丰富,资源价格相对还比较低,同时我国人口多,劳动力极其丰富并且价格低廉,加上我国资源保护立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还不是很到位,使得资源和劳动力的利用成本很低,这直接导致了大多数企业更愿意选择以资源和劳动力大量投入的方式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不选择通过研究开发来进行生产技术的创新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在企业看来,与耗时、耗财、风险又大的研发创新相比,资源和劳动力投入量的增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要直接的多、容易的多,而且无需承担风险、十分划算,这种原始方法对企业更具诱惑力与利益驱动力。于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便自然而然地选择了成本小、见效快、无风险的加大资源劳力投入量的原始方法来实现利润的更大产出。由于企业只要加大资源劳力的投入量便可获得更多利润而不会面临生存危机,当然也就产生不了自主创新的内在需求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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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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