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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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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1: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问题一直广受关注,世界各国无不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我国在实践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视角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笔者拟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结合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及矫正具体做法,探索我国现阶段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相关构想。;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司法理念及分析;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制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1]。剥夺犯罪人享有的某些权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的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却不是刑罚的目的,我国刑罚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
  从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案例来看,生理年龄与心理年龄的不成熟导致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不强,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使得他们在面对社会各种诱惑时不知所措,而这些生理和心理上的特征是不能单靠法律的强制而予以改变的。所以,刑法界普遍认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结合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适用特殊的刑罚制度。从我国施行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为方针,采用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色的审判方式,并建立起家庭、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形成的三位一体的防护体系,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二)国外未成年犯罪刑罚制度的基本概况;
  在英、美、日等国,人们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刑事法治问题,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的刑事政策问题。1899年美国率先制定了少年法,确立了少年法院审判制度。按照少年法的规定,对于少年犯即使认定其有罪,一般也不处以刑罚,一般交付保护观察人员予以教育、委托环境良好的家长教养、送入特设的教育机构、责成家长教养,恶性较深者交付特定的感化机关加以矫正教育,即使在非处刑不可的情况下,对少年犯的配刑也有别于成年犯,通常不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英国法学家莫里森认为监禁会将一个天真的少年犯罪人变成一个顽固的、习惯性的犯罪人,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使用监禁,监禁机构不可能交给少年犯罪人在自由社会中所需要的行为方式[3]。在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增长的今天,日本政府认为国家如同公民的父亲应对孩子负养护教育之责,形成了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矫正和保护观察制度[4]。;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现状的分析;
  我国对未成年罪犯在处理上经历了一个从打击到挽救的转变过程,完成从单一审判方式向多方位、多角度建立“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帮教体系的过渡,绝大多数服刑人员由自卑、消沉、缺乏信心转变为服法、向上、自信,在思想、认知、行为等方面发生了较明显地变化,重新违法犯罪率很低[5]。这是一个巨大的成功,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在我国,现阶段普遍施行的“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罪犯防治体系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这个体系没有相关的法律制约,导致该体系中的三个关键点在发挥作用时没有明确的职责和制约,也没有细致的规则指导,更没有一个完整的执行体系及保障,当其中一方放弃自己职责时就使这种体系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了。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职责确定、体系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体系,并将其置于法律调整的框架内。;
  二、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及矫正的成功经验;
  (一)澳大利亚的青少年司法制度;
  澳大利亚学者毕利威积极倡导复和司法和羞耻再建的理论,强调给犯事人和受害人调和的机制,双方在协调者的协助下,找出一个最适当的方法解决问题,使青少年罪犯在被尊重的环境下,明白其行为不被社会接纳的原因和对受害人的伤害,让犯人有机会向受害者做出补偿[6]。;
  格力蕾特殊教育中心是一个挂着“有花草出售”牌的园艺工场,主流学校拒收的问题少年是该中心的接收对象,适当的劳动使孩子们找到了自己的新感觉。澳大利亚的儿童法庭布局像我国的圆桌审判一样,法官在听取了法律援助组织、社区与家庭服务机构、青少年司法署等的建议后,会做出:一是判处监禁,二是判令提供社区服务,三是判处罚金或令其接受特殊教育。堪培拉还有一个由警察主持的“改过会”,警察将所有涉案当事人找来开一个恳谈会,让违法少年叙述自己犯错的过程及对他人的侵害后果,再听受害人等陈述令其痛苦的遭遇,在双方间架起沟通的桥梁,真诚交流后大家心平气和地讨论着怎样处罚和矫正违法者,怎样补偿受害人等。这样做,往往会一举多得[7]。;
  (二)我国香港地区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制度;
  我国香港地区将未成年罪犯的矫正主要交由社区完成,在矫正时注意对未成年罪犯的感化,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能力培训,帮助其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
香港推出了“社区为本”的自新计划,包括“感化令”、“社会服务令”和“社区志愿服务计划”。感化令采用了是非控制、惩罚或监视的诱导方法,接受感化主任为期一年的监管,定期进行家访和面谈。感化主任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处理个人或家庭问题,充分运用社区资源协助当事人解决居住、就业、医疗、学习、职业训练等问题[8]。社会服务令则是为14周岁以上的犯有可判监禁刑的罪犯规定的须从事对社会有益无害的工作来代替监管。它本着“自信”、“建设性”和“补偿”的目标原则,要求罪犯做一定时间的无薪工作,给罪犯一个贡献社会的机会[9]。社区志愿服务计划以接受感化的青少年为对象,由感化主任将犯罪青少年转介到有关社区支援中心参加短时间的密集小组活动,使其接受不同内容的训练,增加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技巧和能力,并获得改善自我形象、树立信心的机会。;
  (三)我国大陆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相关尝试;
  1、青岛市实行“红黄绿”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警机制。该机制以“预防为主,防患未然”为初衷,是通过建立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成长评估体系,以青少年日常行为表现所折射出的可能走向违法犯罪的威胁性程度为判别依据,将社区青少年大致化分为“红”、“黄”、“绿”三大群体。该机制的主旨在于建立一支专业化、分工明确的帮教小组,针对三种群体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灵活多样的预防教育和帮教措施。;
  2、广州市社会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金不换工程。以教育、感化、挽救迷途少年为主旨的羊城“金不换”工程,其审判方式符合少年身心特点,如缓刑帮教制度,规定在判决生效后,法庭指派2名陪审员跟踪帮教,并将少年的表现写成书面报告呈报主审法官。法官、陪审员与少年犯的家庭、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学校等帮教小组须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回访考察,帮助其解决上学、就业困难。“金不换”工程还开通了“羊城青年热线”,由法官、团委干部、资深律师、心理学家等当场解答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和法律疑惑。;
  3、首创暂缓起诉制度和暂缓判决制度。2002年3月,南京市某检察院对中学学生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审查起诉,考虑到这些学生平时表现尚可,若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们将面临失学。最终,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为3个月,在此期限他们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12月,重庆市某法院对4名被指控犯抢劫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宣读了《暂缓判决决定书》。4名被告人获得了3个月的考察机会,如果在此期间表现良好,4人可获大幅减刑,甚至可以“定罪免处”。;
  4、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施办法。此办法以激励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10],对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罪人,由原审人民法院对其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不致再犯新罪等指标进行考核,法院审查通过后,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此时,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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