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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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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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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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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就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法律依据、网络音乐现状、原创音乐、网络文化经营模式、网民模仿等七个方面以及面临的问题作简要的论述,以大家学习、探讨之交流 . 关键词:网络音乐; 市场准入制; 审查制; 网民模仿
一、出台《意见》之依据:(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其中第193 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和第194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由文化部执行。
2、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根据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2003年7月1日。 )
第六条规定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网站必须报文化部审批,非经营性网站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3、《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二、网络音乐的现状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和上网计算机数量均位居世界第二位。我国网络音乐发展更为迅猛,据统计,2005年中国网络音乐市场规模为27.8亿元,比上年增长61%,2006年增长速度超过50%.用户群也十分巨大,其普及率远远超过了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服务。(2)在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因其借助于网络的免费与便捷,同时更加扩大了它的群体,而这些扩大的群体也同样是因此而得到了一种更加随心所欲,产生了大批的网络歌手,深受喜爱的庞龙《两只蝴蝶》、胡杨林《香水有毒》,也出现一些有伤大雅的对口型“后舍男生”,恶搞李宇春,恶搞《吉祥三宝》。起初传统唱片工业内更多的公司对网络音乐持的是不屑一顾的态度,只是当他们发现网络音乐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后,才开始纷纷跳入网络音乐的洪流,不乏有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不顾。网络音乐网站如春笋般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产生了“黑猫”和“白猫”,那能否不管网络音乐还是传统唱片公司的音乐,不管网络音乐好坏,只要能抓老鼠的就是好猫,只要观众喜欢,何必在乎和针对这只猫的出身地、网络文明呢?文化部于2006年5月开展了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网络音乐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两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是不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二是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从事进口网络音乐节目经营活动的。效果甚微,目前,我国网络音乐市场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侵权盗版、非法链接、非法上传和下载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一些单位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甚至在少数网络音乐作品中出现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3)在刚刚过去的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中国由此正式加入这两个条约。这意味着中国将着力提升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也意味着如何有效保护版权所有者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已经成为中国版权保护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网络音乐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影响中国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将使传统出版业、音像录制业、影视业和软件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压力。
三、提出网络音乐的概念
网络音乐是指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或者无线方式的传播,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它通过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这里的“网络”已将三网(电信、计算机、广播电视网)合一,网络被赋予了更新、更广的含义。网络音乐是网络产业与音乐产业、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和跨越发展的产物,为传统音乐企业的转型和数字娱乐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机遇和挑战。
四、 针对原创音乐的态度更加明确,也面临困难。
文化部这次把鼓励扶持民族原创,努力打造一批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民族原创网络音乐品牌作为网络音乐市场的发展目标,按照《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二~~六至二~二~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加快推进富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的优秀音乐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鼓励扶持国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运营商、音乐内容提供商创作、推广和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的原创网络音乐产品。(4)在政策、法规上,民族原创音乐被赋予了极高的重视和扶持,这给民族原创音乐在道路上铺平了正确的方向。但基于当前我国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原创网络音乐产品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境外音乐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原有音乐产品的数字化进程有待进一步加快改变现状,认识民族原创音乐的价值取向。《意见》要建立优秀原创网络音乐产品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奖励思想性强、艺术性高、音乐内容和网络技术完美结合的原创网络音乐产品,以不断提升我国原创网络音乐制作质量和水平。但〈〈意见〉〉没有提到网络音乐产品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何时建立、由哪个部门建立和评选、如何评选和奖励等等没有给出具体办法,这将给民族原创音乐的发展造成困难,很难真正起到作用。通过法规政策支持、改革民族原创音乐,笔者认为如何使原创音乐评选机制、奖励机制、推广机制、分配机制真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自由选择,以最优的配置组合方式得以解决也是文化部要面对的重大问题。
五、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主体和两种制度
网络音乐经营活动一直是文化主管部门重点控制之一,违法违规的网络音乐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更是重点打击对象。网络音乐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它是传统工业音乐产业的延伸,也是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有两个,均是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和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一是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对进口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网络音乐经营活动主体只能是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互联网文化单位,才能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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