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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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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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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1: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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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建设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本身就是一个农村法治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本文试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定位出发,针对农村中突出和集中的法治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健全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素质,加大法律服务等对策,以期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有所帮助。 [关键词] 新农村 法治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目标和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可以看出,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农村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和文化等的方方面面。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既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具备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以法律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农村法制完备,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农民合法权益能够切实得到维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算真正成功,这也是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定位
(一)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形势发展的要求
从历史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农村各项事务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逐步形成了一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制度及运行机制,以法治来巩固这些宝贵的成果和经验十分必要。从当前农村的现状看,近些年来,经过大规模的普法教育,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我国农村人口多,地域广,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经济、文化条件比较落后,农民法律素质偏低、农村依法管理能力弱化、依法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比较重视通过法治来保护和支持农业的发展。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等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达到一定程度后,也将类似“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及农业改革、新农村体制的建立纳入法制化轨道。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必须更加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依法管理,依法推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内涵
新农村建设本身就应该涵盖农村法治建设的内涵和任务,但是在法治的视野下,新农村是怎样的一种状态,或者说新农村在法治的视野中“新”在哪里?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是有关物质文明方面的要求,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是有关精神文明方面的要求,而管理民主是有关政治文明方面的要求,这些并没有从法治的角度解读“新农村”的内涵。1在法治背景下,“新农村”的法治建设首先应当致力于秩序的构建,即以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制度前提,以法治国为目标取向,在农村社会领域建立起一种法的规则和秩序。其次,应当致力于理念的提升,“新农村”应该凝聚着法治、平安、和谐理念,以农村干部群众法治观念的普遍增强为契机,以农村祥和稳定为追求,并力求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农村与乡镇、城市的协调。第三,应当致力于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是一个以法律为主,道德、宗教为辅助调整手段,且法律、政策与各种村规民约相一致的农村治理模式,应当努力改变依靠行政手段或道德约束进行调节和治理的现状。第四,应当致力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政治民主是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要求,但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农村经济的发展是走在农村政治、文化发展之前的,致使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本身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新农村法治建设应该尽可能地致力于这三者的和谐,并力求民主的真正实现,这既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也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任务。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们对章丘市、历城区和长清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调研情况,目前新农村法治建设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涉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力,部分法律条款与政策相互抵触。比如,《农业法》中关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等的规定在实际中很难落实到位;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农民外出务工,村委会将其抛荒田转包他人,务工人员回村后就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讨要承包地,而转包人则以《合同法》来捍卫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在现实中也有相矛盾之处。二是村干部法制观念和廉洁勤政意识需要增强,农民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在村财务运转、村民选举以及处理涉地问题的过程中,村干部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农民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缺乏,难以依法办事、用法维权。在对长清区一个街道办事处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农民在他们遇到维权和用法的事务时,缺少用法来解决问题的概念或不知怎样用法来解决,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主渠道,在这个街办,每月都有20件左右的信访案件,间接导致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给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危害。三是农村“人治”的传统要远远大于“法治”,基层政权、村民组织不能较好地依法办事。变相违法征地、不按标准及时给付征地补偿,随意变更土地承包,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乱集资、乱摊派等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治安形势严峻。这主要表现在:农民犯罪率居高不下,例如,2006年,长清区法院判处刑罚的308名罪犯中,农民274人,占罪犯总数的89%,且多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类型犯罪;各种纠纷解决不及时,导致小纠纷演变为大案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由于农村精神文化生活贫乏,赌博、涉毒涉黄等各种不良现象抬头,给农村治安埋下隐患等等。此外,对坑农害家的假农资案件,乡镇卫生院、学校等医疗、教育机构乱收费现象执法和打击力度不够,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不深入、针对性弱、涉及面小,农民外出打工权益得不到维护等也是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和完善农村法律法规和政策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20多部调整农村各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4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和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政府农业宏观调控、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产经营、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农业科技教育等各个方面,涉及到农、林、牧、渔、工、商、运、建、服等各个农村产业,使农业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业、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法治建设尚未适应急剧变革带来的复杂局面,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涉农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一,根据新农村法治建设要求修改完善《农业法》。近几年来中央连续发了三个“一号文件”,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支持农业、保护农业新阶段。而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从指导原则、体例结构,以至于具体规范设计上都未能体现这一基本的精神。应该适应这一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立法,在内容和结构上对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做出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安排。要完善我国农业投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和程序、社会主体对农业投入、农业外资的引入等问题。要针对我国农业法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的现状,对现行的种粮补贴、粮种补贴和购置农机具三种补贴进行规范,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农业补贴的范围、程序和标准,以及在农业补贴过程中的监督等方面的规定,防止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为了强化法律监督明确责任,健全对政府扶持、保护农业发展的相关责权的监督机制,农业法中应对法律监督以及合法权益受损的社会主体对责任机关的诉讼机制作出相应的规定,增加农业法的“可诉性”。1其二,完善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有人把新农村的公共建设概括为“六通、五改、两建设”。“六通”即通路、通水、通气(燃料)、通电、通讯、通广播电视:“五改”即改厕、改厨、改圈舍、改校舍、改卫生所:“两建”即建公共活动场所、建集中垃圾处理站,涉及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水利设施、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污染防治、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在当前的农村,公共产品恰恰非常匮乏,无法满足广大农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国家除了经济上的侧重和投入,还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明确相关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法律责任,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促成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落实,逐步改变村镇发展缺乏规划,农民住宅布局散乱、建设无序,村容村貌和群众居住环境脏乱差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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