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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略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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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略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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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1: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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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是一个系统,社会发展就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种要素,譬如法律文化,总是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法律文化是什么界说不一,一般认为,它与法律的思想、制度、设施、法官的审判方式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心理习惯等相关。但严格说,这不能算是法律文化的定义,否则,法律文化岂不成了有关法律的包罗万象。笔者以为,法律文化只是这些现象背后共同的东西,是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支配它们的一般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是人类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性的本质表达。与法律文化不同,社会发展原是社会学概念,着意对社会进步的一种事实描述,一般可以理解为,社会系统发生结构性变动引起功能转换而带来的社会进步。依据这一观点,人类社会先后经历了原始狩猎、定居农耕和社会产业化,也即现代化的过程,其社会发展的基本线索和方向是从野蛮到文明,因此,可以说,社会发展的本质是人类的文明化。正是人类文明化的属性和追求,使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有了联系。 二
认识源于人类的经验和理性。据人类的经验判之,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贯穿于人类的法律与社会发展史。古希腊与古罗马是西方古典文明的高峰,仔细检视,不难发现,法律文化的发达实在是其社会繁荣强盛的基础。古希腊的雅典在经过提修斯、梭伦、克里斯提尼的法律改革后,形成了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文化,从而确立了公民社会,伟大的伯里克利时期的城邦政治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罗马吸收和发展了希腊的法律文化,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法律与社会双盛的局面。诚如英国法学家F.H.劳森所说:“毫无疑问,罗马法是古罗马对西方文明做出的最伟大的贡献;不仅如此,罗马法还经常被人们视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支柱之一。”(转引自《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1期第55页)时至今日,中国为适应社会发展预备制定民法典也不能放弃罗马法文化的资源。现代西方世界的形成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进步,资本主义是封建制之后又一新型的社会型态,在社会主义出现以前,人类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过渡主要藉此力量。形成现代西方文明的因素错综复杂,但缺少了理性的法律文化是断然不可能的,所以,有西方学者将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相提并论。(泰格等:《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
在东方,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经验对我们有更深切的感受和直接的意义。日本在“大化改新”前是一落后的部民社会,与此相适应,法律文化处于不成文的原始习惯法状态。公元645年“大化改新”,“文化立国、法制社会”被作为基本国策加以推行(坂本太郎:《日本史概说》第55~8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从唐朝学成回国的高向玄理、吉备真备、大和长冈等,在天皇支持下,掀起了大规模移植唐代文化,特别是唐代法律文化的运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著名的《大宝律令》诞生,这是先进的唐代法律文化被输入日本的结晶,它标志着原始落后的日本习惯法被改造提升到了东亚大陆人文礼仪化的成文法文化水准,进而为日本律令制国家的建立和奈良、平安时代的发展与繁荣,提供了最关键的政治支持和法律保障。日本社会因此获得一大进步。日本社会的第二次大进步是1868年“明治维新”开启的对近代西方文化,尤其法律文化的引进,结果是日本法律文化一跃而进入现代行列。同时,日本的资本主义发展也因此获得了合法有力的支持。三十多年后,竟成为晚清中国“变法修律”的榜样。
中国“变法修律”的第一人、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在总结中国法学盛衰时发现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则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沈家本:《法学盛衰说》)法学是法律文化在学术领域的体现,政治盛则法学必盛,政治衰而法学未必衰,盖因学术有它的独立性。但法律文化不同,它有制度性因素,因而与社会政治之盛衰必相呼应。历史上中国法律文化灿烂之时,必是中国社会兴盛之世。礼刑文化与西周,礼法文化与汉、唐,都是显例。特别是唐朝,中国法律文化发达至为周边诸国所模仿,形成以中国为本土,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影响及于朝鲜、日本、琉球、安南(今日之越南)、西域(今日新疆及中亚一带)的法律文化系统,谓之中华法系。东亚古代文明实有赖于此。晚清以降,中国内忧外患,固有法律文化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满清政府不得已于1905年正式“变法修律”,传统法律文化因此瓦解,中国法律文化开始现代化,至今而未有穷期。回眸这一百年,中国法律文化无论在清末、民国还是共和国时期,总是与社会发展互动相通。
三
科学离不开逻辑,逻辑即理性。自然科学的科学性在于实验与逻辑,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在于实践与逻辑。借助逻辑的力量,观察、透视人类的实践与经验,能够发现科学至少部分科学的原理。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原理是什么呢?依据社会学观点与上述经验,我们可以作以下推论:社会是一个有结构的系统,法律文化是其中的一部分;社会发展只是社会系统内结构正向变动的结果,是功能转换的表现,由此可知,社会发展本身不是系统内的结构项。因此,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首先不是系统内结构与结构的关系,而是结构与结构变动结果的关系。这表明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逻辑关系,既是联动的又是因果性的。联动表现为两者间盛衰的呼应。因果表现在法律文化是因,社会发展是果,社会发展必先借助和重视法律文化的建设。这是其一。其二要注意,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系统,社会发展受制于整个系统的结构变动,法律文化作为系统内结构的一项只能影响而不能决定社会发展。这一方面使我们看到法律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局限;另一方面也认识到社会发展是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实践中既不可无法律文化论,更不可能唯法律文化论。这也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经验。其三,社会发展虽不是社会系统内的结构项,但事实上它对系统结构有着直接的反作用,也就是说,社会发展在受法律文化影响的同时又影响着法律文化。正如经验表明的那样,法律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社会发展要求建设相应的法律文化。以上三点是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在一般社会状态下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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