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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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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1: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的。公元3世纪中叶是罗马法学家活动的鼎盛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罗马法;法学;法学家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以及它的历史地位和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贡献密不可分的。古代罗马,“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 从公元前254年科伦卡纽士公开传授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开始,到公元426年《学术引证法》颁布,确立了五大法学家的地位,罗马法从此转向注释与整理而不再具有创造性为止的近七百年间,罗马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的法学家。他们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本文试对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的总体面貌作一论述。
  一、罗马法学家活动概况
  (一)形成时期(公元前2世纪——1世纪)
  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于共和国后期,即公元前2世纪左右,他们来自于一些大的家族,属于显贵阶层,其中最杰出者担任过执政官及执掌司法的祭司长。他们把解释法律当作对社会公共生活的贡献,把精通法律看作是一种荣耀和体面,是精通法律的政治家,最早的一些法学家,被授予“圣贤”或“智者”的称号。他们当时提供的法律咨询是公开和无偿的,因而深受欢迎,而法学家也在此过程中努力追求法律智慧与道德正义感相统一的高尚的伦理形象。这时法学家的活动主要有:解答、撰约和办案几项,法学家著述还只是少数情况。
  (二)鼎盛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3世纪中叶)
  帝国前期的二百余年,出现了许多伟大的法学家,其中杰出的有普罗库路斯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拉贝奥、普罗库路斯等,萨比努斯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卡必多、萨比努斯等;有在哈德良时代整理、编辑了裁判官告示最终文本的尤里安;还有安东尼(138—161年在位)时代的盖尤斯,塞维鲁(222—235年在位)时代的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德斯丁,后五位世称罗马五大法学家。由于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需要,法学家在社会上普通遍地受到尊重,法学处于尊崇地位。在帝国的前一个半世纪中,罗马法学家形成了两大派别,两派在许多法律问题上意见分歧,展开争论。这一时期,法学家的学术活动、教学活动以及提供咨询的活动都是自由的,法学家的著作充满了独立和批判精神,富有创造性。如拉贝奥以“进行了大量创新”的人的形象而引人瞩目;尤里安对他之前罗马法几百年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总结,他的广泛而系统的90卷《学说汇纂》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通俗易懂,普及率很高。而在接下来的一百年里,罗马古典法学家构建法学理论的创造性开始下降,象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都是帝国权力中心的官僚,他们的解答与著述具有官方色彩,出现所谓法学官僚化进程。帕比尼安犹保持个人道德准则上的严格性,其著作也以深刻、尖锐、注重实践与逻辑性而著称,而保罗和乌尔比安则重在追求著作的全面性,深刻性、创造性下降。
  古典时期,法学家的活动是大量和多种多样的,主要有:
  1、解答,即通过口头或书面对民众咨询的法律问题的答复。
  2、意见,即向皇帝和执法官提供法律意见。
  3、教学。自从公元前3世纪中叶法律世俗化以来,社会上学习研究法律的人越来越多,帝国初期,法律教学活动仍极端自由,法律学校为私立性的,遍及帝国各地。在教学活动中形成了真正的学派,即普罗库路斯派和萨比努斯派,帝国前200年的大部分法学家差不多都归属于这两个学派。这两个学派没有系统的原则性区别,只是对私法方面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别。
  4、著述。这一时期,法学家最频繁和最主要的活动是著述,著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学说汇纂,即对各种解答、问题或争论的汇编,具有法律百科全书的性质;(2)市民法评论;(3)告示评论,即对共和国时期和帝国前期各类长官告示的整理与注释;(4)对法律或元老院决议的评论;(5)法学阶梯,即基本的教学材料,供法律初学者入门之用;(6)其他各项议题、某项法规或某一法学家等的评述,内容纷杂。各类评论是法学家著述中最主要的形式。
  (三)衰落时期(3世纪末——5世纪)
  衰落的表现之一是,法学家及其活动不再受统治者的重视和大力扶持。塞维鲁时代出现了两项新的法律原则:“君主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君主不受法律约束”,此时,法学家著述的创造性被加工编纂的倾向所取代。帝国专制时期,“公开解答权”不再存在,敕令成为法的唯一渊源,原来由法学家担任的皇帝法律顾问的工作,也改由帝国文书处和有关机构的一些无名的勤杂吏去做,法学家及其法学理论的指导作用终止了;衰落的表现之二是,社会不再需要构建法律理论和体系的精英式的法学家,而大量需求机械地适用法律的实际工作者、专家与教师。212年后,帝国境内的异邦人取得了市民权,被要求适用罗马法,而新市民是不大了解或根本不了解罗马法的,这样,帝国各行省适用的必然是简单化了的罗马法,或者就把当地的地方法扮成是罗马法。在这一罗马法通俗化的过程中,普通民众反感罗马法的精致、详密与复杂,法学家的活动在帝国西部完全衰落了。而在帝国东部,人们对古典时期浩瀚的法学家的论著也无从把握,引起适用的混乱,426年的《学术引证法》就是为了纠正混乱。528—534年的优士丁尼立法有明显的仿古典倾向,它有两个目标,一是“尊重早期面貌”,保留古典时期罗马法的精华,二是对古典著作加以改造并建立自己时代的法。实质而言,它是一项广泛的复辟计划,而不是创造性活动。
  二、罗马法学家的贡献
  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
  早在共和国时代,法学家的法学理论就不仅是一种知识,而且具有创法的功能。法学家通过对市民法的解释,通过对罗马古代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的整理,归纳出定义和一系列具体的规范,使罗马法在技术上比较完善。裁判官法也受法学理论的指导,这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是一些法学家本身担任官职,亲自受理案件,解决涉案的法律问题,发布告示;另一经途是法学家向诉讼当事人提供帮助(agere),建议当事人采取何种诉讼手段,而该手段一旦为裁判官受理,从中便可推导出实体法,而对由此产生的裁判官法,法学家又从理论上进行阐释,使之与市民法相协调。因此说市民法和裁判官法这两种法律渊源在内涵上就体现有法学家的法学理论在内。
  帝国时期,“公开解答权”的确立,使解答具有了创法功能,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成了独立的和直接的法律渊源。除此以外 ,这时的其他法律渊源也包含着古典法学理论,如一些伟大的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担任帝国级别最高的长官——军政长官,代表皇帝行使司法权,在上诉或初审案件的裁决中反映他们的法学理论;一些法学家是皇帝的常设法律咨询机构“顾问会议”的成员,他们从事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活动,制作敕令,因此敕令中也体现着古典的法学理论;《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更是集罗马法学家的法学理论之大成,《学说汇纂》由2000卷、300多万行的法学原著压缩而成,《法学阶梯》的许多段落是逐字逐句照抄盖尤斯的同名著述。在这里,法学家著作不仅得以保存,而且是现行法,它们以其特有的灵活性、系统性,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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